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答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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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
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
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
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
注意:
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
(7.6.1条>
100M高层、7.6.2条≤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
3.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
可以不计入。
4.饮料厂建厂房,9层高,下面4层为厂房,上面5层为办公,可否?
但是必须明确该厂房属于丙、丁、戊类厂房。
5.端部房间面积小于75平方,甚至小于60平方,门是否可小于1.4M?
不可以。
6.5.2.2条注2、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不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此条相比原规范严了很多,原为4M,现在要6、9、13等。
注3、通过连廊连结的建筑物不应视为同一座建筑。
也提高了要求。
7、5.3.1注:
住宅建筑的防火分区按单元进行划分,不考虑其建筑面积,通廊式仍应划分防火分区。
本条明确了单元式住宅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既按单元划分。
8、楼梯间等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为2h,只满足人的疏散时间要求即可;
防火墙耐火极限为3h,是为了隔火,使一个防火分区的火不蔓延到另外一个防火分区。
二者之间不同。
9.在使用预制构件的时候,应注意审核构件的检测报告,一般为四川所、天津所检测。
10、5.5.5条规定公共建筑剪刀楼梯可以采用,但是应分别设置前室。
剪刀梯之间的隔墙采用防火玻璃都可以,只要满足耐火极限即可,实际很少采用。
11、5.5.8条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此条明确了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层数范围。
5层及以下的均可不设,如5F的教学楼、办公楼等。
问:
若不设封闭楼梯间,防火分区如何划分?
如某教学楼5层,总面积为4000平方,每层800平方,防火分区如何划分?
可视为不上下叠加,按每层面积来划分,若某层超了面积,则需要通过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
本教学楼每层800平方不超面积,虽然叠加面积4000超了防火面积,也无需划分防火分区。
假如教学楼每层面积为3000平(无自喷时),则需要每层划分两个防火分区。
设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是否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
用什么门?
需要划分防火分区的,按照面积要求划分,做封闭楼梯间,并不是说每层一个防火分区。
处于上下防火分区之间的门,用甲级防火门。
其他非防火分区之间的门,采用封闭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
12、机械排烟的内走道是指走道一端到另一端的长度,还是走道内疏散楼梯间到走道尽端的长度?
即是走道本身的长度还是走道的疏散长度?
是走道本身的长度。
13、5.5.19对商店营业厅人数的计算,疏散宽度的计算进一步明确。
14、5.5.21.7避难层的外墙不应敞口,并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
此条杜绝了开敞式避难层的做法。
15、5.5.23宿舍和公寓等其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和各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本条否定了原《建规》的规定,明确了宿舍和公寓的公共建筑性质。
16、5.5.25.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平方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0m,每个单元设置一个通向屋顶的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本条对原单元式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做了修订,户门的级别由甲级降到了乙级。
17、5.5.28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户门不宜全部开向前室,采用乙级防火门的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
本条对防烟楼梯间的设置更严了,原单元式住宅12-18层可设封闭楼梯间,现在需设防烟楼梯间。
对户门开向前室的问题放宽了规定,做乙级防火门即可全部开向前室。
18、5.5.30.4(住宅)剪刀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
剪刀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可合用,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本条对三合一前室放宽了规定,允许做三合一前室了。
但从消防的角度,建议消防电梯前室独立出来,不合用。
因为消防电梯是给消防员使用,火灾的时候向内走,而消防楼梯则是给人员疏散使用,火灾时向外走。
19、5.5.23……单元式住宅建筑,当不设置避难层时,应自第18层起在每户靠近户门处设置一间避难间。
用于避难间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兼做其他用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
2……此条可以利用,当单元式住宅超过100米时,为不设置避难层创造了条件。
避难间可以用入口出的卫生间、房间等兼做,不影响建筑布局。
20、6.2.4规定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不得仅砌至吊顶上。
别墅建筑作为一个独立小建筑是否可行?
个人感觉还是砌到梁、楼板底面基层的好,无论从隔音还是安全的角度考虑。
21、6.4.3.6防烟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此条常见问题是上屋面的楼梯间门做普通门,而不做常闭防火门,若防烟楼梯间需要加压送风,则在火灾时无法给楼梯间足够加压,无法达到防烟目的。
另首层是扩大的防烟前室,不能把楼梯间的门取消做扩大的楼梯间。
22、6.5.1.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门关闭的提示性标志。
“安全通道严禁上锁,防火门保持常闭。
23、6.5.1.5甲、乙、丙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有关规定。
注意《防火门》GB12955有新标准,防火时间有调整,标准有提高,小心被厂家忽悠。
24、需要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或前室的门,在首层和顶层直接对外时,也要采用防火门,常闭或者火灾时具有自闭功能。
为加压送风创造条件,若采用其他门,则无法保证加压条件。
25、防火门和消防通道的宽度为净宽度,即建筑完成面后的宽度,且不能有凸出物。
26、干式和湿式防火卷帘用在防火墙上,均需特级防火卷帘。
卷帘上可以设门,可通行,有单向或者双向通行门。
帘中门可根据需要灵活设置。
另防火卷帘形式多样,几乎各种形式规格尺寸都可以做到,可以放大胆设计^0^。
27、7.1.2环形消防车道、两个长边消防车道,条件限制也可以一个长边设置。
一个长边对消防很不利,尽量做两个长边或者环道。
消防无小事,事关生死。
28、7.1.8对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29、7.2.1……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取消了高度大于5m的规定,对高度不做要求,放宽了。
30、7.2.2对消防登高场地进一步明确了规定:
长X宽=15X18m等。
31、7.2.4公共建筑的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32、7.3.3条明确了消防电梯停靠的问题,消防建议消防电梯尽量下到地下室。
33、8.2.3条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置。
34、8.3.1条有删除,有增加。
10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需设自动灭火系统;
11注1除住宅建筑外,高层居住建筑应按公共建筑,公寓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5、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5防烟和排烟设施均有所修订。
36、住宅建筑改为按照高度来分类以后,对目前的设计有一定的影响。
一类住宅为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二类为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按3m层高,54m为18F,27m为9F。
而南方首层架空普遍大于3m,18层住宅将无法按照二类建筑设计。
《高规》《建规》答疑:
商业大厦,地上七层,地下两层。
地下商场总建筑面积25000m^2,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设甲级防火门”。
请问:
是否符合要求?
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论依据:
“建规”第5.1.13条第5款规定,“当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体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建规”5.3.15、“高规”4.1.5等多条均提到“人员密集场所”。
但在两本防火规范的术语中并无相应解释。
“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定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所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汽车、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侯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根据2007.12.20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是否意味着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内允许使用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
不可以用。
环保问题。
尽管该条文未像“高规”那样明确地提出不可以使用卤代烷灭火系统,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开禁卤代烷灭火系统。
理由:
卤代烷属于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杀手,我国参加了国际环保组织,理应遵守《蒙特利尔》公约。
“建规”5.4.6-1、“高规”6.1.3A多要求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可否分别按商场、住宅考虑各自的疏散要求?
可以根据防火规范对商场和对住宅的防火安全疏散要求分别考虑各自的安全疏散,但其建筑中的逃生设置(例如:
报警\喷淋等)仍应按公建配置。
“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其中所说的“灭火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房内允许使用移动式的(如,手推干粉车、手提灭火器等)手动灭火系统?
我认为:
手动的或移动的灭火设备与燃油、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的火灾特点不相适应。
“高规”7.4.6条、“建规”8.4.3条均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设计时,消防电梯间前室内的消火栓是否计入建筑物整体总数之中呢?
不计入。
消防电梯间内的消火栓主要是为消防部队开辟通道和掩护一号射手向起火点发动进攻而专门准备的,与楼层其它部位的消火栓实用功能不一致,所以,正如建规8.4.3条的解释所言: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与室内其它的消火栓一样,无特殊要求,但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
24.问:
“建规”8.5.7“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切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水炮灭火特性供我们设计时参考?
本条所致的固定消防水炮,和消防部队使用的消防水炮不同。
其灭火程序完全自动化,即:
巡检监控→发现火焰→自动报警→火焰定位→系统确认→炮口追踪→定位射水(精确度0.5m)→扑灭火灾→解除警讯→恢复巡检。
(参见黑龙江省体育馆现场录像)
有人对“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提法不敢苟同,您的观点如何?
我也不敢苟同。
实体高层建筑火灾模拟试验证明:
这种结构的防烟楼梯间内的气流组织特性是:
只对单人逃生有利,而对人流逃生不利(根本原因在于逃生的人流造成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同时打开,破坏了气流组织的挡烟功能。
一座靠山的高层住宅,当靠山坡的一侧可以直接水平进入到第9层,该楼是否可以按多层建筑考虑?
按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不可以放在坡地建筑中?
2.0.7条所说的综合楼与2.0.8所说的商住楼有什么区别?
商住楼是综合楼的表现形式之一。
商住要求宽松一些。
综合楼:
是指“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商住楼:
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高规”第2.0.1条,裙房的定义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商住楼底部的商店部分与上部住宅“相连”可否将底部商店部分统一视为裙房、并按裙房要求设计?
指独立高层建筑。
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是公共建筑还是住宅?
是公共建筑。
单元式住宅中,楼梯的耐候极限是否按防火墙设计?
不是。
在计算防火分区的面积时,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防烟楼梯间以及封闭楼梯间的建筑面积是否可以不计入?
要计入。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有必要吗?
太有必要了!
有火灾教训。
一幢18层普通住宅,每层3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000m^2,地下一层设停车库。
依据新规范6.1.1.2条规定设计,每单元均设一座疏散楼梯,单元之间为防火墙。
消防专用梯的设置问题上,规范6.3.2条规定: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
本工程每层面积小于1000m^2,是否可以仅在一个单元内设置一台消防电梯?
6.1.1.2条所提到的“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是指哪个部位的隔墙?
户内用房之间隔墙不受限制。
户间墙按此限制。
十八层及十八层一下的单元式的复式(即一跃二)住宅楼套内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是否执行“高规”6.1.1.2条中规定的窗槛墙高度大于1.2m的规定?
可以不执行。
新修订的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而6.2.3.1条则规定十一层及十一层一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既然都是允许只设一部疏散楼梯,门的耐火登记为何要求不同?
甲级门肯定比乙级门安全,但是十一层高的住宅楼,户门用乙级门,耐火极限够吗?
防火要求不同,十八层危险性大。
一座50m的塔式写字楼采用了剪刀楼梯间,设了一个前室。
因为楼梯间靠外墙,将其设计为自然排烟,请问:
我做得对吗?
错!
6.1.2.3剪刀楼梯分别设前室,正压双送,前室分设。
住宅可少一个前室,但加压送风分设。
可不可以将一幢单元式住宅看成是若干个塔式住宅,按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进行设计?
6.1.3条规定: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请问,这些户门是否需要安装自动闭门器?
安装。
6.1.3条文说明。
“高规”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大托盘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否将住宅的疏散出口设在商场屋面,后再从屋面另设安全疏散楼梯直达地面?
原则上不可以。
但是,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将大托盘广场式屋面视为敞开式避难层作为居民的中转平台,继而通过专用疏散楼梯转移到首层室外地面,但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大托盘屋顶空地净面积必须满足“高规”6.1.13.3的要求,即:
“避难层净面积应能满足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2)商场屋面上的每座住宅楼均应有一部由屋面直通地面的专用疏散楼梯,并应就近布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疏散口,若确有困难,专用疏散梯的数量可适当减少,但整个托盘从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梯总数不得少于两部,且应按不同方位分散布置,两个向地面逃生的疏散楼梯入口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5m;
3)专用疏散楼梯间入口应面向屋面平台,且据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
4)如设置敞开式外挂疏散楼梯,紧靠楼梯两侧的门窗、洞口,与楼梯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当确有困难时,可在2m范围内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
5)屋顶除建筑排气管道外,不应开设任何天窗洞口;
6)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5h。
所谓“原则上不可以”是因为“高规”6.2.6条明确规定: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
首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高规”6.1.9条所说的“首层疏散外门”,可否以普通木门代替防火门?
何谓“净宽”?
即表面与表面之间的实际宽度。
例如:
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是指走道两侧墙的粉刷层外表面之间的净距离。
它与“净高”的概念是互相呼应的。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对“室内净高”的术语解释为: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地面或吊顶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门应向哪个方向开启?
双向防火弹簧门。
大陆、台湾、日本处理办法各有特色不妨参照。
我国国际消防展览会已见有此产品。
能否介绍一下有关避难层的现状以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住宅建筑规范》9.8.3条规定: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如果是一幢从第十一层跃向第十二层复式住宅楼,是不是可以不设消防电梯?
要设消防电梯。
根据“高规”第6.2.5.1条要求: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这在一些工程中,特别是住宅楼中的管道井,很难做到。
用丙级门可以,住宅可以按住规。
7.3.6条: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而本条的条文说明中却说: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
其中包括室外、室内两部分,…”请问:
在这条文和条文说明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应如何执行?
按7.3.6执行,修正条文说明。
1)将2005高规P166倒数第15行中“灭火”改为“室外消防”
2)将高规P169倒数第9行消防泵合用报警阀“后”改为“前”
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这就是说: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反言之,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就必须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不对?
难道不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比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火灾危险性还要大吗?
您对这条的反推理解是片面的。
应注意到本条中所提及的“普通住宅”一词,实际上说的就是“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
换言之,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不仅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户外公共场所如走道、楼梯间等部位也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能不能明确地告诉我,7.6.2条中所说的“普通住宅”中的“前室”,要不要求设自喷?
明确的说:
7.6.2条中所说的“普通住宅”中的“前室”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条所指的“普通住宅”是整栋住宅建筑的概念,而并非指的是住宅中的某部分。
超过50m的商住楼,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是否还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系统?
是的。
仍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系统。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这在表3.0.1“建筑分类”的公共建筑栏里已明确标出。
而不是“高规”第1.0.3.1条所指的单纯的居住建筑(包括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
根据表3.0.1中所列,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属一类建筑,而
“高规”第6.2.1条明确规定,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
再看8.2.1条: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言外之意: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是不允许做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的。
所以,超过50m的商住楼,尽管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仍然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为开敞式,仅在楼梯间里设机械送风,是否可行?
“高规”8.2.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
所以,即使前室是敞开式,也必须设机械加压送风。
对于机械送风加压的防烟楼梯间,可不可以只给楼梯间送风加压,前室不设送风加压系统?
对于防烟楼梯间而言,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均以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为宜。
1.“高规”8.3.6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公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2.“高规”8.3.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
3.“高规”8.3.1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只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垂直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和封闭式避难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