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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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日,确定重伤与轻伤。

  3.伤亡事故的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轻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4.伤亡事故的上报和现场保护

  项目部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公司;

  公司/区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政府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按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救、抢险活动,防止事故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录相。

  5.事故调查的目的和组织

  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为了弄清事故真实情况,从思想、管理、技术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事故调查的组织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区域公司安全员进行监督;

  重伤事故,在当地主管部门授权下,由区域/专业公司组织项目部生产、技术、安全、施工等有关人员以及区域公司工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工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政府部门责成由公司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公司/区域公司技术、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b.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c.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d.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f.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伤亡事故的调查的实施

  事故材料搜集

  事故现场物证搜集

  事故现场物证包括:

遭破损的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

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

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拭印迹。

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有关事实及有利于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a.事故前有关事实包括:

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

  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b.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工种的时间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违章、违纪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证人材料的搜集

  调查人员通过交谈及询问等方式对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与事故有关的证人材料,通过多方调查与取证,前后对比等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考证;

  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可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进行记录;

  事故图绘制

  事故图的形式有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以能直观、客观地反映事故发生的平面与立体的真实场景为原则。

  事故原因分析

  整理和讨论调查材料

  调查组人员在经集体讨论、研究调查材料,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从能量源、危险物质以及机械和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条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a.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

  操作方法、维修检查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b.教育培训不够、不到位,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劳动组织不合理;

  d.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从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评价,分清主次,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不同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按排其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伤亡事故的。

  篇二: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为适应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需要、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标准,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任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包括伴有重伤、轻伤)4.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5.特大死亡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一次性造成职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3)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与应急防范管理

  伤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等,目的是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的内容、程序、负责部门或人员及及其职责,做好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报告统计:

(1)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并保护好现场;

(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企业应当以快速的办法报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最迟不超过24小时;

(3)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等;

(4)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按月、年定期报送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组成: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的有关人员组织;

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

2.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

事故的目的是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因而

  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的原因不查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XXX公司

  篇三:

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使发生的事故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伤亡事故分为轻微伤害、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

  二事故报告

  第六条伤亡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规定逐级报告:

  

(一)发生工伤事故,班组长、单位安技员或目睹者,应立即报告给分公司(分厂)。

  

(二)分公司(分厂)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负责人要亲临现场,了解情况,然后将事故时间、地点、负伤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负伤部位和负伤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并报告集团公司质管部。

  第七条公司质管部在接到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微伤害由公司各单位组织人员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生产、技术及工会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裁决。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附则落实。

第十八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害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轻伤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三日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事故登记表与事故经过等材料报到质管部。

  第二十二条发生未遂事故,由单位及时调查处理,并提出“未遂事故报告书”五日内报公司质管部。

  第二十三条公司伤亡事故处理应在二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天。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五负伤者及职业病处理

  第二十四条所有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都必须附有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五条工伤者必须凭市属医院或本单位医院的诊断休息证明经质管部批准后,方可享受工伤休假待遇。

  第二十六条工伤者需要到外地治疗的,持医院转院(治疗)证明,经公司批准,方可转院治疗。

  第二十七条工伤住院或工休假期满三个月者,集团公司质管部指定医院进行复查,企业主管安全的副总裁召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会议根据复查结果,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成丧失劳动能力,可按国务院规定作退休处理。

  二.医疗终结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者,应安排适当工作,指定上班时间。

如不

  能安排工作,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三.医疗尚未终结,需继续治疗工作者,要定期复查。

所在单位要关心员工的治疗、生

  活和学习。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对因抢救国家财产、舍已救人等荣誉负伤者,给予特殊照顾待遇。

第二十九条具有“职业病证明书”的患者,在医疗或休养期间以及治疗结束后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按职业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员工调转工作时,原单位应在离职单内填明该员工的工种和工作年限,如果是职业病患者,应将有关确定职业病的证明材料(病历卡)一并转交新的工作单位。

  第三十一条凡职业病患者转院或去外地医院,必须持医院转院证明,质管部批准,经市职业病防治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手续。

如未经批准擅自应诊者,不按职业病待遇处理,其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职业病患者医疗期间和退休后的待遇处理,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质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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