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doc 1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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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档案资料部门在加强收集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开展编研工作,完善提供利用手段与措施,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积极为生产一线提供服务,以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对于不能或暂不能公开的档案资料,应按有关单位提出的利用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水利工程档案,应按《水利部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三章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与移交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还要附以有关情况说明,所有归档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红墨水等易褪色材料书写(包括拟定、修改、补充、注释或签名)。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如勘测、设计、科研等)产生的档案资料,除依据合同必须向委托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成果外,其余部分均应向产生单位的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七条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图物相符。

施工单位一定要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做好施工记录、检测记录、交接验收记录和签证,整理好变更文件(单独立卷),按规定及时编制好竣工图。

所有竣工图必须由施工单位在图标上方加盖竣工图章,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才能作为竣工图保存。

竣工图的编制形式和深度可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利用原施工图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可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部分与修改依据和施工说明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更,原施工图不能代替或利用的,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八条反映建设项目过程的图片、照片(包括底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内容,应按其种类分别整理、立卷,并应对每个画面附以比较详细的语言或文字说明。

有关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从施工初期就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记录并随时加以整理、注释。

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的重大事件、事故、必须有完整的文字和声像材料,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档案的移交应履行签字手续,并按以下原则进行:

1.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然后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再统一向建设单位与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2.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所包工程的档案资料,并由建设单位汇总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后,再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3.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度的,由各有关单位按以下原则汇总、整理后交监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的案卷,再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第二十条竣工图一般不得少于三套:

一套交工程管理单位档案部门,一套交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业务部门,一套交于工程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当建设单位就是管理单位时,可少交一套);

凡关系到全国性或某些城市规划的重要项目,还需按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增交一套给有关档案馆。

集资或合资兴建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竣工图的份数。

第四章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应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表中规定需由若干单位保存原件(多家产权的,由投资多的一方保存原件),其他单位保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工程全过程将要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出比较详细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直接印发给工程各有关单位,同时抄送给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

第五章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以下同),应在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以下同)的领导下,与工程(项目)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在组织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时,要通知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国家重点工程由国家档案局和水利部档案部门参加;

部属重点工程由水利部和有关流域机构的档案部门参加;

水利部投资比例较大的省属重点工程由水利部或有关流域机构和省级水利厅(局)的档案部门参加;

其他的省属重点工程由省档案局和各省级水利厅(局)的档案管理部门参加;

一般的地方水利工程由有关地、市、县档案局和水利局的档案部门参加;

小型水利工程等其他项目则由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单位的档案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管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本规定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特别是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理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并写出自检报告(具体内容参见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在申请工程(项目)验收时,一并报送给验收主管单位,并抄送验收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由参加验收的档案人员和建设、监理、管理、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档案资料验收组。

大、中型建设项目要在验收工作结束时写出验收专题报告(此报告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并将主要内容反映到鉴定书中);

一般工程也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反映出有关档案资料的情况与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档案资料验收组,应通过听汇报(工程建设与档案资料管理概况和竣工档案资料自检报告)、参观工程建设现场(了解工程结构及生产流程)、抽查有关档案资料(重点抽查竣工图的质量)等多种方式进行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其中抽查工程档案资料的比例:

有关文字材料不得少于案卷总数的10%;

竣工图不得少于总张数的15%。

第二十八条档案资料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档案资料工作概况:

档案资料工作管理体制(包括机构、人员等)和档案保管条件(包括库房、设备等)及有关档案乌烟瘴气形成、积累、整理(立卷)情况,其中包括项目单位、单项工程数和产生档案资料总数(卷、册、张)。

2.竣工图的编制情况与质量。

3.档案资料的移交情况,并注明已移交的卷(册)数、图纸张数等有关数字。

4.对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评价及档案资料在施工试运行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

5.档案资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产生的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序号

应归档材料内容

保管期限

主管机关

建设单位

管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1

可行性研究、任务书

 

1.1

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长期

永久

1.2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1.3

项目评估

1.4

环境预测、调查报告

1.5

计划任务书及批复

2

设计基础材料

2.1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质图

2.2

勘察设计、勘察报告、勘察记录、化验、

试验报告

2.3

重要岩、土样及有关说明

2.4

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观测记录

2.5

水文、气象、地震等其他设计基础材料

3

设计文件

3.1

初步设计

序号

主管

机关

建设

单位

管理

施工

设计

3.2

技术设计

3.3

施工图设计

短期

3.4

技术秘密材料、专利文件

永久

3.5

设计计算书

*长期

3.6

关键技术试验

3.7

总体规划设计

3.8

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材料

长期

4

工程管理文件

4.1

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包括土地使用证)

4.2

移民规划,安置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4.3

移民拆迁及补偿协议书

4.4

承发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设计、施工、监理)

4.5

招标、投标及有关租赁文件

4.6

施工执照、开工令(通知或许可证)

4.7

环保、消防、卫生等文件材料

4.8

水、暖、电、煤气供应及通讯等协议书

4.9

重要的协调会与有关专业会议文件

4.10

工程建设大事记

4.11

工程建设监理材料

5

施工文件

5.1

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5.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方案、工艺、措施

5.3

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通知单

短期

5.4

原材料、构铸件出厂证明及施工现场复检质量鉴定报告

5.5

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5.6

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单

5.7

土建施工定位测量、地基允许承载力复查报告

5.8

岩、土试验报告、基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图

5.9

地质描绘图及有关说明

5.10

水工建筑物测试及沉陷、位移、变形等观测记录

5.11

设备和管线焊接试验记录、报告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

5.12

设备和管线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

5.13

设备和管线安装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评定

5.14

设备和管线调试、性能测试和校核

5.15

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

5.16

管线清洗、通水消毒记录

5.17

设备装置交接记录,电气、仪表操作联动试验

5.18

施工大事记

5.19

施工记录

5.20

施工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5.2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22

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材料

5.23

交工验收记录(包括单项工程的中间验收)

5.24

事故处理报告及重大缺隐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5.25

记载施工重要阶段、过程与重大事故现场的声像材料及有关文字说明

5.26

施工总结、技术总结

5.27

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6

竣工文件

6.1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批复及竣工验收会议文件材料

6.2

全部竣工图

6.3

项目质量评审材料

6.4

竣工现场声像材料

6.5

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会议纪录

6.6

竣工验收鉴定书

6.7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论

7

运行技术准备、试运行

7.1

技术准备计划

7.2

试运行管理、技术责任制

7.3

开停车方案

7.4

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护记录

7.5

试运行质量鉴定报告

7.6

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

7.7

运行记录

7.8

技术培训材料

8

设备材料

8.1

规程、路线、试验、技术总结

8.2

产品检验、包装、工装图、检测记录

8.3

设备、材料出厂合格证

8.4

设备材料装箱单、开箱记录、工具单、备品备件单

8.5

设备的图纸、说明书

8.6

设备测绘、验收记录

8.7

设备安装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

9

涉外文件

9.1

询价、报价、投标文件

9.2

合同、合同附件

9.3

谈判协议、议定书

9.4

谈判记录

9.5

外商提交或我方收集的有关材料

9.6

出国考察报告

9.7

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

9.8

各设计阶段审查议定书

9.9

技术问题来往函电

9.10

国外设备材料及设计联络

9.11

国外引进的设备图纸、说明

9.12

国外设备储存、运输

9.13

开箱检验记录、商检及索赔

9.14

国外设备、材料的防腐、保护措施

9.15

外国技术人员现场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

9.16

国外有关的技术标准

10

财务器材管理

10.1

年度财务计划

10.2

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10.3

固定资产清单及交接凭证

10.4

主要消耗材料与器材移交清单

11

科研项目

11.1

开题报告、任务书、批准书

11.2

协议书、委托书、合同书

11.3

研究方案、计划、调查研究报告

11.4

实验记录、图表、照片

11.5

实验分析、计算与整理的数据

11.6

实验装置及特殊设备的图纸与工艺技术规范说明书

11.7

实验装备操作规程、安全措施与事故分析报告

11.8

阶段报告、科研报告、技术鉴定材料

11.9

成果申报、鉴定、审批及推广应用材料

11.10

考察报告

注:

*只保存与本单位有关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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