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管理要素详细分解含主要材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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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风险管理
5.2.1范围与评价方法
5.2.1.1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5.2.1.2企业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企业周围环境;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5.2.1.3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科学、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
常用的评价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预危险性分析(PHA);
4)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6)故障树分析(FTA);
7)事件树分析(ETA);
8)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5.2.1.4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5.2.2风险评价
5.2.2.1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
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
5.2.2.2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5.2.3风险控制
5.2.3.1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1)应考虑:
⑴可行性;
⑵安全性;
⑶可靠性;
2)应包括:
⑴工程技术措施;
⑵管理措施;
⑶培训教育措施;
⑷个体防护措施。
5.2.3.2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2.4隐患治理
5.2.4.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
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5.2.4.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5.2.4.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5.2.4.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2.5重大危险源
5.2.5.1企业应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5.2.5.2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5.2.5.3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5.2.5.4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5.2.5.5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5.2.5.6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2.5.7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5.2.6风险信息更新
5.2.6.1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
5.2.6.2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2.6.3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
5.3.1.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定期更新。
5.3.1.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5.3.1.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5.3.2符合性评价
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5.3.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3.3.1企业应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职责;
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4)安全生产费用;
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7)安全培训教育;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10)风险评价;
11)隐患治理;
12)重大危险源管理;
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
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
16)消防管理;
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
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
23)检维修管理;
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5)承包商管理;
26)供应商管理;
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
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
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30)应急救援管理;
31)安全检查管理;
32)自评等。
5.3.3.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5.3.4操作规程
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5.3.4.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5.3.5修订
5.3.5.1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它相关事项。
5.3.5.2企业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
5.3.5.3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3.5.4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4培训教育
5.4.1培训教育管理
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
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5.4.1.2企业应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5.4.1.3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5.4.1.4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5.4.1.5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5.4.1.6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5.4.2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5.4.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5.4.2.2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4.3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4.3.1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4.3.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5.4.3.3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5.4.3.4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4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4.4.1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4.2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4.5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5.4.5.1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5.2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5.4.5.3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5.4.6日常安全教育
5.4.6.1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5.4.6.2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
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5.4.6.3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5.4.6.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5.4.6.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5.5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5.5.1生产设施建设
5.5.1.1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5.1.2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5.5.1.3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5.5.1.4企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5.1.5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5.5.2安全设施
5.5.2.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帐。
5.5.2.2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1)宜按照SH3063-1999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宜按照SH309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4)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
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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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5.5.2.4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5.2.5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5.5.3特种设备
5.5.3.1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5.5.3.2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5.5.3.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5.5.3.4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5.5.3.5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5.5.3.6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企业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5.3.7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5.4工艺安全
5.5.4.1企业操作人员应掌握工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化学品危险性信息:
⑴物理特性;
⑵化学特性,包括反应活性、腐蚀性、热和化学稳定性等;
⑶毒性;
物理、化学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格后,方可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⑷职业接触限值;
2)工艺信息:
⑴流程图;
⑵化学反应过程;
⑶最大储存量;
⑷工艺参数(如:
压力、温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
3)设备信息:
⑴设备材料;
⑵设备和管道图纸;
⑶电气类别;
⑷调节阀系统;
⑸安全设施(如报警器、联锁等)。
5.5.4.2企业应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
2)泄压和排空系统;
3)紧急停车系统;
4)监控、报警系统;
5)联锁系统;
6)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等。
5.5.4.3企业应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
1)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
2)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
3)控制失效的影响;
4)人为因素等。
5.5.4.4企业生产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安全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
2)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运转调试合格;
3)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已制订;
4)编制并落实了装置开车方案;
5)操作人员培训合格;
6)各种危险已消除或控制。
5.5.4.5企业生产装置停车应满足下列要求:
1)编制停车方案;
2)操作人员能够按停车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5.4.6企业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程序紧急停车。
5.5.4.7企业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5.5.4.8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
5.5.5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5.5.5.1企业应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
5.5.5.2联系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包括:
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督促隐患项目治理;
5)监督事故处理原则的落实;
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
5.5.5.3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5.5.5.4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
5.5.5.5企业应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事件及事故。
5.5.5.6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为重大危险源时,还应按5.2.5条执行。
5.5.6检维修
5.5.6.1企业应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5.5.6.2企业应制订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5.5.6.3企业在进行检维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1)检维修前:
⑴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⑵编制检维修方案;
⑶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
⑷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⑸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
⑹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⑺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2)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5.5.7拆除和报废
5.5.7.1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拆除作业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对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办理拆除设施交接手续。
5.5.7.2企业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5.5.7.3企业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
5.6作业安全
5.6.1作业许可
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1)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破土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
5)高处作业;
6)断路作业;
7)吊装作业;
8)设备检修作业;
9)抽堵盲板作业;
10)其他危险性作业。
5.6.2警示标志
5.6.2.1企业应按照GB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5.6.2.2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6.2.3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5.6.2.4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5.6.2.5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等。
5.6.2.6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