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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采购合同范本(DOC36页)

成套设备采购

(合同范本)

(CHEC·WI03–2007)

 

工程名称:

合同设备名称:

合同号:

 

买方: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

合格供方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一、合同协议书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和作为卖方,就下列合同文件于年月日在北京签定本合同。

  本合同以买方与业主/(或买方的上一级承包商)签订的外合同有关条款为基础,买方作为本合同的需方(外合同的总包商)、卖方作为本合同的供方/(外合同总包商的分包商)共同承诺: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外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共同履行好外合同。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以下文件汇集并代替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以签字时间后者为准,同时签字的以排列前者为准:

1)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性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合同附件

附件一:

合同设备供货范围及价格

附件二:

技术协议

附件三:

安全与环保

附件四:

技术服务(服务承诺)与设计联络

附件五:

包装发运要求

附件六:

外合同相关条款

附件七:

特别承诺函

附件八: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九:

预付款保函

3、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为:

,(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及附件二)。

4、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合同设备为套,详细供货清单见附件二。

5、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本合同总/单价为人民币(美元/日元)元(大写元整)。

以上合同总/单价包含设备制造、检测、技术服务、技术文件、安装调试指导、包

二、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合同标的及供货范围(工作范围)

第三章、合同价格

第四章、支付

第五章、交货和运输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第七章、技术服务和联络

第八章、质量监造与检验

第九章、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第十章、保证

第十一章、索赔

第十二章、保险

第十三章、税费

第十四章、分包与采购

第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中止、终止、解除

第十六章、不可抗力

第十七章、履约担保

第十八章、争议解决

第十九章、通知

 

第一章定义

1.1“买方”是指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2“卖方”是代表本合同供方在合同文件上签字的一方,其单位名称见上。

1.3“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通用合同条款”是指未被合同其他部分替代的合同条款,适合本合同的通常约定。

1.5“专用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专属的合同条款,是本合同的特别约定。

1.6“业主”是指本合同设备的最终用户。

1.7“外合同”是指买方与业主(或买方的上一级承包商)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工作范围的一个或多个合同的总称。

1.8“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正确、完全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附件一。

1.9“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提供的机器、装置、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材料、和所有各种物品及其由该些设备组成的整体、系统。

合同文本中为叙述方便,有时也称“货物”。

1.10“技术资料(技术文件)”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图纸、图表、设计数据、材料清单、文字说明、报告、手册、标准、软件),和合同约定的用于合同设备正确运行操作和维护检修的文件。

1.11“技术服务”是指卖方在合同设备的设计、监造、检验、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运行操作、维修、质量保证(保修)期间的以及其他工作方面给予买方和(或)业主方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设计联络等全过程服务(含现场服务),还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

1.12“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指派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督不解除或减轻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责任。

1.13“现场”是指合同设备的安装施工场地。

1.14“交货时间”是指货到交货地点的时间。

1.15“收货证明”是指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用以证明合同设备或技术资料已经交付给买方的书面证明。

1.16“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的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能影响合同设备(工厂)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余下设备最迟不迟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前交付。

1.17“安装”是指合同设备、系统和材料在现场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所有设备、系统和材料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

1.18“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全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9“可靠性运行”是指合同设备(设备系统或由设备组成的全套工厂)调试完成后,经过合同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间各种工况的运行考核,验证合同设备能够长期可靠运行。

1.20“性能试验”是指根据技术规范书的规定进行的,用以检验合同设备是否达到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技术性能保证指标的试验。

1.21“性能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经达到技术规范书的保证值后,买方和/或业主签发的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

1.22“质量保证期”是指自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

1.23“最终验收证书(保证期满证书)”是指买方和/或业主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签发的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

1.24“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其它疏忽所引起的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缎铸件、元器件等)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5“潜在缺陷”是指合同质量保证期满前已经存在,且通过合理的检测无法发现的,应设计错误或材料、工艺使用不当等造成的设备缺陷。

1.26“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的,满足合同设备安装、调试、性能试验直到质量保证期满后一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年限约定)所需要的备品备件。

1.27“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8“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他其他的法人及其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2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章合同标的及供货范围(工作范围)

2.1本合同标的为附件一所约定范围内的成套设备,包括合同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合同其他部分约定的全部工作等。

2.2卖方出售给买方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照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附件二《技术协议》(技术条款)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

2.3本合同所供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或性能按合同附件一、二和附件四。

2.4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四。

2.5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见附件一、二和四。

2.6买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7对合同供货清单中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内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设备的性能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自付费用及时补齐。

第三章合同价格

3.1合同价格:

即卖方为履行和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责任的合同总价。

合同价格的组成(或分项价格)见附件一,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C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按照Incoterm2000来解释.。

3.2设备价格、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

包括与其相关的卖方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境内制造的设备(部件或专用工具)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包装费,进口设备(部件或专用工具)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得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

3.3装配费:

指由买方或第三方提供零部件、元器件,由卖方按照本合同技术要求将该些零部件、元器件与卖方设备接合、组装、装配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设备整体交付买方的费用,包括零部件、元器件交付卖方后的仓储、保管、运输费用等。

3.4技术服务费:

包括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卖方来买方现场和/或买方指定的装配地点的各种费用,包括卖方服务人员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服务地点之间的旅费。

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在服务地点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人身保险、翻译等费用由买方自理。

对于买方人员在国外的设计联络会、设备验收(如果有),卖方应负责买方人员自中国到目的国和从目的国回中国期间所发生的办公、翻译、住宿、生活、当地交通、人身保险、机票等各种费用。

3.5运杂费:

设备(部件或专用工具)国内制造部分包括从制造厂的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机上)至交货地点(车上/船上/机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及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国外制造部分包括从目的港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机上)至交货地点(车上/船上/机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及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四章支付

4.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的支付采用电汇或承兑汇票方式。

4.2付款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第五章交货和运输

5.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具体交货时间要求见附件一,交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以满足现场工程进度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

5.2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交货地点交货i记录为准,但是,如果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交货日期以通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手段完全改正了发运交货错误的时间为准,该日期即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依据。

5.3交货地点:

专用合同条款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5.4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五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清单。

分别在每批货物启运30天前及每批货物备妥、运输工具出发前48小时,以传真将以下内容通知买方书面确认、同意后实施:

1)合同号;

2)货物预计抵达日期:

3)货物名称及编号;

4)货物总毛重;

5)货物总体积;

6)总包装件数;

7)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m×3m×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5.5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的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办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5.7在质量保证期内和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合同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2个月运到买方指定的地点。

5.7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5.8邮寄的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当面交付的技术资料以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收货证明上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但如果此后发现卖方所交资料有缺少、丢失或损坏或与合同有其他不符之处等情况,则交付日期以卖方按合同要求重新提交、补齐的时间为准,此日期为延期交付资料计算延期违约金的依据。

5.9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地点检查包装质量和装车情况。

卖方应提前10日通知买方交运日期,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的,卖方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减轻卖方应付责任。

5.10应买方计算机管理需要,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单明细的电子邮件,明细应附有对应的部件号、图号和设备编码,格式由买方提供。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6.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中国包装储运及其指示标志的有关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运输或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储运、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的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工作场所。

例如:

管材的端口应有封盖。

6.2卖方对于包装箱内和捆内的散装部件均应加系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零件号。

6.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的至少两个侧面,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英文对照字样印刷相应标记,标记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

6.4凡重量两吨及以上的货物,应在包装箱侧面以运输常见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特性和不同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国家(GB191-2000和GB6388-1986)及国际包装标准。

6.5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体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6每件包装箱内,应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图号等详细说明的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技术说明书等,份数按技术协议约定数量。

6.7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上加以标注“备品备件”或“工具”字样。

6.8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的连贯的。

6.9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包装。

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都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包技术资料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份数按《技术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6.10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损失时,不论在任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应尽快免费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6.11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买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七章技术服务和联络

7.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运行、维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7.2卖方应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7.3卖方应按专用条款要求向买方提交执行7.1和7.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7.4卖方若有技术支持方,技术支持方的文件应通过卖方提供给买方。

7.4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7.5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果涉及合同条款修改的,按“合同协议书”第7条2款规定执行。

7.6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满足买方要求。

7.7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合同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构成任何侵权。

7.8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7.9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7.10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服务人员资料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限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7.11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等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7.12技术服务的具体要求见合同其他部分约定。

第八章质量监造与检验

8.1监造

8.1.1卖方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目录的确认见专用合同条款。

8.1.2买方将派遣代表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上述8.1.1条双方确认的标准。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向买方收取任何费用。

8.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专用合同条款。

8.1.4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提供:

8.1.4.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8.1.4.2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8.1.4.3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规范书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8.1.4.4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8.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8.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8.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和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或减轻,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卖方对质量应负的责任。

8.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8.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检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书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在工作现场交付给买方存档。

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装箱文件或发运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8.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如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代表将签署该批货物的收货证明一式三份。

8.2.3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安排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5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能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货物如有瑕疵,开箱记录可做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8.2.4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8.2.5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买方书面通知后三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8.2.6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2.7卖方在收到买方按本合同第8.2.2至8.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履约保函和下次付款中扣除。

8.2.8上述第8.2.2至8.2.7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减轻。

第九章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9.1总述

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和性能试验应在卖方的技术指导下按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卖方所供的经买方认可的技术文件、图纸和说明,由买方进行。

卖方应及时提供报装和报检所需的资料,并积极配合安装单位进行报装和报检。

9.2安装、调试

9.2.1在安装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指导,卖方的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卖方现场代表应通力合作,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工作。

如发生任何问题和分歧,双方应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通过友好协商在现场解决。

9.2.2与性能保证值密切相关的重要工序、主要验收项目的工作过程中和完成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参与并见证有关的检验、试验和验收。

重要工序、主要验收项目由卖方提供。

9.2.3安装、调试过程中,卖方的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按买方要求的时间到达现场,否则由此出现的问题由卖方负责。

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照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9.2.4安装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监督服务。

9.2.5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对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不得影响整个工程进度。

9.3可靠性运行

9.3.1为证实合同设备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运行方式安全、可靠地运行,在调试结束后,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规定方式、时限的可靠性运行。

9.3.2卖方应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将可靠性运行的详细程序提交给买方现场代表确认。

卖方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专用的测试仪表设备及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事项。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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