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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例如:

甲向乙采购100万元的货物,如果双方约定乙把货物交付给丙,此时丙是第三人,这属于向第三人履行;

如果双方约定由丙向甲交付货物,此时丙是第三人,这属于由第三人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为第三人设定“债权”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即债务人本应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经过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

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向第三人履行应适用以下规则:

1.向第三人履行必须是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则不适用于向第三人履行;

2.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3.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思考:

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

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

结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安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S省红十安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S省红十安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答案:

C

知识点:

赠与合同的撤销、合同的相对性

解析:

赠与合同作为典型的无偿合同,《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第186条第2款则例外规定,不允许赠与人随意进行撤销。

本题中,首先,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很明显,神牛公司与S省红十字会成立了赠与合同,并且由于该赠与合同属于《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的“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所以,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于其未支付的50万元,作为受赠人的另一方仍有权继续要求。

而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范围,仅仅指的是缔结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具体到本题中是指S省红十字会,H省电视台与B中学无权要求,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法》第64条就明确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作为接受此款的B中学不得直接要求神牛公司向其履行。

据此,选项C是正确有,选项ABD是错误的。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为第三人设定“债务”的合同)

由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应适用如下规则:

1.必须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即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

2.债务的性质必须是能够代为履行的,如果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履行的,则不适用代为履行;

3.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

4.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判断题】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由乙向丙履行债务,乙未履行,则乙应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履行原则。

本题中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由乙向丙履行债务,乙未履行,则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三、抗辩权的行使

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当一方先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能会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使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遭受损害。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还没有履行自己义务时,如果后履行义务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也会给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

为了解除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鼓励合同履行,法律上确定了履行抗辩制度。

对于前一种情况,赋予当事人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后一种情况,赋予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

【例1】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

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问:

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

为什么?

【答案】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应行使30万元的抗辩权,对另外70万元,乙无权行使抗辩权。

【例2】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

()(1999年,单选)

A.先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

【答案】c。

特别注意:

此处的“不履行”应指主给付义务,他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见《合同法》第60条2款)的,一方不得行使履行抗辩权。

除非该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不履行会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例3】设例l中甲已交付了100吨货物,但未交付与货物有关的一般资料。

乙可否以甲未交付资料为由拒付货款。

【答案】不可以。

【提示】见《合同法》第136条,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单证、资料为从给付义务。

(5)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另一方因过错而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如标的物已遭到毁损灭失等),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

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

【案例分析】张成有一祖传古董,准备脱手,与一古董商约定9月10日那天钱货两清:

9月8日,张成在家赏玩时,不慎古董落地,倾刻间古董遂成断瓦残片。

现问:

9月10日那天,古董商是否能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不付款?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有以下两种:

(1)当一方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时,即应当同时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就享有也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2)当一方部分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当事人一方部分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提出抗辩,拒绝相应的给付,只履行对应的部分;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二)后履行抗辩权

  1.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四个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3.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1)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已到期债务,那么后履行的当事人有权不履行义务。

(2)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如果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有瑕疵或部分履行的,后履行当事人有权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4.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四个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

(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例】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

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贷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乙未允。

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

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A。

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当事人负有举证义务:

合同法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不允许任意借口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履行合同,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举出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当事人负有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应即恢复履行;

(2)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2个月内付款。

到了6月1日,甲发现乙财产状况严重恶化。

于是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

乙当日回电,称愿以一幢大楼抵押给甲。

该大楼价值远在货款之上。

甲接受抵押后,应怎么办7

【答案】即恢复恢复履行

练习题:

  【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

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本题中的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本题中的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饮料厂签订一份买卖纯净水的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

甲公司提货时称公司出纳员突发急病,支票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先提货,过两天再把货款送来,乙饮料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乙饮料厂行使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本题中,双方约定提货时付款属于同时履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乙饮料厂在甲公司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单选题】甲与乙于7月1日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8月1日交货,乙应于8月7日付款。

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不安抗辩权。

本题中,甲应当先履行义务,但是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可以中止履行。

  四、保全措施(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1.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例:

甲欠乙100万元,甲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则乙可以代位行使以甲的债务。

  2.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会内容的到期债权。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在起诉丙。

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不可以。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所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的上述怠于履行到期债务和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

 

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以通过诉请人民法院进行,因此可以认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是诉讼方式。

(1)诉讼主体的列明及管辖

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代位之诉的当事人

①原告:

债权人,即债权人经自己名义行使代位之诉。

②被告:

债务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

③第三人:

债务人。

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甲乙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丙听说,到法院要求参加诉讼,主张甲所卖房屋是其所有。

则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若甲所卖房屋是从丙那里买来的,此时,甲乙发生诉讼,丙认为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则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①次债务人可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

例1: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货款15万元,到期亦未还,乙未主张。

甲诉至法院,标的10万元。

庭审中,丙提出,乙交付给丙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扣除瑕疵部分,该货款应为非8万元。

法庭查证,丙所言不虚。

丙能否只向甲履行8万元?

为什么?

可以。

《(合同法)解释

(一)》第18条。

②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

例2:

设例1中甲举证,为代位之诉共花费诉讼费用8000元。

该笔费用由谁负担?

丙。

《(合同法)解释

(一)》第19条。

③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

例3: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

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5万元货款,到期亦未还,乙未主张。

现甲诉丙至法院,标的10万元,胜诉。

甲应向谁清偿?

该清偿行为的效力如何?

向甲支付10万元,产生两个效力:

甲乙之债消灭,乙丙之债还余5万元。

《(合同法)解释

(一)》第19条

④债权人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务。

例4:

设例3中甲诉丙,请求标的额为15万元。

法院应如何处理?

只支付10万元部分,另外5万元部分驳回。

例5:

设例3中丙欠乙货款之债为7万元。

甲诉丙的最高额请求是多少?

7万元.

(3)诉讼冲突的解决

①债权人已诉债务人,向同一法院再提起代位之诉,处理如下:

A:

代位之诉成立的,应予以受理;

但在债权人、债务人之诉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之诉。

B:

代位之诉不成立的,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

②两个以上债权人代位诉同一债务人的,可合并审理。

例6:

设例3中乙还欠丁5万元,到期亦未还。

后甲、丁均诉丙至丙住所地法院,法院即可合并审理。

③债权人已提代位之诉,债务人再就余额诉次债务人的,处理如下:

A受理代位之诉法院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

B债务人另行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以受理;

C在代位之诉判决生效前,债务人、次债务人之诉应中止。

例7:

设例3甲诉丙至A法院后,乙又以5万元标的额诉丙至A法院,且符合起诉条件,但乙、丙之诉应由B法院管辖。

那么A法院就应告知乙,应到B法院起诉。

乙诉至B法院后,应予受理,但应中止诉讼,以等A法院审理甲、丙之诉的判决生效后,始进行审理。

综合分析题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

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

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

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

1.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ABD)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2.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CD)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3.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BCD)

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4.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B)

A延期审理B中止该诉讼

C终结该诉讼D继续诉讼,作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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