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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文档格式.docx

矿井安全人事任命”文件,造成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生产队班不成建制,特种作业人员不齐全。

(6)未签发“06号·

发布矿井规章制度”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7)未签发“06号·

发布矿井培训计划”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切合实际。

(8)未签发“07号·

发布应急预案”文件,造成本单位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缺陷

(1)每月下井少于3个。

(2)每季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办公会各少于1次。

3、执行法令缺陷

(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二)矿长

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矿的安全工作;

总体上,对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人。

1、矿井运行方案缺陷

(1)未制定采掘计划实施方案,造成采掘与设计、计划不符合。

(2)未制定安措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安措工程未及时实施,或实施无效。

(3)未制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培训工作与计划不符合,或培训未达效果。

(4)未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造成应急工作无序。

(5)未制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造成安全标准化工作达不到相应等级。

2、矿井人事管理缺陷

(1)未搭建好矿领导班子,造成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无人负责。

(2)未组建矿山安全管理机构,造成业务工作无人抓。

(3)未搞好采掘队班等劳动组合,造成生产队班不固定。

(4)未搞好监管力量分配,造成特种作业人员不全,矿级监管有真空。

3、矿井责任制度管理缺陷

(1)本人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重大缺陷,如主要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未定期组织安全办公会、安全检查等。

(2)本人每月下井带班少于5个,造成矿长下井带班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3)本人每月组织安全办公会少于1次,造成安全办公会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4)本人每月组织安全检查少于3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5)年初未对矿领导班子按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分工,造成职责分布不合理。

4、矿井规章管理缺陷

(1)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制度形同虚设。

(2)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操作规程,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规程形同虚设。

(3)工作中有重要工程或重大隐患整改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未按要求指定人员先制定措施然后施工,造成隐患整改“四定”“五到位”不到位。

5、安全投入管理缺陷

(1)未能按月提交安全投入资金、物资计划,造成投入不及时。

(2)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6、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2)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3)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4)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5)不按日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施工。

(6)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三)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

矿总工程师对矿井技术工作负责,负责矿井技术方向,负责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总体上,对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两个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副矿长、业务科长。

1、方案缺陷

(1)对外部设计、评价、评估、检测等报告未进行内审,造成通过后的外部报告与矿井实际有巨大出入,甚至不能实施。

(2)采区设计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设计有重大出入。

(3)年度采掘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4)安全技措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5)风量分配计划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状与计划有重大出入。

(6)瓦斯防治方案不合理并未及时调整,造成现场存在瓦斯失控危险。

(7)作业规程不能指导生产,造成现状与规程严重不符。

(8)采掘工程图失真,造成现状与图纸严重不符。

2、“一通三防”及“六大系统”管理缺陷

(1)矿井进风量不满足设计和风量分配计划要求。

(2)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造成有效风量率低,风量分配不合理,局部风量不足。

(3)防瓦斯、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4)“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理。

(5)“六大系统”未及时跟进采掘工程而延伸;

未将各系统指明责任矿长分工管理。

3、水害管理缺陷

(1)未及时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水害类型。

(2)未编制中长远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其中需要设备、物资的,未单独提交申请计划。

(3)需要防水的,在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未进行具体措施设计。

4、技术管理缺陷

(1)未及时将国家新技术应用、淘汰设备工艺融入到生产实践,造成未及时采用锚网喷支护工艺,或仍然采用淘汰设备。

(2)未及时建立公司内部技术规范,导致井下布局混乱,支护不符。

5、现场管理缺陷

(1)未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

(2)未每月进行瓦斯防治、防治水专题研究,未每月检查、部署防治、防治水工作,未从系统上消除重大隐患。

(3)每月下井带班少于10个。

(1)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在矿长强行组织生产时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3)不按日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施工。

(4)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四)生产副矿长

负责组织日常生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负责将安全措施贯彻到每天的生产中;

总体上,对顶板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采掘队班长、业务科长。

1、生产计划管理缺陷

(1)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和月调度会意见安排生产,计划外组织施工。

(2)不按调度会意见安排大型维修,计划外组织维修。

(3)日常维修无安全措施,造成维修时无章可循。

(4)不按核定能力安排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2、作业流程管理缺陷

(1)在未编制作业规程的地点安排采掘,在未编制安全措施的地点安排维修。

(2)不按旬召开生产调度会,致使生产无序。

(3)不督促调度室每班召开班前会,致使当班无控制生产。

(4)不在调度会上安排每班监管力量:

每班1名带班矿长、1~2名瓦检(安全)员,致使当班无监管生产。

(5)不在调度会上安排需事先整改的事项,致使当班在危险状态下生产。

(6)每月下井带班少于22天。

3、质量管理缺陷

(1)有缺陷的工程质量,过了当班验收关。

(2)有缺陷的煤炭质量,运出了井口。

4、现场顶板管理缺陷

(1)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单体液压支柱等合理的支护方式。

(2)掘进工作面未采用金属支架、锚网喷等合理的支护方式,未采用前探支护,未禁止空顶作业。

(3)巷道维修未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矿领导未现场盯守,未禁止先拆后支。

(4)现场作业未执行敲帮问顶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

5、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2)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3)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时,未先安排整改,强行组织生产。

(4)在出现薄弱环节使生产不能安全继续时,不及时解决;

当薄弱环节上升为安全隐患时,不及时中止生产。

(5)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五)安全副矿长

负责生产中的危险控制,确保矿井每处于无事故状态;

总体上,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各采掘队班长、瓦检员、安全员、业务科长。

1、安全目标管理缺陷

(1)安全目标未指标化,未分解到人。

(2)事故未按月统计分析。

(3)未按季考核安全奋斗目标。

2、安全资格及培训管理缺陷

(1)未统一管理矿井证照、安管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致使证照失效,或无证上岗。

(2)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培训率未达到100%,未统一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有无证上岗及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现象,培训档案有重大缺陷。

3、安全制度管理缺陷

(1)未按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其存在明显缺陷,两次以上出现有事无人负责,或责任不明现象。

(2)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缺项或缺陷,应该规定的未及时规定,或同一件事两次以上出现不统一现象。

应监管的重点制度有:

安全办公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班前确认制度、班中控制制度、安全收尾制度、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日报审阅制度,盲巷管理制度,等。

(3)操作规程存在明显缺项或缺陷,应该规定的未及时规定,或不统一。

4、系统监督管理缺陷

(1)井下开拓、生产布局不符合设计、采掘计划、调度会意见。

(2)通风系统不合理,出现不合理串联通风及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或风量分配不满足设计、计划要求,或通风设施不符合要求,或未执行测风制度,或主扇、局扇运行不合规。

(3)瓦斯防治系统不合规,瓦斯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测仪器仪表配备不充分,检查日报审阅不规范,有瓦斯超限现象,瓦斯超限后处理不合规,未按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4)防尘、防火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

(5)“六大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或运行不合规。

(6)应急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或未组织预案演练。

(7)职卫防治系统未及时随采掘系统延伸,或存在发生职业病危险。

5、隐患管理缺陷

(1)未按规定管理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

(2)未按旬组织矿级安全检查,或检查后未按要求组织整改,或整改后未公示。

(3)每班每天排查的隐患,未按“登记、整改、消号、公示”程序管理。

(4)每班检查操作流程,发现未按“班前确认、班中控制、安全收尾”时,未及时纠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没有提出整改或停工命令。

(5)每班检查监管力量安排,发现有监管真空,未及时补缺或纠正。

(6)发现有无作业规程采掘、无安全措施维修现象,未及时停工并要求纠正。

(7)每月下井带班少于22天。

6、事故事件管理缺陷

(1)对经常出现的隐患,没有进行统计分析,对可以不出现的隐患,没有追究责任。

(2)对出现的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要求进行处理。

(3)安全考核、奖罚不公开、不公正、不公示。

7、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六)机电副矿长

负责机电设备管理,具体负责“六大系统”管理;

总体上,对机电设备、提升运输、六大系统方面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机电运输队班长、业务科长。

1、方案管理缺陷

(1)没有及时编制供用电计划、机电物资及设备和仪器仪表更新计划。

(2)没有及时编制六大系统延伸计划。

(3)没有组织编制机电方面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

(4)设备选型、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法规规定。

(5)没有及时核定提升运输能力和供电系统能力。

2、现场管理缺陷

(1)供用电方面:

①、井下管线混,井下供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等现象。

②、防爆电气设备、线缆存在失爆(发热)现象。

③、供用电方面,三大保护不符合。

④、机电硐室管理不合规。

(2)提升方面:

①、提升硬件方面,绞车有故障,钢丝绳检测不规范,矿车及链环插销不符合,一坡三挡不符合。

②、提升环境方面,上中下车场不符合,提升线路及轨道上有障碍物。

③、提升管理方面,单车装载不符合,列车编组不符合,禁止行人方面不符合,红绿灯不符合。

(3)运输方面:

①、运输硬件方面,机车有故障,矿车及链环插销不符合,车载瓦检器、灭火器不符合。

②、运输环境方面,运输线路断面不够,运输线路及轨道上有障碍物。

③、提升管理方面,单车装载不符合,列车编组不符合,特殊地段禁止行人方面不符合。

④、地面煤(渣)坝翻车操作不符合。

(4)排水方面:

①、排水硬件方面:

水泵故障,管路破裂。

②、排水环境方面:

供电能力不足。

③、排水管理方面:

水仓淤塞,日常不按规定排水,泵房脏乱。

(5)六大系统方面

①、不按规定及时延伸。

②、系统运行不正常。

③、运行记录和报表报审阅不规范。

④、在系统故障时不及时通知调度室停止安排该区域作业。

(6)每月下井带班少于15天。

3、薄弱环节和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七)采掘队班长

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1、不召开班前会就带人下井。

2、不进行班前安全确认就安排工人作业。

3、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动态,不加强班中控制,致使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验收程序。

4、不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超能力多头组织生产。

5、发现异常,不及时组织撤离人员,或擅自组织生产。

(八)瓦斯检查(安全)员

对下列行为负责:

1、没有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各地点的瓦斯,并填写图表和牌板。

2、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瓦斯检查仪失真。

4、有害气体超限时,不及时下令撤退工人并向领导汇报。

5、责任区域内存在盲巷不汇报。

6、对责任区域内其他违章现象、不符合现象不报告。

(九)从业人员

对本人的工作质量、工程质量、作业流程负责。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1、领导带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安排整改,整改后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原则上,必须每班、每个作业流程进行隐患排查,整改不能过夜。

2、隐患解决渠道初步划分:

(1)管理人员上、机构体系上、投入上、物资上的隐患,由董事长总经理解决。

(2)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隐患,及综合性或涉及到几个领导分管方面的隐患,由矿长解决。

(3)通风和水害防治系统上的隐患,以及设计、规范方面的隐患,由总工(技术副矿长)牵头解决。

(4)瓦斯、粉尘、火灾防治和职卫方面的隐患,以及制度方面的隐患、作业流程方面的隐患,由安全副矿长解决。

(5)顶板方面、作业安排方面的隐患,由生产副矿长解决。

(6)设备、提升运输、六大系统方面的隐患,由机电副矿长解决。

(7)个人方面的“三违”,由个人解决。

(8)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由分管领导局面细化,由矿长审定。

四、事故隐患追究

1、对工人的人为失误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50元及以上/条。

2、对工人的违章操作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100元及以上/条。

3、对干部的不履行职责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200元及以上/条。

4、对违章指挥造成的隐患,一律罚款500元及以上/条。

5、上列造成隐患情形中,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隐患危害极大的,加倍处罚;

是工人的,直至转岗、下岗;

是干部的,直至免职、撤职、下岗;

因之而造成事故的,从事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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