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钰超过失型罪犯委屈心理的因果及矫治对策1稿修改意见概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7390731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6.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秦钰超过失型罪犯委屈心理的因果及矫治对策1稿修改意见概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秦钰超过失型罪犯委屈心理的因果及矫治对策1稿修改意见概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秦钰超过失型罪犯委屈心理的因果及矫治对策1稿修改意见概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秦钰超过失型罪犯委屈心理的因果及矫治对策1稿修改意见概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秦钰超过失型罪犯委屈心理的因果及矫治对策1稿修改意见概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秦钰超过失型罪犯委屈心理的因果及矫治对策1稿修改意见概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秦钰超过失型罪犯委屈心理的因果及矫治对策1稿修改意见概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秦钰超过失型罪犯委屈心理的因果及矫治对策1稿修改意见概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秦钰超过失型罪犯委屈心理的因果及矫治对策1稿修改意见概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一方面,他们有着强烈的自我悔恨情感,对被害人怀有深刻的歉意,这一点有利于过失犯的矫治与改造;

另一方面,他们又有着一种自我辩解的心理,过分强调自己无故意的犯罪动机。

因此,我们在对待过失型罪犯时,必须要认真分析其委屈心理的原因和后果,区别对待,这样才能更好地对过失型罪犯进行矫治教育。

一、过失型罪犯产生委屈心理的原因

过失型罪犯之所以会产生委屈心理,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

既有来自其自身的主体因素,也有来自主体外的因素。

(一)主体因素

过失型罪犯之所以会产生委屈心理,这与他们对自己罪行的认识、与其自身的心理品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过失型罪犯对自己罪行的不合理归因

由于过失型罪犯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所以,让他们与那些故意犯罪的罪犯同样被关在监狱坐牢,他们有一种强烈的委屈感,认为自己是“清白人”的心理十分强烈。

因此他们往往会对自己的罪行做出不合理的归因。

其一、他们习惯于把自己的罪行过分归结于外界因素。

比如,在自然灾害来临的时候,有些负有特殊责任的人,例如国防军官兵、警察、消防队员、抢险救灾人员和各级执政长官等等,不采取紧急避险,个别人却贪生怕死,只顾自己逃命,忘掉自己应负的责任,造成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极大损失,便应当负玩忽职守罪的责任。

而这些罪犯却往往以自然灾害的发生来当做自己犯罪的原因,这是极不合理的。

这对他们委屈心理的产生起到了基础作用。

其二、过失型罪犯还习惯于把犯罪的原因归结于被害人,主要是交通肇事罪。

例如,两辆汽车相撞,可能主要肇事者一方和被害者一方均有违反交通规则的地方,应负不同程度的责任。

就像汽车司机撞上了骑自行车的人。

也许是因为骑自行车者闯了红灯,但是汽车的碰撞给骑自行车者带来的损害是更为巨大的。

虽然可以说被害人的违法违规及过错行为是导致过失犯罪的一个重要客观原因,但是罪犯把主要责任归结于被害人,这是明显的推卸责任的表现。

这对他们委屈心理的产生起到了强化作用。

2、过失型罪犯不能正视导致自己过失犯罪的低水平心理品质

导致过失犯罪的主体因素不是品德的卑劣,更不是不合理的需要,而是由于某些低水平的心理品质造成的。

不良的心理品质是导致过失犯罪产生的心理基础。

一是注意品质较差。

注意不稳定、不集中、注意分配或转移不够等等。

二是自我意识不客观。

往往过于自信或者过于自负等。

三是职业意识较差。

对工作不喜欢或不负责任,没有意识到工作的重要性,工作态度不积极等。

四是性格缺陷。

毛躁、草率、急躁、粗鲁、浮躁、情绪过于激动或冷漠等。

这些不良的心理品质不仅导致了过失型罪犯的过失犯罪,而且在他们的服刑中仍然继续延续。

这对其委屈心理的产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他们不能认识到自己这些导致过失犯罪的不良心理品质的严重危害,所以,对自己犯罪的原因就不能从根本上反省,总会觉得自己并不坏,为何要和那些品德低劣、狠毒贪婪的故意犯罪者一样被判刑、服刑?

委屈心理便油然而生。

这样,无论我们如何对其进行教育,都难以消除他们的委屈心理,只有当他们认识到自己低水平的心理品质并接受这样的现实后,才能使其消除委屈心理。

3、自我悔恨和自我辩解相交织的心理

一方面,过失型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社会、给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感到强烈的震撼、恐惧和内疚,这是有利于其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的。

另一方面,有些过失型罪犯虽然认罪、服法、自我悔恨,但在内心深处仍然有着较强的为自己辩解的愿望。

他们认为自己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后果的发生完全是偶然,自己被判刑入狱完全是命中注定的“牢狱之灾”。

正因如此,更加重了其委屈心理的强度,导致了过失型罪犯消极认罪和消极服刑的态度。

3、强烈的自尊受伤害的心理

很多过失型罪犯自恃是过失犯罪者,从而显得很自负,自尊心很强,不屑与故意犯罪者为伍,尤其是听不得半句其他犯人对他们的嘲笑或不尊重的话,对其他罪犯善意的帮助也显得反感异常。

喜欢吹牛、显摆,生怕被别人瞧不起。

一旦被人轻视,他们便会因自尊心受到打击显得极度的委屈。

例如一个因用药不当致人死亡的罪犯,最怕别人说他医术不行,在担当罪犯医生期间,若遇到生病的病人不敢让他医治的情况,就会委屈生气,影响正常的改造。

(二)主体外因素

过失型罪犯产生委屈心理不仅仅取决于其主体因素的影响,主体外因素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1、监狱警察对罪犯不能区别对待的态度

由于过失型罪犯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所以,让他们与那些故意犯罪的罪犯同样被关在监狱坐牢,他们感到委屈,怕自己刑满释放后向别人解释不清。

因此他们最强烈的需要就是还我“清白人”的身份。

所以,若是监狱干警在监管改造中不能对过失型罪犯与故意犯罪者给以合理的区别对待,便会加深过失型罪犯这种委屈感。

导致他们刻意回避与故意犯罪者交往,从而影响此类罪犯与其他犯人间的人际关系和改造氛围。

2、监狱环境与原生活环境巨大的落差

过失型罪犯和故意犯罪者存在着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他们虽然是犯罪人,但是不合理的需要极少,以常态需要为主。

在入狱之前,他们过着正常人的生活,生活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各种常态需要也能得到相应的满足。

而入狱之后,监狱这样一种特殊的环境极大地限制了他们常态需要的满足,与原来的生活环境形成了极大的落差。

由于他们始终认为自己的犯罪不是故意的,所以,很希望在监狱仍能过上入狱前的生活,当事实证明他们这种需要根本无法满足时,便会感到十分委屈,从而产生各种消极的情绪。

例如,一个因玩忽职守罪而入狱的行政官员,在入狱之前享受着丰厚的待遇,家庭、事业都十分美满。

但是在入狱后,没有了国家的工资,没有了美酒佳肴,没有了亲人朋友的陪伴。

一下子感觉从天堂掉到了地狱,感到极度的委屈,对改造十分抵触。

3、家庭及社会的舆论压力

舆论是指多数人对大家所关心而又有争议的问题所持的共同意见或者态度。

某种舆论一旦形成,便会在客观上成为一种社会压力或社会支持,对有关的人或事发生影响。

如果这种舆论不正确,造成错误的行为导向,便有可能促使个体产生更为错误的行为。

舆论对于过失型罪犯更容易造成影响。

因为他们自尊心和做“清白人”的需要极其强烈,并且不认为自己的过失犯罪是犯罪,所以,无论来自家庭或社会上其他人多么轻微的舆论压力都容易使过失型罪犯产生很大的委屈,他们会觉得:

我本来就无辜,为何家人还误解我?

为何社会其他人还谴责我?

这不是雪上加霜吗?

从而被压力压得喘不过气来,甚至产生极强的孤独和无助感。

二、过失型罪犯委屈心理的不良后果

过失型罪犯的委屈心理会给罪犯本人、监狱、罪犯的家人都带来很多不良的后果。

(一)对监狱管理和社会的不良后果

1、加大监狱改造与管理的难度

因为过失型罪犯入狱后委屈心理的作用,会使其产生不肯认罪心理和消极的宿命论思想。

其一、不认罪心理会使此类罪犯认为发生犯罪事实的原因是客观因素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的罪责,强调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而会导致此类罪犯不肯认罪服法,消极接受改造,从而加大监狱的管理和改造难度。

其二、消极的宿命论思想使少部分过失型罪犯委屈地认为,追究被判决入狱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命”,或是“倒霉”、有“牢狱之灾”。

过分强调偶然因素,看不到自己主观造成的危害,从而影响其改造,加大管理的难度。

2、受到故意犯罪者的恶性感染从而加深社会危害性

过失型罪犯入狱后基本是和故意犯罪的罪犯混合关押,在耳濡目染中他们会经常会受到故意犯罪者消极的甚至反社会心理的影响,与此相适应的是,有的过失型罪犯因为过度陷于委屈心理中不能自拔,一些罪犯认为自己原来在社会、家庭中是有身份、有地位、有名望的人,而如今入狱,一切全完了。

看不到未来的希望,丧失改造的信心,从而进一步产生了悲观改造消极的报复社会的心理。

过失型罪犯自身的这些消极心理使他们无意中就会与故意犯罪的罪犯发生恶性感染,有些过失型罪犯甚至从故意犯罪者身上学到了犯罪技能,极大地加强了他们释放后自身的社会危害性。

再加上过失型罪犯刑期短,回归社会快,将会形成一个极大的社会隐患。

(二)对罪犯自身带来的不良后果

根据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客观事物决定主观思想,而主观思想又会对客观事物产生反作用,正确的思想便会对客观事物产生积极的作用,反之则产生消极的作用。

这一真理在我们的罪犯改造工作中同样适用。

过失型罪犯的委屈心理会导致其一系列消极心理的产生,从而对他们自身带来不良后果。

1、因过度压抑产生的抵触情绪影响了自身改造效果

长期处于委屈心理的过失型罪犯会因为过度压抑产生苦闷的情绪和抗拒改造的情绪而影响自身的改造效果。

一方面由于他们失去自由不能与家人团聚并且须要在严格的监管下生活,产生了一种孤独寂寞感。

而在思念亲人和怀念过去生活的心理支配下,他们会显得抑郁苦闷,焦躁不安,从而产生抵触改造的情绪;

另一方面,少数过失型罪犯由于过度压抑而产生了抗拒改造的心理,认为自己无故意犯罪动机,法律判决自己是服刑不应当的,从而产生了抵触社会的情绪。

这最终只能给他们自己带来害处,影响了他们自身的改造效果。

本来过失型罪犯刑期较短,只要积极改造,很快便能回归社会。

但是抱着这样的心态,却只能使他们深陷自我委屈的泥潭之中不能自拔而无心改造。

2、在补偿心理支配下可能成为重新犯罪人

过失型罪犯由于委屈心理的作用使其不能理解法律对他的正确惩罚,错误地评价自身的犯罪行为,认为社会和法律对自己不公平,从而在心理上失去平衡,于是便产生补偿心理。

补偿心理是指人们在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引起不适或不满导致心理失衡时,企图采取种种途径发展和表现自已,借以减轻或抵消不适、不满而达到心理平衡的一种心理倾向。

过失型罪犯的补偿心理成了其报复社会的内心驱动力,最终可能导致其成为重新犯罪人。

三、对过失型罪犯委屈心理的调适对策

过失型罪犯与故意犯罪的罪犯有本质上的区别,他们在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从需要结构上看,也是以常态需要为主,总体而言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但是,他们认为自己是“清白人”的需要则十分强烈,有着极强的委屈感,因而影响其积极改造。

所以我们在对过失型罪改造时,必须注重矫治其委屈心理。

(一)培养正确客观的自我意识

1、引导过失型罪犯充分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过失型罪犯为什么会感到委屈,一个很大的原因是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结果不能正确归因,不能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过分强调了自己的无故意,而忽略了客观上造成的危害结果。

比如交通肇事罪的罪犯,往往认为被害人之所以会被自己伤害到,并不是因为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或者是自己的驾驶技术不精造成的,而是因为被害人自己“走路不长眼,被撞倒了活该”。

正是由于没有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而产生了委屈心理,影响了改造。

所以,要消除其委屈心理,必须要引导过失型罪犯充分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让此类罪犯与被害人进行角色互换的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让此类罪犯假想自己是被害人,假想自己受到了这些非法侵害的感受,深刻体会被害人的痛苦。

从而可以使过失型罪犯充分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危害,正视自己的犯罪行为,消除委屈心理。

2、端正过失型罪犯的认罪和改造态度

引导此类罪犯端正认罪和改造态度,以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逐步使其端正自己的认罪和改造态度。

这样,便可以切实达到令其积极改造的目的。

(再补充几句改造态度方面的对策)

3、培养过失型罪犯适度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因为过失型罪犯强烈的自尊受伤害的心理是导致其委屈心理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在日常管理和教育过程中,监狱干警要与过失型罪犯逐步建立一种平等、良好、信赖的人际关系,避免侮辱其人格。

其一、以奖励强化培养其自尊心与自信心。

根据他们的个性特点、智力、技能等组织管理、教育和劳动,更能培养他们的自尊心、自信心,会有效地调动此类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其二、鼓励他们看到自己的长处,让他们在自尊自爱的自我激励中下提高自尊心和自信心,完成自我净化,自觉改造。

(二)矫治导致过失犯罪的低心理水平心理素质

前面已经阐述,过失型罪犯之所以委屈,是因为导致其过失犯罪的主体心理因素不是品德卑劣,更不是不合理的需要,而是由于某些心理品质的缺陷,即低水平的心理素质——注意品质较差、自我意识不客观、职业意识较差、性格缺陷、能力不足等。

所以,为了消除此类罪犯的委屈心理,必须引导此类罪犯充分认识到自己导致过失犯罪的低水平心理素质,并重点矫正。

1、引导此类罪犯正视自己导致过失犯罪的低水平心理素质

必须引导其正视导致自己过失犯罪的低水平心理素质,充分认识这些低水平的心理素质是导致自己犯罪以致给国家、给被害人带来巨大损失或危害的根本原因。

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感到自己低水平心理素质的可怕,并下决心矫正之。

2、重点矫正导致过失犯罪的低水平心理素质

更重要的是矫正他们这些低心理水平的心理素质。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通过教育使此类罪犯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也要通过劳动生产、社会参观、树立改造模范等方法使他们的认识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其真正认识到并有决心矫正自己低水平的心理素质,消除委屈心理,积极改造自己。

(补充如何矫正过失型罪犯低水平心理素质的具体方法)

其一、在劳动改造中培养他们良好的注意品质和认真的劳动态度,矫正注意品质不良和职业意识差。

其二、通过监狱干警和其他犯人的评价培养此类罪犯正确的自我意识,矫正不客观的自我意识。

其三、设置适度逆境矫正此类罪犯毛燥、草率、急躁、轻浮等性格缺陷。

其四、以职业技术训练培养他们具备某种熟练的专业能力。

(三)以反向心理调节法消除过失型罪犯的委屈心理

所谓反向心理调节法也叫反向思维法,其关键在于思维方向的“趋利性”,遇到困难或逆境时要从积极的方面去想,极力从不利中挖掘、寻找到令人信服的积极因素,调动自己的积极情绪战胜消极情绪。

此方法具体运用到过失型罪犯的身上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引导他们充分认识服刑对未来人生的警示作用

监狱干警要引导过失型罪犯通过犯罪被判刑的教训,领悟到人生在世,难免遇到些伤心、苦恼甚至痛苦不堪的事,这时如果能用反向心理调节法,发挥自己丰富的想像力和多角度的思索力,极力从不幸中寻找、挖掘出积极因素来,就能转“忧”为喜,开拓出一片新的天地,从“山穷水尽”转入“柳暗花明”。

把犯罪服刑视为人生中的一个警示、一次历练,便可以化解其内心的委屈与苦闷,激励自我积极改造。

2、引导他们以服刑改造的收获取代委屈心理

许多过失型罪犯因犯罪被判刑人狱感到自己丢人、现眼、耗青春,孤独、绝望、恨政府。

假如换个角度想一想:

虽然服刑丧失了许多自由,但可把刑期变学期,学到了法律、道德、专业技术,提高自身素质。

这些知识在外面是没有这么多集中的时间学习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想一想就不委屈,更不恨政府了,相反,还该感谢政府挽救了自己,会更加恨自己不该犯罪。

这样就把委屈心理变成了对政府和执法者的感激心理。

人生之路不可能一帆风顺,总会有困难、有挫折、有烦恼、有痛苦,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在那里唉声叹气,惶惶不安,莫如拿起心理调节的武器,从相反方向思考问题,使情绪由“阴”转“晴”,摆脱烦恼。

俄国作家契诃夫曾这样说:

“要是火柴在你口袋里燃烧起来了,那你应该高兴,而且感谢上苍,多亏你的口袋不是火药库。

要是你的手指扎了一根刺,那你应该高兴,挺好,多亏这根刺不是扎在眼睛里。

”当我们遇到困难、挫折、逆境、厄运的时候,运用一下反向心理调节法,就能使自己从困难中奋起,从逆境中解脱,进入洒脱通达的境界,迎来万紫千红的艳阳天。

(四)监狱警察应该严格区别对待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罪犯

马克思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才是对待问题、解决问题的关健,在教育改造罪犯的问题上也是如此。

过失型罪犯与故意犯罪的罪犯在主观恶意上有很大的不同,如若采用一概而论的对待方式,必然会使过失型罪犯深受委屈心理的影响,使改造效果大打折扣。

更有甚者,可能将其推向故意犯罪或重新犯罪的深渊。

这是与我们改造罪犯的精神相违背的。

所以为了更好地改造过失型罪犯,消除其委屈心理,监狱警察在对待这两类罪犯的态度、处遇、激励程度上都应当严格的区别对待。

1、在对两类罪犯的态度上要区别对待

对待过失型罪犯时,监狱干警应当放下自己高高在上执法者的架子,应与此类罪犯建立起相互平等、信赖的人际关系。

在生活、管理、学习中,适当给予此类罪犯一定的便利,使其感受到自己与故意犯罪者在干警眼里是有区别的,因而心存感激,消除对监狱、对干警的偏见。

最终达到消除其委屈心理的目的。

2、在两类罪犯的处遇上要区别对待

在处遇上最好能将过失型罪犯与故意型罪犯分别关押、分类处遇,这样便从根本上杜绝了过失型罪犯被故意犯罪的罪犯恶性感染的可能。

但是目前我国的国情是各监狱过失型罪犯少,若是为这百十来号人单独建立监狱显然浪费资源,但若是集合全国的过失型罪犯到某个监狱,则在罪犯的押送上又存在的很大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目前最适合过失型罪犯的处遇莫过于社区矫正。

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效、最具有人道主义、最文明科学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一种新的刑罚方式。

一方面,这样既解决了过失型罪犯和故意型罪犯分别关押的问题;

另一方面,更是解决了过失型罪犯在医疗、教育、社会化等处遇方面与故意型罪犯的区别对待。

特别是能让过失型罪犯在其被害者所在地进行社区矫正,帮助被害人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例如让此类罪犯成为被害人家的小时工、清洁工等。

更能极大地发挥过失型罪犯积极改造的主观能动性,消除其委屈心理,更好地理解被害人,有利于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五)充分发挥过失型罪犯的家庭和社会的积极作用

要想改造好罪犯,单靠发挥好监狱方面的可控因素、合理地进行教育管理和罪犯自身的心态转变来努力改造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充分发挥过失型罪犯的家庭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

马克思辩证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就个体意识而言,他的知识、经验、世界观和个性特征,归根结底都是由客观存在的外界刺激引起的,并且按其内容是同客观世界相似的。

也就是说,如果家庭和社会不能给予罪犯一个客观良好的评价及关心,那么罪犯便不能积极正确的进行改造。

所以,要真正消除过失型罪犯的委屈心理,促使其最终能积极有效地完成改造任务,充分发挥其家庭和社会的积极作用至关重要。

1、充分发挥过失型罪犯家庭对其改造的作用

对一个人的影响作用最大的没过于其家庭,所以充分发挥家庭对罪犯的感化做用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给予过失型罪犯更多的与家人会见的机会,并通过干警与其家人的沟通,使其家人消除对监狱的误解,能够理解监狱所做的改造工作,以便能更好地配合监狱帮助过失型罪犯获得心灵上的温暖。

这将会成为消除其委屈心理坚冰的阳光,形成其积极改造的强大内动力。

2、充分发挥社会对过失型罪犯关注的程度

人并不是单一的自然人,而是作为一个社会的人而存在,罪犯亦是如此,在过失型罪犯的身上更能突显出人的社会性。

因为他们比故意犯罪的罪犯在社会化的程度上更加完善,可以说和正常的守法公民并没有什么不同。

因此,他们希望社会能给予自己一个正确的评价——做“清白人”的需要极其强烈。

所以我们必须发挥社会对他们的关注作用,呼吁社会各界给予他们适当的关怀与更多的理解。

这样有助于消除其委屈心理,看到社会对自己的关怀,就会重拾自尊、自爱、自信,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参考文献

[1]张雅凤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新编[M],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2]罗大华、何为民主编,罪犯心理学[M],浙江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3]黄兴瑞主编,罪犯心理学[M],金城出版社,2003年版

[4]何为民主编,简明罪犯改造心理学,[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江伟人主编,补偿心理学与重新犯罪[J]《政治与法律杂志》,1990年第5期

[6]XX文库,反向心理调节法[Z],网络论文,2011年6月5日更新

[7]斐庆宾,浅谈社区矫正制度[Z],网络论文,2011年8月1日更新

[8]石起才、万在逵、涂义文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M],江西省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出版,1985年版

[9]杨仁忠主编,罪犯改造过程方法论,[M]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

[10]李龙,刘学军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J],法学学术期刊,1987年06期

秦玉超:

你的毕业论文除了加上英文摘要、关键词,补充了参考文献,其它的基本是学年论文的定稿没变。

就连学年论文的语言自己都没精炼一下,我给你精炼了。

你还要做如下修改:

1、全文都需要加些案例或数据,实在找不到数据加些典型案例也行。

2、全文的小标题和每页的脚注按照学院毕业论文的新模版修改。

3、第二条对策需要详细补充。

4、把你用的参考文献写成文献综述。

具体内容包括:

按照参考文献的顺序写,每一篇参考文献对你的论文给了什么帮助,你引用的主要观点摘要下来。

放在论文的参考文献后面。

你尽快修改后发给我。

张雅凤

2013-5-2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卡通动漫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