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519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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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好月、季、节假日前专业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清除,确保安全生产。
4、加强对全厂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对失职者、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5、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付诸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做到安全生产。
6、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应亲临现场组织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车间主管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和本厂对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任务的同时都要强调安全生产工作。
2、经常对责任车间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尤其对新入厂和调动工种的工人加强安全教育。
3、督促、检查车间职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组织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发现问题按“三定三不准”原则处理,即“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凡是自己能解决的,职工不准推给车间,车间不准推给部门,部门不准推给工厂”,并做好记录。
4、定期分析车间安全生产状况,研究不安全因素的预防对策,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并保护现场。
第十三条
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职工必须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厂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努力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好设备、安全附件、工具等,不乱开乱动他人操作的设备和电器装置。
4、保持工作场所地清洁卫生,通道畅通,班前班后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认真执行交接手续。
5、发现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保护好现场,积极参加并开好讨论会。
第十四条
工厂办公室职责:
1、在编制、总结全厂工作时,必须同时将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工厂计划和总结内容。
2、协助厂长(副厂长)处理和检查督促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资料传递工作。
3、组织安排好工厂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协助检查会议决议的贯彻情况。
4、各车间、部门通过工厂办公室向厂长(副厂长)汇报请示安全生产情况,联合兄弟部门协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并应及时处理和联系。
第十五条
防损部门职责:
1、负责全厂的消防工作,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加强管理,建立和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开展消防的知识教育和技术训练。
2、负责制定全厂要害部门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安全消防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3、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4、负责对火警、火灾事故、厂内交通事故、生产损伤事故、盗抢事件及破坏性事故等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上报,参与工厂重大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5、认真督促厂内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器具的监管、保管和正确使用,加强对保管人员的思想教育。
第十六条
生产部门职责:
1、在编制下达生产计划、组织新产品试制时要同时编制下达安全生产计划,实现均衡生产,保证职工劳逸结合。
2、生产中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禁违章指挥生产,严禁违章作业。
3、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生产作业的重要内容,经常研究分析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及损失工人身体健康的原因。
4、厂年度、季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纳入生产计划之内一并下达,同时考核、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职责
1、预备安全生产专用经费,对各种事故的处理经费需经有关部门负责人申请并由厂长(副厂长)审批后方可按规定开支。
2、凡不符合规定的事故处理、劳保用品、保健食品经费有权拒付。
第十八条
采购部门职责
1、及时为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供应所需要的材料和物资。
2、做好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采购以及运输、保管、发放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相关安全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3、采购过程中发生人身、污染事故后,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
工程部门职责:
1、加强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环保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保养,确保全厂各种机械、电气、锅炉、变压器以及通风、防尘、防毒、防污染等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符合安全环保技术要求。
2、对锅炉、压力容器、叉车和高压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和安全试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
3、对全厂安全环保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机械、电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对机电设备及人身、污染事故,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5、做好全厂各工种设备、电器的操作培训工作,在自己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6、制定全厂各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各车间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产品开发部门职责:
1、所有设计、开发的新产品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2、对新产品试制,必须相应制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3、制定和修改工艺规程时,应考虑改善劳动条件,防止污染公害。
保证工人安全和防尘、防毒、消声的劳动保护措施。
4、负责和指导全厂有关安全环保技术措施项目的技术,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5、在进行设备平面布置、工艺路线布置时要考虑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和操作者的安全、健康。
6、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品质控制部门职责:
1、鉴定、检验产品原材料、添加物及其他辅材等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措施。
2、对使用的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不安全的仪器、仪表不得继续使用。
3、对计量器具和化验设备,应加强管理和维修保养,符合安全生产技术要求。
4、对有毒、易爆、易燃等化学物品,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有制度,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5、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全厂职工必须经常地、系统地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工厂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使广大职工了解不安全因素和潜在职业危害的存在,掌握发生事故的客观规律,学会识别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本领,正确进行操作,安全进行生产。
第二十三条
新进厂的职工由办公室安排,分别由防损部、生产部、各职能车间进行安全及作业教育,并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和作业培训登记表,凭表发放劳保用品,未登记者一律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四条
特殊作业(指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起重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并按期进行复训教育,厂办公室对教育情况必须登记建卡。
第二十五条
每年必须对车间主任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一次,对全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一次,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劳动保护等的意义、任务和内容,根据工厂的安全特点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了解安全技术知识,并明确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界线,工伤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对变换工种及离开操作岗位三个月以上的工人由工厂进行安全教育、复工教育,并填写换岗工安全教育登记表,并报办公室备存,以此表领取劳保用品,否则一律不准重新上岗操作。
第二十七条
坚持每周结合车间生产特点、事故隐患、事故教训进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搞好安全生产。
第四章: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认真贯彻上级对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讨论、解决工厂在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工厂执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厂内安全生产会议,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车间主任(含特种作业人员)以上参加,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厂里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及执行情况,重大隐患点的控制及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等。
第三十条
车间安全生产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全体组员参加研究,讨论车间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和厂里安全生产上的各项决议以及在安全生产上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防损部每月召开一次安保会议,汇报当月全厂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下个月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建议。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是工厂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目的在于了解工厂各部门、各车间的劳动保护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设备、工具、附件等)状况、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行为及潜在职业危害,以利于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分日常安全巡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日前后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检查内容:
⑴日常安全巡查:
主要是查日常基本工作,查现场、查隐患、查治安、查管理、查制度、查整改情况,根据工厂生产频率和周期,对全厂的设备、仪器、电路等进行检查,每天值班安保人员以及工厂值班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可立即向安保部和厂长进行汇报,提出整改措施意见,限期整改。
⑵季节性安全检查:
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检查,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参加,每季一次。
⑶节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在节日前后对全厂进行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文明生产等工作的综合检查,由厂领导负责,组织办公室、安全保卫部、生产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年的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中秋节、端午节、元旦节、春节等国家规定的节日前后进行。
第六章: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为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各工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列为部门评比先进,进行考核奖励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费从工厂安全专业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济责任制的一部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同本部门经济效益挂勾,严格进行评比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总评并奖惩。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下列成绩显著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劳动保护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并有成效者。
2、在抢救事故中,使工厂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有功人员。
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
4、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行之有效合理化建议。
5、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九条
奖励分为记功、晋级、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部门给予经济制裁:
1、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部门。
2、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的部门。
3、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中毒、触电、尘毒、车祸等事故部门。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工厂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管理混乱,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伤亡事故的。
2、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特殊工种的职工没有“特殊作业操作证”就上岗,发生伤亡事故的。
3、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设施和房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反映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由于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5、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不遵守安全生产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2、由于发现事故苗头既不立即报告,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
3、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刁难、阻碍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伤亡和财产更大损失的。
4、不认真总结吸取事故教训,没有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致再次发生事故的。
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6、对伤亡事故不坚持原则,袒护纵容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四十四条
重大恶性事故,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将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按事故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罚款,行政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下岗、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四十六条
凡受处分期间内或处分未撤消的,均不得评奖、晋级、提职。
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根据各工种劳动需要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九条
新工人上岗前凭安全教育登记表,老职工变换工种凭换岗教育登记表,由当事者填写领料单,本部门领导签字,凭单到办公室劳保库领取。
第五十条
一人进行多工种作业的,发放给所有工种需要的防护用品。
第五十一条
防护用品使用不到使用期一半时间,调换其他工种时应交旧防护用品,领新工种用品(遗失按罚款处理)否则新工种防护用品不发。
第五十二条
各种防护用品,按期领发,不得提前发放,严禁行政办公用品从劳动防护用品中发出。
第五十三条
所有职工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妥善爱护,负责保管,不得任意转让、出售,厂里对防护用品使用比较好的职工应予表扬,对无故丢失,损坏的应给予教育及折价赔偿。
第五十四条
所有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出和退回,办公室、劳保用品库房应做好登记,财务部可不定时核查账物,若账物不一致,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章:
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为了加强对厂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安全管理,保证生产和职工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厂区车辆(包括叉车、汽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在厂区内行驶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随心所欲乱行乱使。
第五十七条
各种机动车辆使用时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严禁带问题行驶。
第五十八条
厂区内交通限速为5公里/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角处要慢速、谨慎。
第五十九条
入厂车辆按照规定停放在固定区域,不得随意乱停,影响厂内交通安全。
第六十条
叉车驾驶员须取得“叉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章:
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为了做好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因公伤亡事故的划分:
1、因公伤亡事故指工厂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工厂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事故。
2、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第六十三条
事故的登记和报告:
1、厂里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厂长(副厂长),厂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公司法人或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2、厂里发生轻伤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厂领导,厂领导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给公司法人或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
3、事故现场必须保护。
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立即指定专人负责调动一切力量进行救助,工厂力量不能完成救助时,须立即向119求救。
如无特殊原因,轻伤事故现场需厂部办公室同意;
重伤事故,多人事故现场,需经公司法人或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同意;
死亡事故需经市劳动局同意方可拆除。
4、发生死亡事故后,厂主要领导必须在事故后的三天内向当地劳动局作详细汇报。
第六十四条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以及拟定改进措施。
2、发生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
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由厂领导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上报劳动局和有关单位。
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
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
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第六十五条
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
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
3、伤亡人和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
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
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
因负伤而造成停工天数的工资。
伤残补助。
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及家属的困难补助。
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
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备损坏的费用。
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
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
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
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
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的上岗操作所需要的培训费用。
其他
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
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六条
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工厂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并报厂领导进行验收,多人、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负责人验收。
第六十七条
死亡、重伤、多人事故自发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厂部“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图及调查旁证材料分别上报公司总部和市劳动局。
重伤事故处理结果后十天,由厂填写“职工重伤证”申请表,报公司总部、劳动局核发“职工重伤证”。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需报劳动局三份,报检察院一份,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均需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六十八条
事故处理:
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经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技人员,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的。
(6)对各部门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而未能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六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七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的。
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第七十一条
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包括工厂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由上级按有关文件进行刑事、行政处理,经济制裁,上级没有处理的一律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