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的给水排水专业常用规范汇编含相关条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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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6.5.1条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
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7、室内上下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8、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第8.1.6条建筑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实行分质供水,优先采用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2、应采用节水型卫生洁具和水嘴;
3、住宅应分户设置水表计量,公共建筑的不同用户应分设水表计量;
5、条件许可的新建居住区和公共建筑中可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第8.1.7条建筑排水应遵循雨水与生活排水分流的原则排出,并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确定设置中水系统。
(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3.4.3条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
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3.4.4条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第6.1.2条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
第6.1.5条给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
第6.1.6条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
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
第6.1.7条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mm。
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第4.3.1条公共厕所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
公共厕所及公共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附带卫生间的居室除外)。
第4.3.2条
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2的规定。
表4.3.2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内卫生设备数量
项目
设备种类
卫生设备数量
男厕所
大便器
8施、VPa-96人以下设一个,超过8人时,每增加15人或不足15人增设一个
小便器或槽位
每15人或不足15人设一个
洗手盆
与盥洗室分设的厕所至少设一个
污水池
公用卫生间或盥洗室设一个
女厕所
6人以下设一个,超过6人时,每增加12人或不足12人增设一个
妇女卫生间
50人设一个隔间,每增加100人再增设一个
盥洗室(男女)
洗脸盆或盥
洗槽龙头
5人以下设一个;
超过5人时,每10人或不足10人增设一个
注:
盥洗室不宜男女合用。
第4.3.9条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开水设施,可设置单独的开水间,也可在盥洗室内设置电热开水器。
第4.3.10条宿舍建筑内宜设公共洗衣房,也可在盥洗室内设洗衣机位。
第4.3.11条居室附设卫生间的宿舍建筑宜在每层另设小型公共厕所,其中大便器、小便器及盥洗龙头等卫生设备均不宜少于2个。
第6.1.1条宿舍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第6.1.2条宿舍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第6.1.3条宿舍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超过时应进行竖向分区。
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设施。
第6.1.4条宿舍宜设置热水供应,热水宜采用集中制备。
条件不许可时,也可采用分散制备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第6.1.5条盥洗室、浴室、厕所及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给水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及低噪声的产品。
第6.1.6条盥洗室、浴室、厕所、居室内附设卫生间、公共洗衣房、公共开水间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
第6.1.7条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用水,宜单独计量。
第6.1.8条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水泵排出。
污水集水坑应设置排气管,并应采用密闭型井盖。
第6.1.9条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的宿舍,应按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四)《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第3.2.4条幼儿卫生间满足下列规定: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第3.2.5条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个)
大便器或沟槽
(个或位)
小便槽
(位)
盥洗台
(水龙头、个)
淋 浴
1
4
6~8
2
第3.3.3条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
第3.3.4条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3.4.2条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
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4.1.1条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五)《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3.3.4条实验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应根据功能的要求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三、化学实验室、化学准备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的地面应设地漏。
第3.3.7条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第3.4.2条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教室及教具仪器室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水池。
第3.4.6条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教室内应设水池。
第3.12.3条教师办公室和教师休息室宜设洗手盆。
第4.1.3条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
第4.2.2条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
第4.2.6条学校厕所卫生器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计算;
男生应按每4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二、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计算;
男生应按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三、厕所内均应设污水池和地漏。
四、教学楼内厕所,应按每90人应设一个洗手盆(或600mm长盥洗槽)计算。
第4.2.14条宿舍盥洗室的盥洗槽应按每12人占600mm长度计算;
室内应设污水池及地漏。
第8.2.2条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第8.2.5条自然科学园地和运动场地应设洒水栓。
(六)《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
(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第3.2.12条大中型商店(百货3000m2、菜市1200m2、专业商店1000m2及以上)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
第3.2.13条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
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
个;
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一个,但至少设1个。
第3.4.3条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0m
二、女厕所应按每30个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
三、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
第5.1.4条给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等设施;
营业厅内的各种给、
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第5.1.6条副食品商店、菜市场等建筑内应设洒水栓和排水设施。
(八)《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第3.2.7条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三级餐馆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
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第3.4.6条淋浴宜按炊事及服务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每25人设一个淋浴器,设二个及二个以上淋浴器时男女应分设,每淋浴室均应设一个洗手盆。
第3.4.7条厕所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30人以下者可设一处,超过30人者男女应分设,并均为水冲式厕所。
男厕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女厕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男女厕所的前室各设一个洗手盆。
第4.1.4条餐馆、饮食店及食堂内应设开水供应点。
第4.1.5条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排水管道应通畅,并便于清扫疏通,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
带有油腻的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
(九)《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第4.3.6条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外的公用厕所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
2距离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3应设前室;
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4宜有天然采光、通风;
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5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1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2设有大会议室(厅)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第4.3.7条开水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分层或分区设置;
2宜直接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3应设置洗涤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第4.5.6条有排水、冲洗要求的设备用房和设有给排水、热力、空调管道的设备层以及超高层办公建筑的敞开式避难层,应有地面泄水措施。
第4.5.7条雨水、燃气、给排水管道等非电气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弱电设备用房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电气设备间。
7.1.1办公建筑的生活用水水质及防污染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第7.1.2条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7.1.2确定。
表7.1.2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办公方式
单位
最高日生活用
水定额(L)
使用时数(h)
小时变化系数Ks
坐班制办公
每人每班
30~50
8~10
1.5~1.2
公寓式办公
每人每日
130~300
10~24
2.5~1.8
3
酒店式办公
250~400
24
2.0
第7.1.3条卫生器具进水管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35MPa。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7.1.4条办公建筑如需设置热水系统,可根据办公性质选择系统运行方式。
坐班制办公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酒店式办公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
第7.1.5条办公建筑的饮用水供应设施(包括开水和饮用净水),应根据办公性质和办公人员的生活习惯设置。
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的规定。
第7.1.6条饮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7.1.6确定。
表7.1.6饮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小时变化
系数Ks
1~2
1.5
5~7
3~5
1.2
第7.1.7条水泵应采用低噪声产品。
高层办公建筑的给水加压系统应有防水锤措施。
第7.1.8条档案室、重要资料室、计算机网络中心和晒图室等服务用房如有给排水管道穿越,应采取严防漏水和结露的措施。
第7.1.9
办公建筑中水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执行。
(十)《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第6.1.13条室内消火栓宜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主要出入口和楼梯间附近以及放映机房入口处等明显位置。
布置消火栓时,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第7.1.2条
放映机房、小卖部以及多种经营用房宜根据使用要求设置给水排水设施。
第7.1.3条
观众厅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十一)《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7.1演出用房
第7.1.6条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盥洗室洗脸盆应按每6~10人设一个;
2、淋浴室喷头应按每6~10人设一个;
3、后台每层均应设男、女厕所。
男大便器每10-15人设一个,男小便器每7-15人设一个,女大便器每10-12人设一个。
8.1防火
第8.1.1条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超过800个座位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
第8.1.2条舞台主台通向备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本规范第8.3.4条规定设置水幕。
8.3消防给水
第8.3.1条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800个座位以上,特等、甲等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机械化舞台台仓部位,应设置消火栓。
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时,闷顶面光桥处,宜增设有消防卷盘的消火栓。
第8.3.2条超过1500个座位的观众厅的闷顶内、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8.3.3条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的葡萄架下,应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超过800座的剧场舞台葡萄架下宜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8.3.4条剧场内水幕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本规范第8.1.1条规定设置的防火幕上部,应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2、按本规范第8.1.1条规定应设置防火幕有困难的部位,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应设防火分隔水幕;
3、按本规范第8.1.1条规定宜设置防火幕有困难的部位,宜设防火分隔水幕。
第8.3.5条剧场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执行。
第8.3.6条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在设置自动开启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雨淋阀和水幕系统的快开阀门,应位置明确,便于操作,并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装置。
第8.3.7条剧场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给水排水
第10.1.1条剧场建筑应设置室内、室外给排水系统,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第10.1.2条化妆室、卫生间、淋浴室等,宜设置热水供应装置,前厅或休息厅宜设置观众饮水装置。
第10.1.3条观众厅、乐池、台仓和机械化台仓底部应设置相应的消防排水设施。
第10.1.4条剧场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第4.5.7条公用和专用厕所所宜分别设置。
公共厕所卫生洁具按使用人数男女
各半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人男厕按每6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30人设小便斗一具;
2、成人女厕按每30人设在便器一具;
3、儿童男厕按每50人设大便器一具,小便斗两具;
4、儿童女厕每25人设大便器一具;
5、洗手盆按每60人设一具;
6、公用厕所内应设污水池一个;
7、公用厕所中应设供残疾人便用的专门设施。
第4.6.8条美工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4、工作间内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或设小洗手间与之毗邻。
第4.6.10条缩微与照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缩微复制用房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5、冲洗放大室,室内应有给、排水设施。
第4.6.13条装裱、整修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有给、排水设施;
第5.3.2条书库和非书资料的室外场地应排水通畅。
室内不得有给、排水管道穿过。
屋面雨水排除应采用有组织外排水。
并不得将水箱等蓄水设施直接放在其屋面上。
第6.3.2条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设气体等灭火系统。
电子计算机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贵重设备用房宜设气体等灭火系统。
第7.1.2条书库内不应设置供水点。
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
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第7.1.3条在馆内适当位置宜设置饮水供应点。
第7.1.4条缩微照像冲冼室的排水管道应耐酸、碱腐蚀,室外应设污水处理设施。
(十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4.2档案库
第4.2.4条当采用水消防时,应设置排水口。
4.4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第4.4.3条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应有上下水,并应有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设施设备;
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
第4.4.8条裱糊室内应设加热电源、上下水设施,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防火设计
第6.0.1条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6.0.4条库区外应设消防给水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
档案库应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其他档案库房、档案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乙级档案馆中的档案库房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或非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
第6.0.9条档案馆内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的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的规定配置建筑灭火器。
第7.1.1条馆区内应设给排水系统。
第7.1.2条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第7.1.3条上下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档案库相邻的内墙上。
第7.1.4条各类用房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十四)《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十五)《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十六)《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第3.2.3条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十七)《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第6.2.4条汽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其排水方式不宜采用明沟。
第6.2.5条地下汽车库宜设置带隔油措施的集水坑和排水泵。
第6.2.6条机械式汽车库内应设置排除其内部积水的设施。
(十八)《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第8.1.2条一级站宜设置汽车自动冲洗装置;
二、三级站应设汽车冲洗台。
第8.1.4条站场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统。
(十九)《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二十)《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第一节一般规范
第3.1.14条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
1.40m。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3.2.5条儿科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
第3.2.9条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2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
女厕每75人设大便器1个。
设置要求见第3.1.14条。
第三节 急诊用房
第3.3.2条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
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
护士室、
值班更衣室;
污洗室、杂物贮藏室。
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
挂号室、
病历室、药房、收费处;
常规检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
手术;
厕所。
第四节 住院用房
第3.4.1条出入院
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
二、卫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