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辅导材料全部重点吐血整理610125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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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检范围:
植物、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多选题
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植物”是指()。
A.栽培植物
B.野生植物及其种子
C.种苗
D.饲料
答案:
ABC
(二)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报检要求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单选题: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
A、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B、在报检的同时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C、可以事后随时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D、可以免办检疫审批手续
A
(2)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物名录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引进禁止进境以外的种子、种苗和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我国引进种子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4)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还须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审批。
(5)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1)报检时限和地点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7天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重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需国家质检总局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3)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原产地证
(1)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2)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3)从事进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4)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蕃茄、辣椒、茄子等)须在签订合同前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因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需要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水果的,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总局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
①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
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③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④原产地证
从美国进口一批水果在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贸易单证外,还应按要求提供()
A、《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B、美国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C、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D、原产地证
BCD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了解)
(四)粮食和植物源性饲料
粮食:
是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但有些产品无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无需进行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
(重点)
(1)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
(2)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冷冻马铃薯条、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
(3)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4)乳酸菌
(5)酵母菌
(6)陶瓷土粉(12年新增)
(7)植物生长营养液(12年新增)
货主应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
单选题
以下货物入境,无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是()
A、新鲜水果
B、活动物
C、乳酸菌
D、大豆
C
进口以下商品,需要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有()。
A.来自泰国的榴莲B.来自比利时的生免皮
C.来自美国的面粉D.来自巴西的大豆
ABD
解释:
教材105及106页。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
(1)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发票、提单
(3)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原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4)《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
(2)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处理。
①经检验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②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五)其他植物产品
1、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
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判断题:
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
不带树皮的,应由出口商出具声明。
()
错
2、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等,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货物的不同种类进行不同的报检准备。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如干辣椒等)在货物入境前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
(六)转基因产品报检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1、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1)报检时,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
(2)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3)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4)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进境转基因产品:
①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
②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③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进口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或抽查检测。
对
(5)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①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②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6)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
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
2、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了解)
第三章第三节入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
(2)
三、食品
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
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进口物品,应按照食品报检。
(二)报检要求
1、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3)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4)动植物源性食品,还应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
(1)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2)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应提供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
(3)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经审核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4)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5、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6、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准进口。
7.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许可文件。
8.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卫生证书》准予入境销售、使用;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退货;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销毁或退货。
(四)进口食品换证
1、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
申请时也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的,还要到销售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并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五)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
1、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
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2、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应向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同时随单提供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还应提交《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复印件)。
经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列名包装情况。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食品检验的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抽查检验。
4、对未能提供《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的,在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受理报检时,进口商可按备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应实施批批检验检测。
5、对已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可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书》换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6、对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按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四、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一)报检范围(了解)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1)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加工,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
(2)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证明。
对检验检疫类别仅为R或S(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直接签发《通关单》;
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
五、化妆品
入境化妆品
报检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规定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2、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相关资料
3、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证书)
1、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申领检验检疫CIQ标志,并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加贴后,方可销售、使用;
(2)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退货;
2、检验检疫机构对向我国出口化妆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对所辖地区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备案建档,加强监督管理。
3、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
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及品质、卫生等,并检验化妆品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4、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5、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6、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7、对化妆品的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机构与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8、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了解)
六、玩具
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玩具。
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商品目录》外的进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1、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应当按照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单证。
2、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1、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2、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3、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
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4、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5、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七、机电产品
(一)报检范围
1、入境机电产品(包括所有的旧机电产品)
2、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3、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4)新旧部件混装的;
(5)经过翻新的,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机电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以下货物进境时,应按进境旧机电产品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的是()
A.旧钢制石油管道
B.翻新过的印刷机
C.旧铁制家具
D.废电机
B
旧机电产品指已经使用过的机电产品,但不包括已经翻新而尚未使用的机电产品。
(二)报检要求及检验检疫规定
1、强制性产品认证
(1)国家对设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3)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2、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1)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指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单题题: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国家对实行()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
A.备案登记制度
B.强制性产品认证
C.入境检疫审批
D.进口质量许可制度
(2)在《法检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3、旧机电产品
(1)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①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②目录外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③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2)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协议时,必须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
(3)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用于销售、租赁或者专业维修用途的,备案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备案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须经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无须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须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4、进口电池产品
(1)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2)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
汞含量专项监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有效期一年。
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3)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5、成套设备
(1)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2)对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
(4)成套设备中涉及旧机电产品的,应按照旧机电产品的相关规定处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6、以氯氟烃(CFCS)物资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压缩机等机电产品(了解)
八、汽车
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汽车,以及虽未列入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的汽车。
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在进境口岸或到达站办理报检手续。
1、报检提供的单证: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列明车架号)
(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4)非氯氟烃(CFCS)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
(5)海关进口货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