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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审批权限的决定权或划定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核心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缓冲区

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实验区

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禁止排放污水。

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地面(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地面(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禁止

严格限制

严格控制

1.油、酸、碱、毒

2.可溶性剧毒废渣(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

3.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低水平放射性废水

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

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其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评法

未报批或重新报批

责令停工,补办手续

逾期未办的可以罚款、行政处分(5-20)

已经报未批准

责令停工、可以罚款、行政处分(5-20)

建设条例

逾期未办的可以罚款、(0-10)

责令停工、可以罚款、限期恢复原状

环保设施未同时运行(试生产)

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停产,可罚款(0-5)

(试生产)3个月未申请验收

海洋环保法

未报批或重新报批、已经报未批准

(海洋行政)停止施工,并处罚款(5-20)

防污设施未建成或未达标

停止生产

可以并处罚款

擅自停止、拆除

重新安装使用

并处罚款

限期治理未完成

加收排污费

可以处罚款(环保)或停业、关闭(政府)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①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②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③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④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⑤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

①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②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③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①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②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③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

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固定资产

注册资金

上岗证

注册

每类

特殊类

审批

要求

1000

300

20

10

3

2人省级

1

5项省级

200

50

12

6

2

1人

100

30

8

 

注销

取消

警告、批评、限期整改、降级或吊销

警告、批评、限期整改、降级

有效期满,未申请

法人资格终止

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出租、出借

越级

业级(5项)

不接受考核等。

虚报业绩表

评价机构发生变化未备案

1.工程分析

2.现状描述及现状监测

3.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

4.标准

5.预测方法

6.评价内容

7.环保措施

8.结论不明确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销工程师登记。

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

(一)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环境保护验收。

废水

不少于2生产周期(周期/3~5次)

稳定排放不少于3次

非稳定(加密监测)

不少于3周期(h/2~3次)

废气

2~3生产周期(周期/3~5次)

稳定排放不少于3次(3min)

不少于3周期(h/2~4次)

无组织

不少于2d,每天3次

厂界噪声

不少于连续2昼夜

等效连续A声级

界外1米h=1.2m

高速公路

敏感区

200米内

衰减

24406080120m

声屏障

敏感区外1米

24小时连续

L<

60mH=1.2m

水环境质量

1~3dd/(1~2次)

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不少于2d

编制环境影响的规划

报告书

篇章或说明

1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3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4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5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6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7、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8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9、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10、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11、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12、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13、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14、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

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海洋资源: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气候资源: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排放标准

大气综合

1997/1/1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

200(5)15

恶臭

1994/6/1

一类区禁止新建

15

最大监测值

工业炉窑

一类区禁止新建工业炉窑(除市政、建筑临时沥青加热炉)

200(3)15

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的

锅炉

2001/1/1

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200(3)8

除煤粉发电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的燃油、煤、气(烟尘、SO2、NOx黑度)>

28MW(40t/h)H>

45m

污水综合

199712/31

Ⅰ、Ⅱ、Ⅲ中划定的保护区Ⅰ海域禁止新建

地表水

地下水

海洋

空气

Ⅰ类区

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禁止排放)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

适用于各种用途。

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一级标准禁止排放)

Ⅱ类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

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一级)

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二级)

ChSO20.5

NO20.24

O30.2

Ⅲ类区

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及游泳区(一级)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二级)

特定工业区

(三级)

Ⅳ类区

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二级)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

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Ⅴ类区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二级)

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污染物名称

分析方法

标准号

二氧化硫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计法

GB/T15262-94

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计法

GB8970-88

紫外荧光法

总悬浮颗粒物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95

可吸入颗粒物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6921-86

二氧化氮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zman法

GB/T15435-95

化学发光法

臭氧

环境空气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计法

GB/T15437-95

紫外光度法

GB/T15438-95

一氧化碳

非分散红外法

GB9801-88

城市/厂界

振级

机场

铁路

备注

类别

昼间

夜间

40

65

70

特别安静区

55

45

67

居民言教区

60

75

72

混杂区

工业区

4

交通干线区

80

铁路干线两侧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据等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Ⅰ类一级标准

Ⅱ类二级标准

Ⅲ类三级标准

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

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

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

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生活垃圾填埋场

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

夏季主导下风向500米

危险废物贮存

尾矿除外

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800米

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危险废物填埋

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

距机场、军事基地3000m位于居民区800m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居民区不产生影响

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

危险废物焚烧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

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1000m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

主导风向下风侧,500m

Ⅰ类场

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Ⅱ类场

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评价范围

生态

风险

一级

16-20km

200米

两端15Km

两侧2Km

8-30km

大气5km

二级

10-14

<

200m

2-8

大气3km

三级

4-6

1-2

气Pi值

生态敏感地带珍稀危物种(一级)50Km2-20Km2

生态影响评价包括线路类(路线、航线和管线)和场站类(车站、码头)

评价范围

以新建项目为主,改扩建项目除变动范围的项目以外,可不进行生态影响评价。

陆上线路类评价范围按路线中轴线各向外延伸300~500m;

水上线路类:

江河类包括所经汇河段的全河段及其沿江陆地;

海上类:

主航线向两侧延伸500m:

场站类:

机场周际外延5km,码头区周际外延3~5km。

风险敏感地区重大危险源(除一般毒性)一级;

非重大二级

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判据记忆

污水排水排水量m3/d

≥20000

河流规模

大----A

小、中----B

A12Ⅰ-Ⅲ;

B12Ⅰ-Ⅳ;

A3Ⅰ-Ⅱ;

B3Ⅰ-Ⅲ

其余

∠20000-≥10000

A1Ⅰ-Ⅲ;

B1Ⅰ-Ⅳ;

A、B2Ⅰ,Ⅱ

B3Ⅰ

A2Ⅴ;

A3Ⅳ,Ⅴ;

B3Ⅴ;

∠10000-≥5000

大、中----A

小----B

AB1Ⅰ-Ⅱ;

B2Ⅰ

Ⅴ类水体;

A2Ⅳ;

A3ⅢⅣ;

B3Ⅳ;

∠5000-≥1000

B1Ⅰ

A1Ⅳ-Ⅴ,

B1Ⅴ

A2Ⅲ-Ⅴ;

B2Ⅳ-Ⅴ

A3Ⅰ-Ⅴ;

B3Ⅱ-Ⅴ

∠1000≥200

各类水体

注:

记住一级和三级,推出二级;

罗马字母为地面水质要求。

如Ⅰ,Ⅱ—地面水质要求为一类和二类;

复杂——1中等——2简单——3

河15~150≥150≤15

湖h(枯水期平均)≥10≥2525~2.5≤2.5h<10≥5050~5≤5

.

小河

大中河

宽>50米

宽<50米

主流1条

3条主流距岸不小于0.5米

2条距岸1/3

<1

1~5

>5

三级小河

1点上下0.30.3

1点上0.5

2点上0.5下0.5

1点上0.5下0.3

二、三级评价:

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面中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

其它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合水样,即在该断面上同各处所取的水样混匀成一个水样。

一级评价:

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

湖库

大中

<50000

>50000

05~1.5

0.5~1.5

1~2.5

3~6

1~2

1.5~3.5

4~7

2~4

<10

1个上下0.5

≥10

2个上0.5、10(下0.5)(混合)

3个上0.5、斜温下下0.5(不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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