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园区用能合同范本含建设费讲解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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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以双方确认的用能时间七日内支付注:

收费标准:

Ⅰ类建筑——办公类:

100元/㎡

Ⅱ类建筑——住宅:

80元/㎡

Ⅲ类建筑——动物房、实验室、厂房类:

0.8元/w(末端负荷)

⏹建筑标准的划分参照附件一

⏹收费标准涉及面积单位均以正式图纸的建筑面积为准。

1.1.3园区内非产权性质用户(例如租赁),则空调冷暖联供管网建设费由乙方向建筑的产权单位一次性收取。

1.1.4有效期内能源站的设备更新、维护等费用由乙方负责,不另行向甲方收取。

1.1.5支付空调冷(热)量使用费,

按照热计量表收费:

现行付费标准:

0.63元/kwh(可根据甲方要求全年24小时供应)

1.1.5.1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选择付费模式为按计量

1.1.6甲方向乙方支付空调冷(热)量使用费的付费方式

1.1.6.1按面积付费模式:

每年度按供冷(暖)期付费:

供冷(暖)期前一周,甲方向乙方购买本供冷(暖)期使用费,乙方按照计划保证提供正常供能服务。

1.1.6.2按计量表付费模式:

采用“供能使用费储值卡”形式付费,提前一周向乙方提出用能需求并登记充值,则甲方即可享受供能服务,甲方可随时向乙方核实实际用能量;

若供能期结束,储值卡内尚有余额则累计下个供能期使用,若用能期间充值卡内余额不足,则乙方会提前通知甲方充值,余额用完则能量供应停止。

(在储值卡收费系统未建立之前,采用人工抄表结算的方式,每月25号缴纳当月的费用)

1.1.6.2.1空调冷(热)量充值期限标准:

按常规空调供冷(热)季收费

1.1.6.2.2充值卡缴费每次需不少于一个供能季(3个月)的用能费用。

1.1.7用能价格的调整

能量使用费应当随武汉市水、电、天然气价格的调整而作出相应变动。

当水、电、天然气价格调整,能源价格也随之调整。

甲方应当接受乙方取得政府价格部门批准的价格变动。

第二条、用能范围、地点、参数、类别:

2.1用能地点为:

九峰生物城项目;

2.2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3用能类别为:

冷热

2.4用能范围为:

乙方提供甲方服务的用能设施,具体范围见附件二;

2.5用能时间为:

常规供冷(热)季非常规供冷(热)季

第三条、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

年月日开始(合同签订日)至

年月日,服务期限为25年。

第四条、供能系统设备安装、运行和管理:

4.1分界点至甲方末端空调系统的所有设施及管道配件的用冷(热)系统,甲方自行投资建设,其产权归甲方所有;

4.2乙方区域能源站至分界点之间的所有设施管道及附件(包括入户井内设备等)为供冷(热)系统,由乙方负责投资承建,其产权归乙方所有;

4.3分界点甲方产权范围内所有系统及设施由甲方负责日常的运行、维护、管理;

4.4 分界点乙方产权范围内所有系统及设施由乙方负责日常的运行、维护、管理;

甲方需要乙方代为运行管理的双方另行约定。

4.5甲方要保证空调的合理使用,应按规定时间开窗换气。

否则造成空调达不到使用要求或使用效果不理想,乙方为此负责并保留向甲方收取额外增加费用的权利;

4.6分界点说明:

甲乙双方供用能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主管网至用户接入的计量表(贸易结算表的品牌由双方共同决定);

表前(含计量表)产权归乙方所有;

表后归甲方所有计量表(贸易结算用表)乙方代甲方负责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

4.7甲方应按附件三约定的参数使用,为保证乙方能源和管网的有效经济运行,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当甲方用能负荷或时间与合同约定参数不符时,不符部分超过约定的10%时,双方应重新核定,并以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4.8甲方接受乙方服务的用冷(热)设施不得自行调整,具体范围应与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相符合。

如甲方需要增减设施,必须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认可。

4.9甲方投资建设的管网和制冷、制热及生产设备、设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及武汉市相关工程验收标准验收,并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并取得政府部门验收报告的,乙方同意甲方设备、设施方可接入乙方能源供应管网。

4.10甲乙双方的生产设备出现威胁能源供应系统和管网安全运行的突发事故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积极组织抢修。

4.11在用能期间如计量表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及时修复计量表。

4.12计量表损坏期间,甲乙双方将根据前三个工作日实际用能平均值核算收取,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向乙方支付用能费。

4.13如发现计量表记录异常,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由提出检定方承担,如不合格,检定费由另一方承担。

4.14甲方需要变更户名和设备产权时,提前30日内告知乙方,并向乙方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并核清费用交易。

4.15甲方在用能期间,如乙方供能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在甲方未欠费的前提下,比照标准按欠供量折算减收能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乙方供能质量达不到标准,乙方不承担责任:

4.15.1甲方擅自加装、拆改、迁移、损坏用能设备设施的;

4.15.2甲方自主设计、安装室内制冷、制能和工艺用蒸汽设施、设备,造成用能达不到标准的;

4.15.3非乙方原因造成供用能设施损坏,且责任明确的;

4.15.4乙方能力设备、设施正常检修、抢修和供应试运行期间;

4.15.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停水、停电、停气(天然气)造成中断、停止供应的。

第五条、出入用能设施:

5.1 甲方允许乙方及其指定专业服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有条件地出入分界点甲方一侧的用能设施空间;

除紧急情况外,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

5.2 为乙方能够顺利与甲方对接、提供相应管理运行服务,甲方需指定供能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当得到充分授权。

甲方负责人:

联系方式:

第六条、系统水管理:

6.1供冷(热)系统的冷冻水(热水)仅由乙方供应并定期监控,乙方应保持供冷(热)系统的冷媒水的水质和连续性。

6.2甲方应负责自身建筑内用冷(热)系统的冲洗、空气清除和排放,且满足国家施工规范验收标准。

6.3因甲方和乙方系统对接采用直供的系统连接方式,则甲方在没有得到乙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对系统进行放水。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双方本合同义务的履行延误、受阻或取消,双方均不得视为违约,但双方都应尽全力弥补和修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并尽量避免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第八条、甲方违约:

出现下列情形,并在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内未得以解决,则构成本合同下甲方违约(“甲方违约”)。

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8.1拒付

8.2未能按规定的标准对产权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并造成损失维护及运行

8.3甲方转售乙方之冷冻水(热水)

8.4甲方改动用冷(热)设备设施而未与乙方协商并签订增补合同。

第九条、乙方违约:

9.1乙方未能按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

9.2 乙方未能提供规定的能源参数供应。

9.3 乙方未能按规定对设备,设施提供维护,并给甲方造成损失。

9.4 乙方设备设施发生事故,未能按合同规定通知甲方,并造成损失。

第十条、一般条款

10.1对继任人的约束力

本合同对签约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继任人和受让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并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继任人和受让人均有效。

10.2转让

任何一方的股东变更、出售资产、或移交供用冷(热)设施管理权或控制权,应保证其变更后的股东、资产受让人或供用冷(热)设施管理人接受本合同条款。

除此之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益或义务。

第十一条、全部合同

11.1本合同(含附件1,2,3,4),及用户末端设计指导意见书及相关用能补充协议)为甲、乙双方供用能事宜的全部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由本合同引起的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纠纷或分歧,包括关于本合同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持2份,生物办1份,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合同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四条、释义:

14.1用能设施:

使用区域能源站集中供冷供热的甲方建筑物。

14.2用能面积:

指甲乙双方商定的供能建筑面积。

14.3用能系统:

甲方建筑物内的空调系统,包括该系统的能交换站、泵房、管路、阀门及相关材料设备。

14.4供能系统:

由乙方向用能设施供应能源(冷、热)的系统,包括区域能源站内所有系统、送至甲方用能设施的输送管网及相关设施。

14.5 常规运行时段:

在常规空调(如办公类)供冷(热)季,供冷(热)系统正常运转时段为每天9:

00至17:

00;

以上运行时间除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假日以外。

14.6 用能价格:

双方商定的用能收费价格标准。

14.7 服务起始日:

乙方根据本合同开始向甲方提供服务之日。

14.8 服务:

按照本合同,乙方向甲方的用能设施提供能源(冷、热)。

14.9 计价单位:

本合同中如无特殊注明,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14.10 常规空调供冷(热)季:

供冷系统正常运转时每年6月5日至同年10月5日;

供热系统正常运转时每年12月5日至次年3月5日(具体情况视当年气象情况,双方可协商,原则上夏季4个月,冬季3个月)

14.11 非常规空调供冷(热)季:

每年3月6日至同年6月4日及每年10月6日至同年12月4日。

用户要求在非常规空调供冷(热)季供空调或需要全年共冷(热),需提前一周向乙方函告。

附件

1.《建筑标准的划分》

2.《甲方用能技术参数》

3.《冷冻水(热水)服务技术规范》

4.《武汉市能源相关配套产品价格计算依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服务电话: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

附件1:

建筑标准的划分

园区建筑按照空调末端设备的平均负荷与使用时间划分为三类建筑:

Ⅰ类建筑是指空调末端平均负荷≤130W/m2的房间,且每日空调使用时间≤9小时,如办公楼、办公类研发室。

Ⅱ类建筑是指空调末端平均负荷≤130W/m2的房间,且每日空调使用时间>9小时,如酒店、住宅、医院。

Ⅲ类建筑是指空调末端平均负荷≥130W/m2的房间,如厂房、洁净室、会议室、动物房、体育馆。

建筑划分的依据:

空调末端设备的平均负荷和使用时间(所示的m2均指建筑面积)

附件2:

甲方用能技术参数

1、用能性质

1.1工业□

1.2商业□

1.3办公□

1.4住宅□

1.5其他

2、用能分类和数量:

1.1制冷M2

1.2采暖M2

3、用能参数需求补充

冷冻水供水7℃

采暖水供水45℃

其它

附件3:

冷冻水(热水)服务的技术标准

1、在正常运行时段,冷冻水(热水)技术参数:

制冷水温度:

能源站供水温度最低7℃;

采暖水温度:

能源站供水温度最低45℃;

注:

以上温度参数偏差为±

2℃。

2、在正常运行时段,制冷水(采暖水)供水为变流量+混水方式。

3、能源站内的制冷水(采暖水)输送泵实行变流量调节,满足甲方正常运行所需流量,且满足由区域能源站计算控制设定的冷(热)负荷供应标准。

附件4:

武汉市能源相关配套产品价格计算依据

1、武汉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武汉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单位:

元/立方米

用户类别

价格

工业(含国家鼓励类服务业)

3.00

商业及其他

3.675

输配气

输配气(除工业)

1.93

输配气(工业)

2.33

发电

2.172

压缩天然气母站

2.49

车用天然气

结算价

3.49

销售价

4.50

黄陂、新洲、江夏、蔡甸、汉南区的“工业(含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商业及其他”两类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上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2、武汉市城市供水价格表

武汉市城市供水价格表

收费依据:

武汉市物价局武价函[2006]16号文;

执行时间:

2006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用水类别

供水价格

(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

到户价格

行政事业用水

1.50

0.80

2.30

工业用水

1.65

2.45

经营服务用水

2.35

3.15

特种行业用水

4.80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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