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概念及其构成两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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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
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
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其次,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
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
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篇二:
贷款诈骗罪的刑法定义和构成
摘要:
目前,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经常会发生贷款诈骗犯罪,而且形式非常严峻,由此可见,贷款诈骗罪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危害。
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宪法也在不断的加强法律的保护,但是贷款诈骗罪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呈现出许多多元化的特点,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研究贷款诈骗罪的概念、特征以及犯罪客体与对象,以期给司法界提供有力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对于贷款诈骗的概念,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主观来看,犯罪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行贷款诈骗行为,而客观反应的是犯罪人以虚假的事实或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实行贷款诈骗。
由此可见,贷款诈骗性能为属于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并且侵害的数额比较大。
此外,贷款诈骗行为也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贷款诈骗是仅仅围绕信贷关系来展开的犯罪行为。
因而在签订信贷合同时则有可能成为行为人的犯罪手法;
二是贷款诈骗与其他诈骗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贷款诈骗是属于扰乱借贷秩序的行为,并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贷款诈骗罪可以这样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对金融机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使其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要求行为人或与其相关的第三方交付巨大数额的贷款,从而产生的一种具有贷款性质利益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的特征
(一)犯罪客体
在贷款诈骗罪中犯罪客体的表现极为复杂。
由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犯罪对象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贷款人在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贷款时,就很容易在提供证明材料或签订合同时弄虚作假,从而导致贷款诈骗罪的发生,同时,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项目时,在这一过程中也很容易形成贷款债权的问题。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对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则是在签订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义务时而形成,并且行为人会通过欺瞒真相的方式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取高额的贷款,同时在得到资金时在后期不会归还银行。
此外,行为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时具体可表现出五种诈骗行为:
一是对于资金、项目进行编造,通过虚假的理由来骗取贷款;
二是为了获取贷款对贷款合同进行捏造;
三是为了获取贷款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四是在担保中,对抵押物的真实价值进行捏造;
五是其他的诈骗手段。
(三)犯罪主体
在贷款诈骗罪中,犯罪主体则属于一般主体,凡是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是年龄复合刑事责任所规定的,只要实行了诈骗贷款的行为,则都属于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在贷款诈骗中,犯罪的主观方面通常指的是行为人在故意的情况下实行贷款诈骗行为,并且行为人通过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为目的。
此外,当贷款诈骗行为的构成要素特征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贷款诈骗罪的客体与对象
(一)货款作骗罪的客体
对于犯罪客体的界定,我国的刑法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是在社会造成侵犯伤害中形成的犯罪客体。
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为: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对于解决某一行为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作为本罪对象的货款的范围
对于贷款诈骗罪而言,对犯罪对象范围的限定,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当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可分为四大类型,且是以机构的功能和在市场中的地位由高到低的分类为:
一是中央银行,二是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三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是在境内开办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对于这四大类型的金融机构贷款,是否都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的对象,以及在司法的具体实践中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分析。
首先,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而言,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成为贷款诈骗的犯罪对象的,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人民银行在发放贷款项目时,对借款的一方有明确的要求,只能是具备良好专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而其他单位或个人是无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贷款。
由此可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借款一方只能是具有专业性质的银行和金融机构。
其次,商业银行是最有可能成为诈骗贷款的犯罪对象的,因为,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许多中小企业或公民在进行贷款时都会选择商业银行贷款,所以在商业银行中各个类型的贷款项目就很容易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篇三: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与量刑规范
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的量刑:
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3、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量刑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
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在海南举行,由最高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于10月1日起全面试行,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充分辩论,从而实现量刑公正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
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⑵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⑶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⑷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⑸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二)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⑵携带贷款逃跑的;
⑶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