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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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Word下载.docx

  第八条动员社工等社会力量为围绕青少年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需求,提供心理咨询、素质教育、家庭教育、技能培训、法律咨询、社会实践、文化交流等服务。

  第九条深入了解、监测青少年发展动态,开展科学研究和基层调研工作,承担各级、各类组织涉及青少年的科研项目和项目推广;

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推动具有本地特色的青少年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的建设。

  第十条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承接青少年社会事务发展项目,承担各级组织的项目援助。

  第十一条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弘扬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十二条根据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三条承办政府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关心、支持青少年社会工作,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

顾问若干名;

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三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

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五条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

总干事和专项工作秘书长由本会聘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经费;

  (三)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四)依法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一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____年___月___日第__届第__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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