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三江乡深化医药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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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按每千人口配置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

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有2名以上村医的原则上要有1名女乡村医生,由乡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选任在村卫生室执业。

乡村医生选任基本程序为:

公布任职基本条件;

个人提出申请;

审核确认、考核测评;

公示结果;

确定签约乡村医生名单;

报乡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签订服务协议。

乡村医生任职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热爱农村卫生工作;

本县户口,身体健康;

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但专业技术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以上。

2.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

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村卫生室主要承担区域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报酬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原则,乡镇卫生院可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质量等考核内容确定乡村医生补助。

县卫生局根据《广西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指标》和《广西乡村医生绩效考核细则》(桂卫农卫〔2011〕52号),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方案和乡村医生补助办法,由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补助发放和乡村医生服务协议续签的主要依据。

3.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政策条件的村医也可自行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3年12月31日前)。

乡村医生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参加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金。

(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做到“四有”。

1.看病有登记。

村卫生室要有门诊日志和传染病报告等登记册。

门诊首诊及复诊必须登记在册,项目规范齐全,内容要真实,登记要及时,地址要详细,不能有缺项。

2.用药有处方。

诊治病人开具合格处方,处方按就诊日期顺序连号使用。

处方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提供,由村卫生室保管,保存不少于3年。

3.诊疗收费有票据。

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药品目录及价格上墙公示,统一使用自治区印制的村卫生室诊疗收费发票。

乡村医生收费发票由卫生院发放和管理,按就诊日期顺序连号使用,实行先缴后领,严格票据缴销制度。

4.病人转诊有登记。

村卫生室要有病人转诊登记本。

病人转诊要遵循患者自愿、分级诊治、就近转诊、资源共享、连续性服务的原则,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三)业务工作实行“五统一”。

1.统一药品和器械管理。

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卫生院要成立村级基本药物管理办公室,落实1-2名专职人员,负责村级基本药物管理相关工作。

乡村医生必须按国家要求使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的用药目录,做到规范用药,合理用药。

村卫生室每月固定期限(期限由卫生院定)将上月使用基本药物情况报卫生院村级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办公室,同时报送当月药品采购计划。

卫生院审核汇总各村卫生室药品计划,通过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由乡镇卫生院按进价统一调拨。

乡村医生不得通过其它渠道自行采购和使用非基本药物。

卫生院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村卫生室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已采购库存的药品,经乡镇卫生院组织人员进行盘点后,基本药物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自治区招标采购价格。

盘点工作在确认村医上岗后立即进行。

库存药品在4个月内(2014年2月底前)用完,过期自行处理,不能再使用。

2.统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任务由卫生院统筹安排,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统一按《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建立,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3.统一财务管理。

国家配置的医疗器械及设备,由卫生院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药品调拨帐册。

村卫生室要按照村卫生室药品和器械管理制度,建立药物账册、物资账册,做到账物相符。

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实施各项目的财务监管。

县卫生局组织财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收支检查。

4.统一人员调配。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核测评方式择优选任乡村医生,选任的乡村医生可在乡镇范围内实行统一调配,不服从统一调配的乡村医生不予执业。

5.统一管理制度。

(1)规范村卫生室各项制度。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业务、药品、器械等各项工作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县卫生局统一制定村卫生室功能分区门牌标识和行政、业务、药品及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行业规范和个人职责以及权利义务。

乡镇卫生院统一发放到村卫生室,并负责对乡村医生落实各项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2)加强村卫生室静脉用药管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关于“医疗机构未配备注册医师、护士和经依法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没有相应急救药品器材的,不得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规定,严格村卫生室静脉用药的准入,未经批准不得开展静脉用药业务。

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执业许可证上进行加注。

(3)村卫生室和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行政审批准入,应按照“村卫生室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初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流程开展。

(4)加强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工作。

在岗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采取临床进修、集中以会代训、新型网络视频教学培训等方式进行。

(5)加强中医适宜技术应用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医中医适宜技术的培训,使中医适宜技术能够在村卫生室推广和应用。

(6)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

乡镇卫生院是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等相关信息联入、管理的主要机构,必须将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向下延续的科室来进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四)建立独立财务核算和风险独立承担机制。

村卫生室是政府在行政村设置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担法人责任。

1.法律责任独立。

村卫生室人员在开展诊疗及其他活动时,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村卫生室及相关人员承担。

引导村卫生室购买医疗责任商业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2.财务核算独立。

村卫生室的业务开展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

五、保障机制

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后,为保证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1〕1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166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补助政策,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予以补助。

(1)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

原则上将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由乡村医生承担,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绩效考核,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和上级补助政策,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助。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中央财政按每个行政村辖区人口(以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年人均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自治区和市县财政按每个行政村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自治区和县按6:

4比例承担。

(三)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助。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给予补助,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

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一般诊疗费标准,每人次3.5元,其中参合农民支付1元,新农合基金支付2.5元。

一般诊疗费根据服务人口、门诊量等实行总额预付。

未参合人员全部由个人负担。

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后,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不再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费。

对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实行限额限次管理,按照当年新农合技术补偿方案实施。

(四)基本医疗收入。

(五)其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六、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3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

1.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三江乡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全乡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动员部署。

动员会在10月31日前召开。

2.做好宣传培训。

统一编印培训手册,做好全员培训;

开展多形式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乡镇卫生院统一制作横幅、标语(见附件1),并悬挂在村卫生室显眼处。

横幅悬挂工作要于10月25日前完成。

3.做好村医职位数规划。

乡卫生院做好辖区乡村医生职位数的规划,于10月31日前完成各行政村村医职位数规划工作(附件2),并报三江乡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1.自愿申请。

愿意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医填写申请表(附件3)。

填写申请表时要注明是否愿意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及是否愿意进入国家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执业。

此项工作于11月10日前完成,如11月10日前未提交申请表的村医视为不愿意纳入一体化管理。

鉴于各行政村乡村医生人数不尽相同,在确定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并进入村卫生室执业时,采取以下方法确定:

(1)一村一名村医。

村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并经三江乡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可进入新建村卫生室执业。

若不愿申请进入新建村卫生室执业,经动员后仍不愿进入的,由乡镇卫生院在辖区内统筹调配,安排其他村医进入新建村卫生室执业。

(2)一村二名村医。

若只有一名村医申请进入新建村卫生室执业的,经乡(镇)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可进入新建村卫生室执业。

若都愿意申请进入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共同进入执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共同进入新建村卫生室执业。

若都愿意申请进入,但经协商不愿意共同进入的,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进入新建村卫生室执业。

(3)一村三名村医及以上。

按照1000人配备1名村医的原则进行配置,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取村医进驻新建村卫生室执业,纳入一体化管理。

(4)已进驻新建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

已进驻新建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可纳入一体化管理;

如已进驻的村医,经动员后仍不愿纳入一体化管理,应当退出新建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安排其他愿意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医进驻执业。

(5)原挂靠在村卫生室的人员不能申请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2.审核确认。

(1)一村一名或二名村医的,经三江乡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合格后参加测评确认,报县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审核确认工作于11月15日前完成。

(2)必须通过竞争才能确定进入新建村卫生室执业的,由三江乡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考核测评,考核组成员应包括乡分管领导、党委纪委、组委、卫生院领导班子、村“两委”班子、县乡人大代表、卫生院公共卫生科负责人。

各村“两委”班子、县乡人大代表只负责本村村医的考核测评。

考核测评结果报县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为加强考核工作的监督,县卫生局纪检组、乡(镇)党委纪委派人对考核测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考核测评工作于11月22日前完成。

3.结果公示。

村医考核测评结束后,上岗人员名单要在乡镇卫生院及村委公示7天,无异议后即确定进驻新建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

公示结果报县、乡两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签订服务协议。

通过自愿申请和竞争等程序,乡村医生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后,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服务协议(附件7),在11月30日前签订完毕。

服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签约服务乡村医生名单(附件6)报县乡两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第三阶段(201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总结经验,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县医改办和县卫生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顺利实施。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要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推进。

三江乡人民政府成立三江乡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由乡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由乡党委纪委、组委、卫生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卫生院副职领导、各行政村“两委”班子、卫生院公共卫生科负责人组成,并设立办公室于卫生院,由公共卫生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具体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

在乡党委、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协作配合,为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乡医改办积极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完善村卫生室辅助设施,提高村卫生室入驻率。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乡党委分管组织和纪律工作的委员在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进程当中,负责组织和纪律监督。

各行政村“两委”班子协助做好村医职位规划及村医进驻工作,监督村卫生室执行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政策,切实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乡卫生院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促进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共同发展,并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指导和管理,做好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协同村卫生室共同做好全乡的公共基本卫生服务工作,努力实现全乡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总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工作进度,加强运行监督,全程掌握动态,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1.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宣传标语

2.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签约村医职数计划表

3.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上岗申请表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竞争上岗考核测评表

5.乡村医生竞争上岗考核测评成绩汇总表

6.签约乡村医生人员名单表

7.乡村医师签约服务协议书(样本)

附件1:

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宣传标语

1.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2.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

3.关注农村卫生,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农村建设。

4.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老百姓服务,让老百姓放心。

5.加强农村卫生改革,促进农民身体健康。

6.办好村卫生室,造福农民群众。

7.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8.实施村级基本药物制度,减轻农民医药负担。

附件2: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村卫生室签约村医职数计划表

乡镇:

村卫生室名称

辖区人口数

签约村医数

备注

合计

乡(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上岗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毕业院校及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获得何种执业资格

取得资格时间

申请到村卫生室的名称

2012年是否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申请意向

是否愿意进入行政村卫生室执业,并同意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村委意见:

(盖章)年月日

乡(镇)级乡村卫生

服务一体化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县级乡村卫生服务

一体化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意见:

备注:

不需要和需要竞争上岗的村医均要填写申请表。

提交申请表时带身份证、毕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并带原证来查验。

乡(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意见签“不需要竞争上岗,同意测评后进驻纳入一体化”或“同意参加竞争上岗”。

附件4: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

竞争上岗考核测评表

乡(镇)村卫生室被考核人:

类别

内容

标准分100分

测评打分

基本条件10分(卫生院班子打分)

具备一定电脑操作水平(能使用电脑正常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报账等)

2

1.具有二年以上农村卫生工作经验的村医得1分;

2.能正常开展中医的得1分;

3.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的得1分;

4.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得1分。

4

符合条件的女乡村医生

年龄在50岁以下

工作业绩30分(卫生院班子和公共卫生科负责人打分)

2012年基本公卫绩效考核等级为“优秀”或“甲等”

25

2012年基本公卫绩效考核等级为“合格”或“乙等”

20

2012年基本公卫绩效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或“丙等”

15

近3年来完成卫生院安排工作任务情况

5

群众基础30分(乡镇分管领导、纪委、组委和联系村工作队长打分)

政治思想表现

好:

满分

中:

2分

差:

0分

工作责任心表现

团结协作表现

遵纪守法表现

医德医风表现

服务态度表现

新农合宣传及筹资任务完成

群众基础30分(村委班子和县、乡人大代表打分)

5分

3分

负责考核人员签名:

日期:

统分员签名:

附件5:

乡村医生竞争上岗考核测评成绩汇总表

乡镇:

序号

行政村卫生室

姓名

考核得分

统分员(签名):

统分监督员(签名):

附件6:

签约乡村医生人员名单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附件7: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签约服务协议书

(样本)

甲方(乡镇卫生院)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村卫生室)

名称:

负责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文化  职称政治面貌   执业资格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服务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服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双方职责要求

(一)乙方在 村卫室负责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下达的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三)乙方在甲方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村卫生室的人、财、物的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保证村卫生室财产安全。

(四)乙方有权在县卫生局规定原则下经甲方的指导和民主协商,制定本卫生室乡村医生的报酬方案。

(五)乙方具有法人资格,负有村卫生室的民事权利。

(六)乙方应严格按执业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乡镇卫生院建立双方转诊制度,不准超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截留和诊治危、急重病人。

(七)甲方负责对乙方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组织会议,督导培训,绩效考核等。

(八)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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