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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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
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
公务回避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
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
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第三条所列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不得影响亲属公正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公务回避程序依照任职回避程序进行。
特殊情况下,主管领导或领导班子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二条
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
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
(二)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三)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
(四)将本企业的项目或下属企业、单位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
(五)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六)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八)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三个月内,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班子书面报告第三条所列来往密切的亲属任职从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代会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报告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企业党组强应将回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体育场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根据有关规定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
(二)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三)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班子和回避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九条
未列入中共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依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分别报中央组织部和中央企业工委备案。
个别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根据监督制约原则,在实施办法中制定内部监管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2015-1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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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任职的下列人员: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本规定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
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
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中央企业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
(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管。
公务用车管理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
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
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
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在国资委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排气量、购车价格、使用年限)范围内,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企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企业负责人自愿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加强自驾管理,不得发放自驾补贴。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企业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通信管理
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
通信费用主要是指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和住宅通信费。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年度预算或者年度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
业务招待管理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接待工作内容,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明确宴请、接待、礼品等标准。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制订计划、编制预算和组织实施。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应当在本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
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
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业务招待所发生费用,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统一负责结算,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第五章
差旅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差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标准,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出差地有本企业定点饭店或者政府定点饭店的,应当安排在本企业定点饭店或者政府定点饭店住宿。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差旅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国(境)外考察管理
第三十条
国(境)外考察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境)外考察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节俭、合理的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各项费用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为企业负责人安排国(境)外考察活动,制订国(境)外考察计划。
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国(境)外考察计划审批,从严控制考察天数和考察人员数量,不得无故延长国(境)外考察时间,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境)外考察管理制度、考察计划和各项费用标准,从严控制费用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期间与考察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的要求,按照企业负责人参加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培训,企业培训,以及与个人相关的学历学位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分类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参加与个人相关的学历学位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培训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的费用。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
按照国资委的要求,编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并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职务消费水平做出的预算安排。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应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二)符合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的要求;
(三)保证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职务消费项目的特点,选择预算编制方法。
预算编制方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实行按年分项编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等为依据,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各项职务消费项目的标准,明确职务消费的范围和规模,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水平。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时,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报送国资委备案。
备案文件由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报告和预算方案两部分组成。
(一)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本年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编制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二)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主要包括: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方案,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专项预算方案。
第四十七条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后,可以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并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订(修订)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专项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管理、企业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
第五十条
企业制订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和制度,应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五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勤俭节约,依据相关规定和企业制度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禁止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口径和统计格式,如实列支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费用,保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和制度,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将职务消费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五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国资委纪委监察局以及巡视组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职务消费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进行职务消费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薪金。
第五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建设规范董事会中央企业,企业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印发<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5号)、《关于印发<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126号)和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切实规范职务消费管理。
专职外部董事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订(参与制订)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和集团总部相关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建立和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集团管控能力,全面规范职务消费管理。
企业制订的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和集团总部相关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