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申诉状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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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申诉状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x

张xx(系肇事者),女,25岁,汉族,农民,住xx市xx镇xx村。

申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xx市坊子区人民法院(xxx4)坊刑初字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申诉人张xx,张xx连带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共计332177.10元。

 

事实与理由:

xxx4年10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xx驾驶鲁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至290公里+226.80米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越线侵权,将由北向南正常行使的李xx(曾用名李学富)驾驶的鲁xxxxxxxx号二轮摩托车(载乘车人万xx,李xx)撞到,由北向南行驶的赵祥仁驾驶的鲁xxxxxxxxx号二轮摩托车因躲避不及,撞在鲁xxxxxx号货车的右后角处,该事故致李xx,万xx,李xx三人受伤,其中李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损坏,张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于xxx4年11月24日向坊子区法院以张xx犯交通肇事罪向坊子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二申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xx及车主张xx赔偿二申诉人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332177.10元,贵院于xxx5年5月20日作出xxx4坊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xx赔偿二申诉人的损失,但未判决直接侵权人张xx负赔偿责任,显示错误。

该案生效后,二申诉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但六年多被上诉人张xx仅仅支付一万元,当时申诉人万xx也受伤,且伤情严重,花去大量医药费,且留下后遗症,至今无法工作,这些年来和儿子的生活一直靠亲朋好友的帮助,二被申诉人给二申诉人经济上精神上均带来巨大伤害,因法院判决错误,漏判张xx负赔偿责任,致二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增加了难度,故申请贵院对该案予以重新审理。

此致

坊子区人民法院

万xx李xx

xxx1年5月6日

2017年民事诉讼申诉状范文【2】

申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原告):

李xx,男,xx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在xx省xx县xx镇xx村156号。

系被害人李xx之父。

董xx,女,xxx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上同。

系被害人李xx之母。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人):

吴xx,男,xxx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在xx县xx镇xx村xx号。

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申诉请求:

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xx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吴xx死刑,立即执行,并支持我们的民事诉讼请求。

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在刑事方面存在的错误

(1)原判认定:

被告人吴xx与被害人李xx在没有依法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因李xx不愿与吴共同生活离家出走,吴xx便产生了报复心理。

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事实是:

在吴xx与李xx举行结婚仪式的当晚,吴xx因怀疑李xx对他不忠,就与李xx吵架,吴xx进行撬箱把钱拿走(该事实见吴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该事实说明,李xx离开吴xx家时被吴xx所逼,吴xx报复心理的产生是吴凭空的怀疑李xx对他不忠,而非李xx出走,吴xx才产生报复心理。

原判规避该事实的真相,显然是把吴xx产生报复的责任加到李xx身上,为杀人犯吴xx推脱责任。

(2)被告人吴xx刺杀被害人李xx,被告人用刀在被害人的面.颈.背.胸.手等多部位扎20多处(见尸检鉴定),手段非常残忍,情节十分恶劣。

原判对此详情不提,只是笼统的写到被告人用刀将被害人杀死,这显然还是为杀人犯推脱责任

(3)被告人吴xx杀死被告人李xx之后,他心想:

杀死一个也是死,杀死两个也是死(见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继而又持刀到被害人家敲门,欲杀害被告人的父母(检察院的起诉书已认定),因被害人父母未开门吴xx杀人未得逞,后又将窗户划烂用杀伤力极强的啄木鸟春雷炮点燃后扔到李xx父母的住室,已达到其杀害李xx父母之目的,此行为并非是被告人所说的威胁被害人的家人。

若是威胁,他可以在住室外面放大炮,或者用没有杀伤力的小火鞭炮,或者在外面叫喊,而用杀伤力极强的大炮点燃后扔进李xx的父母的住处,这显然是故意杀人的行为。

李xx的父母没有死.伤,是其万幸,被告人的行为说明其报复杀人心理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其杀人未遂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原判在被告人欲以杀害李xx父母的主观恶性极大之情节不提,仍是为杀人犯吴xx推脱责任。

2.原判不杀被告人的理由不能让人信服

被告人吴xx杀害李xx,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继而在杀害一个也是死.杀两个也是死的思想支配下,继而又去杀李xx的父母,主观恶性极大,没有情可原谅之处,没有法定的从轻情节,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原判对应判处被告人死刑并立即执行的上述情节只字不提,而是为不杀被告人找了两条理由:

一是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二是被告人的亲属主动替被告人赔偿我们经济损失。

这两条理由均不能成为不杀被告人的理由

(1)被害人李xx没有与吴xx登记结婚,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现在的法律也没有事实婚姻之说,故从法律角度而言,他俩不存在婚姻关系;

他俩举行结婚仪式的当晚,被告人就凭其没有根据的怀疑第一李xx寻衅滋事,逼李xx出走,二人没有同居关系,也谈不上有家庭关系。

从本案的事实看,纠纷的发生完全是被告人对李xx的怀疑,并非是因婚姻家庭引发的矛盾。

原判认定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此案事错误的。

即便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法律也没有规定对杀人犯可以从轻,老百姓也不会对这一含糊不清的婚姻家庭矛盾对杀人犯可以谅解。

反而,这样的判决只会给家庭带来不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安,社会不稳。

故该理由不能成为对杀人犯的从轻理由。

(2)我们至今没有得到一份的赔偿,何来被告人的亲属主动替被告人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反而是在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对我们是不管不问。

被告人的亲属替被告人赔偿损失,不能说明被告人有悔过之意。

被告人在案发后不是主动自首,而是畏罪潜逃,逃避法律的制裁,后经市、县公安机关的全力侦破才将其抓获,归案后有百般抵赖,没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法庭上说,被告人的亲属交到法院8万元钱,他们交钱分明是拿钱买命。

此案是杀人案,常言说,人命关天,此事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如果杀人后,拿钱可以买命,在当今我国的社会,不要说8万,就是80万、800万,能拿出的人有多少!

如果杀人后,能拿钱买命,社会上会有多少人杀人案会发生,这难道不令人可怕吗!

故该理由也不能成为不杀被告人之理由。

二、原判民事方面存在的错误

我们所诉的有两项:

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两项数额为88万多,原判以不支持精神损失和间接损失为由,判决被告人赔偿我们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8万元。

我们没有要求精神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损失,对犯罪分子依法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该规定没有说不赔偿间接经济损失:

《责任侵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我们所诉的11万多元,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而计算的,该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原判没有全部支持我们的请求,而判决8万元,判决的这8万元,不是钱多少的问题,而是被告人的亲属交到法院8万元,法院就判了8万元,这不是巧合,而是被告人的家属交多少,法院就判多少。

从此可以看出,无论刑事方面,还是民事方面,都是按被告人一方的意思判。

这岂不是杀人犯有理吗?

综上所述,原判是不顾被告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十分恶劣、主观恶性极大、仅凭怀疑就杀人的,情不可原、法不能容之情节,不顾民愤,不顾社会稳定,不顾法律之神圣尊严,刑事、民事完全按照杀人犯一方的意思而断,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请上级法院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撤销原判,判决杀人犯吴xx死刑并立即执行,以平民愤,给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是人们能够安居乐业:

民事方面依法判决。

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的怨恨不能平;

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的恐惧不能消,其出狱后会继续行凶,社会安全隐患极大;

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决不罢休!

恳请上级法院判决,判处杀人犯吴xx死刑并立即执行,给我们一个公道。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xx

董xx

xxx年11月28日

民事申诉状范本【3】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李xx,男,生于xxx年1月8日,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岳阳市四化建公司下岗职工,住四化建家属区,,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岳阳市天马(集团)总公司(下称天马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八字门村

法定代表人:

彭佳良,该公司总经理,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章岳春,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洪湖人,住岳阳市新华书店家属区,电话: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岳阳市南湖渔场,依据地岳阳市南湖,机构代码为70733397-6

赵建良,该渔场场长。

案由:

申诉人李xx不服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1年4月16日作出(xxx1)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1)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被申诉人天马公司和章岳春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赔偿申诉人李xx因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含后续治疗费120万元)2164232.44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诉人天马公司和章岳春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二审、再审改判按份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一)、被申诉人天马公司与被申诉人章岳春违法经营的事实。

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市南湖月牙湾沙滩的使用权属被申诉人天马公司。

被申诉人天马公司在修建南湖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同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沙子和卵石。

1997年3月17日,被申诉人天马公司与被申诉人章岳春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诉人天马公司将其拥有南湖月牙湾度假村的鱼塘、人工沙滩以及配套的房屋设施交被申诉人章岳春经营管理,租用期限五年(1997年4月1日至xxx2年4月1日),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岳春享有自主权、经营权,自负盈亏。

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岳春按照被申诉人天马公司的要求所投资的固定资产、绿化、营业点房屋、竹楼及配套设施,在合同期满后作价交付给被申诉人天马公司。

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章岳春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经营范围为饮食、钓鱼服务,取字号为岳阳南湖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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