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大全五篇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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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大全五篇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

(四)以发电为主、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督查和检查;

(三)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和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对电力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诊断、分析和评估。

(四)负责电力安全情况统计、分析、发布;

(五)负责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六)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七)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八)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

(九)组织电力安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负责对电力建设施工中相关企业取得资质的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处罚建议。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下列电力企业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输电企业;

(二)依法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中央电力企业所属供电企业,以及由其直管、代管的地方供电企业;

依法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地方供电企业;

(三)从事发电业务的中央电力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央企业中从事发电业务的分(子)公司;

依法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中央电力企业所属发电企业;

依法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地方发电企业;

依法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发电企业。

电力监管机构对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从事电力建设业务为主的中央电力企业及其所属相关电力企业。

(五)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电力企业。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依法取得发电类业务许可证并向输电企业或供电企业售电的企业自备电厂的涉网安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上述企业自备电厂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实施监督管理;

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情况实施专业指导。

第三章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基本管理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四)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有效实施;

(五)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管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分析、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进行治理;

(六)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七)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八)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九)按照规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十)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网互联、发电厂并网的安全责任,应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

电网、发电厂不得擅自并网和解网。

第十四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电力安全事故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二次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七条

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

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组织开展定期巡视检查工作,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监控贮灰场大坝整体性安全状况。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黑启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电力监管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

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以书面文件等形式,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将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告知电力企业。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电力监管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电力安全生产检查,应当以电力企业自查为主,电力监管机构根据自查情况,组织对电力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对督查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电力企业下达整改通知;

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实施专项督办。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电力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

(二)查验电力企业相关资质条件,调阅电力企业有关资料,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四)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电力企业立即整改;

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电力企业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五条

针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超出电力监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在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解决意见。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可以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发生电力安全事件的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有重大失职行为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将其调离现任岗位。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电力企业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电力企业同级以上各类职务:

(一)拒绝或阻挠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安全生产中涉及核电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安全、水库大坝安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和电力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三)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电力安全事件,是指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的关于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中需要重点加强监督管理的电力安全事件。

第二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程编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所属各项目部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安全部是系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的施工安全生产的归口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条例》是公司对所属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所属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本专业的特点及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各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条安全生产对于所属项目部具有极为特殊的重要性,并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系统性。

为此,公司必须建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体系;

以企业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

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以工会劳动保护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

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

并且要充分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群众监督作用。

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为科学地评价、考核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事故亿元施工营业额死亡率的责任考核指标,并列入企业主要领导的考核目标。

具体为每亿元施工营业额0.05人。

第九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臵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项目上专职安全人员的数量还应根据项目危险工种的作业量和作业面积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专业的安全人员,或根据情况增加专业的兼职安全员、安全工的数量。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人员中应有机电设备专业人员,对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统筹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对于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的管理必须到位,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必须对自有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同时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十四条在计划施工营业额中确定适当比例的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在成本中列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以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的经费来源。

下列支出应列入该科目:

1.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购臵、更新。

2.消防设施、设备的购臵、更新。

3.安全教育经费。

4.安全技术培训。

5.安全技术改造、更新。

6.其他专项安全生产活动经费等。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及各项目部必须根据本企业或项目部的特点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组织演练,对应急器材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可靠性,以保证有效地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公司应为本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金。

施工项目亦应为现场的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保费可与建设单位协商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或由参加项目施工的各总、分包企业承担,待国家出台相应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应树立安全生产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理赔意识,对有条件的施工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险种,从而将企业的安全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部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力,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将安全生产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2.负责审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批准筹集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

5.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6.定期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7.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第七十条事故处理“五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生产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

4.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7.负责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8.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

第二十一条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1.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安全防护技术和安全防护设施。

2.审核、批准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及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审定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参加施工项目重要或特殊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4.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规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组织制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并参加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6.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专项方案的审核。

7.参加现场机械设备的验收。

8.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9.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

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1.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产品质量、防护性能检查,监督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得到劳动保护。

12.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

13.当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救,监督指导保护现场,清查人员伤害、资源损失情况,寻找证人、证物,汇集事故相关资料,填报事故快报。

并督促报告公安及政府有关部门。

配合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监督事故现场复工前的整改、整顿,并负责实施验收。

第二十三条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

2.组织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督促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制定和贯彻施工工艺管理规定,检查施工工艺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4.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5.负责安全设备等的技术鉴定,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6.参加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7.按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计划和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参与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2.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制止。

3.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物资供应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采购(租赁)各类材料、机械设备、架设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等,上述材料、设备、用品等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且所附各项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其安全可靠性能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负责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采购与管理,制定发放和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

3.负责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设备、材料、用品等。

4.参加对由其购入(租赁)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

5.参加由其购入(租赁)的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机械动力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对本企业所拥有的机电、起重、锅炉、受压容器(气瓶除外)等施工生产设备进行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2.负责编制上述施工生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3.负责对上述施工生产设备的操作运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并签发作业合格证。

4.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的机械设备应会同技术部门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

5.负责组织对现场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6.负责对施工生产设备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参加由于施工生产设备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措施。

第二十七条人事劳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

1.对新入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4.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制度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保卫消防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

2.负责施工生产中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3.掌握主要施工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通畅。

第二十九条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

3.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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