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文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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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界定
㈠ 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固定资产账。
㈡ 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㈢ 仪器设备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含)以上至1000元以下,列入低值仪器设备资产管理范围,由各使用部门建立低值仪器设备资产台账,每年年初各部门将上一年度的低值仪器设备资产台账备案至国资处。
㈣ 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易耗品,列入高值易耗仪器设备资产管理范围,由各使用部门建立高值易耗品台账,每年年初各部门将上一年度的高值易耗品台账备案至国资处。
㈤ 家具管理的管理范围界定:
⒈单价人民币500元(含)以上的家具入学校固定资产账;
⒉单价人民币20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的批量品种家具,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入学校固定资产账;
⒊除第七条㈤1、2之外的其他家具入低值家具账,由各使用部门建立低值家具台账,每年年初各部门将上一年度的低值家具台账备案至国资处。
㈥ 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按其实际购买价格入账。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发[2011]101号)文件中规定的六个门类分类为准,国资处须按此分类编号、入账。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㈠ 计价
⒈购入、划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购入价、划拨价、捐赠价入账。
⒉自行研制或外加工的仪器设备,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加工费、材料费等总价)入账。
⒊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值的,可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⒋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车辆资产价内。
㈡ 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⒈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⒉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⒊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⒋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残值的计算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国资处资产管理科负责办理,并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调账,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㈠ 使用部门及系(室)应对到货仪器设备的内外包装及仪器设备外观进行检查。
㈡ 使用部门及系(室)以供货合同、发票及装箱单为依据,核对品名、规格、型号、清点数量、检查附件、配件、资料(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是否齐全。
㈢ 合同规定由供应商负责现场安装、调试,使用部门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供应商按购货合同规定或产品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调试。
㈣ 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需及时填写《天津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登记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登记表”),由国资处资产管理科核准后入账。
学校财务处依据资产管理科上账凭证、登记表和发票予以报销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如发现质量问题,使用部门会同国资处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
对于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学校财务处建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一级分类财务总账;
国资处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及分类分户明细总账,并即时更新。
各使用部门每季度要下载账目与实有仪器设备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国资处需每月与财务处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
仪器设备账的增减变动,以国资处开出的验收单、调拨单及报废单为凭,各使用部门分类明细账,以国资处数据为准。
国资处对所有的仪器设备要统一编号,定期打印条形码标签,各使用部门须及时将其贴在设备明显处。
第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使用率低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重新调配使用。
对于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等,按学校相关要求由国资处资产管理科及时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须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指定领用人做好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未经使用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国资处批准,可以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十五条各使用部门需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盘点工作
㈠ 国资处向学校各使用部门发出仪器设备盘点通知,明确盘点时间、范围、方案与步骤等内容。
各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员组织设备领用人进行盘点,形成“部门仪器设备盘点表”,提交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盘点结果,重点关注设备盘点是否全面。
㈡ 国资处会同财务处参与仪器设备盘点,定期对各单位仪器设备情况进行抽盘,财务处作为监盘部门参与仪器设备盘点。
㈢ “部门仪器设备盘点表”经过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国资处汇总形成学校盘点结果,编制学校整体“仪器设备盘点表”,财务处参与盘点人员在“仪器设备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㈣ 如果盘点结果存在差异,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与相关人员沟通,查明差异原因,由仪器设备领用人出具相关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要写明资产编号、名称、型号、价值及差异产生原因等,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汇总形成“部门盘盈盘亏说明”。
㈤ “部门盘盈盘亏说明”完成后依次提交部门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重点关注盘盈盘亏情况是否属实、差异原因是否真实合理,审核通过后提交国资处。
㈥ 国资处审核“部门盘盈盘亏说明”,提出盘点差异处理意见。
经国资处处长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按审批意见进行处理,报相关主管单位审批,更新“仪器设备台帐”。
㈦ 财务处按审批意见进行账务处理,同步更新“设备财务台帐”。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是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
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规定和权限严格审批。
㈠ 因任务变更、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等各种原因造成长期闲置或极少使用的仪器设备,视为积压设备。
各使用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积压设备上报国资处,由国资处资产管理科在校园网上公布信息,进行校内调剂;
调剂不出的由国资处资产管理科统一收存。
㈡ 向校外无偿调拨的设备,原则上应属积压设备,须经国资处同意,主管校长批准。
㈢ 因技术落后、设备损坏、无法修复或因维修费过高而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二),履行报废审批程序。
报废设备必须是与其设备编号一致的原物,禁止随意拆卸。
如无原物,按丢失对待,不予办理报废手续。
已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经报废仪器设备单位资产管理员核对、单位主管领导审阅,国资处审阅并签字确认,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并报送财务处备案。
报废设备残值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列专户管理使用。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废旧设备,截留残值收入。
仪器设备的丢失或损坏不能按报废处理。
第十七条 发现仪器设备丢失,使用部门须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或者公安机关;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其它事故,使用部门须及时报国资处,查清原因,尽量挽回或减少损失。
仪器设备的丢失或损坏需由使用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理。
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延误上报或隐瞒不报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使用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拆改方案及预算,报国资处批准。
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并按照改装后的价值重新计价入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与保养
第十九条 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延长其使用寿命,使用部门必须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须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震、防磁、恒温等问题,落实安全措施,责任到人。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由领用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和资料由领用人妥善保管和使用,设备调出时应随机移交。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使用部门须及时维修。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㈠ 要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㈡ 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⒈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⒉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⒊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七章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工作纳入工作总量计算,结合岗位职责进行年终考核。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需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在业务上接受实验室、所在部门及国资处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发生调离、退休等变动时,所在部门需按照《天津工业大学资产移交管理办法(试行)》(津工大[2010]115号)文件执行,及时调换人员,并负责核查账物,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资处需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对仪器设备管理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奖惩,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手段和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仪器设备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在资产登记时向国资处说明,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天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津工大[2014]16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一、天津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登记表
二、天津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印发: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附件一:
天津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登记表
实验室(科)名称
设备名称
类别
选项:
①1000元及以上设备;
②低值仪器(500元—1000元以下);
③家具;
其它。
生产厂家
国别
验收意见
经销部门
产地
存放地点
型号
规格
资金来源
使用方向
①教学②科研③行政④生活⑤生产
单价
元
数量
台/件/套
设备总金额
元
购置日期
年月日
出厂日期
年月日
出厂编号
合同编号
合同总金额
领用人姓名、
员工编号
验收人签字
姓名
实验室主任
或
科长意见
(科研项目
免填)
签字:
年月日
学院、部、处
负责人意见
科研项目
采购科核查意见:
年月日
天津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登记表
台/件/套
设备总金额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
⒈验收单一式两份;
⒉字迹工整;
⒊领用人需为在校正式教师;
⒋采购科需核查设备采购方式,若符合规定,在相应位置签字,资产管理科留存,否则不予登记;
⒌凡单价超过10万元的设备,还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档案资料》。
附件二:
国资处已接收
签名:
编号:
天津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如批量资产报废,不使用该表!
请使用《天津工业大学资产批量处置申请表》)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规格型号
单价
数量
总价
领用人姓名、
员工编号(必填)
资产管理员
联系人
姓名、电话
资产是否完整
不完整理由
处置原因
专家意见
(如金额10万以上)
(可另附页)
年月日
专家姓名
职称
部门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实验室主任或科长意见
部门领导意见
(公章)年月日
国
资
处
资产管理科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
年月日
(公章)年月日
主管校领导
意见
是否入库
实
物
理
是
否
销
账
⒈此表一式两份填写,国资处接收后当场返还部门一份,部门存留备案。
⒉应保持资产完整,未经国资处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仪器设备零部件。
⒊部门领导和实验室主任或科长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填写审批意见,同时作为技术鉴定意见。
⒋各部门需详细说明申请处置原因(特殊情况另附材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