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工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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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坡
道宽度应满足行车要求;
5)机械操作人员应取得作业资格证书;
6)当采用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时,应采取铺设渣土或砂石等硬化措施;
7)有内支撑的基坑开挖,挖土机械不应停留在在水平支撑上方进行挖土作业,当在支撑上部行走时,应在支撑上方回填厚度不小于300mm的土层,并应采取铺设路基箱等措施;
8)基坑开挖应根据基坑及周边环境的监测数据,及时调整开挖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
5施工荷载
1)基坑边弃土、料具堆放距坑边距离不应小于设计规定,且不应小于1m;
2)基坑周边堆载应在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范围内;
3)机械设备施工与坑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4)当利用支撑兼作施工作业平台或栈桥时,上部机械设备的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6监测监控
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监测方案,明确监测项目、监测报警值、监测方法和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内容,并应按监测方案实施施工监测;
2)监测的时间间隔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当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
3)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
4)当监测值达到所规定的报警值时,应停止施工,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4.1.4基坑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护
1)开挖深度超过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安装应符合标准要求;
2)基坑内应按标准要求设置作业人员上下坡道或梯道,通道数量不应少于2处,作业位置的安全通道应畅通;
3)降水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支护拆除
1)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2)基坑支护结构拆除或换撑顺序、预加力卸载程序应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3)当采用机械拆除时,施工荷载应小于支撑结构承载能力;
4)人工拆除时,应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5)当采用爆破拆除、静力破碎等拆除方式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作业环境
1)基坑内土方机械、施工人员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标准要求;
2)上下垂直作业应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在电力、通信、燃气管线2m范围内及上下水管线1m范围内挖土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应设专人监护;
4)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光良好,当光线较弱时应设置足够照度的光源。
4.2钢围堰
4.2.1钢围堰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
方案与交底、构配件材质、围堰构造、制作及运输、钢围堰安装、检查验收、监测。
安全使用、安全防护、拆除。
4.2.2钢围堰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围堰施工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围堰应编制完整的设计文件,并对围堰结构、构件和附属装置进行设计计算,图纸和计算书应齐全;
3)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4)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5)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
2构配件材质
1)制作钢围堰的原材料和构配件应有质量合格证、产品性能检验报告,其品种、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要求;
2)钢板桩等定型产品应有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3)围堰承力主体结构构件、连接件严禁存在显著的扭曲和侧弯变形、严重超标的挠度(含侧壁苍扁或局部凹陷变形)以及严重锈蚀剥皮等严重缺陷。
3围堰构造
1)钢围堰的侧壁结构尺寸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2)钢围堰结构的嵌固深度和封底混凝土厚度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3)钢吊箱和钢套箱围堰的内支撑间距、层数、设置方式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钢管桩和钢板桩围堰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围檩和内支撑;
5)钢吊箱围堰的底板结构和吊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制作及运输
1)钢围堰拼装应搭设牢固可靠的作业脚手架;
2)在航道上浮运钢围堰的作业前,应办理通航备案手续;
3)钢围堰采用气囊法坡道滑移入水时,钢围堰组拼用的钢支墩的高度不应大于气囊直径的0.6倍,气囊的工作高度不应小于0.3m;
4)钢围堰采取整体浮运就位时,干舷高度不应小于3m,浮运速度不应
大于0.5m/s,并应设置防溜绳。
5钢围堰安装
1)钢板桩或钢管桩围堰在施打前,其锁口应采取可靠的止水措施;
2)钢吊箱在浇筑封底混凝土前,应对底板与桩护筒之间的缝隙进行封堵;
3)钢围堰施打或下沉应采取可靠的定位系统和导向装置;
4)钢围堰接高或下沉作业过程中,应采取保持围堰稳定的措施,悬浮状态不得接高作业;
5)施工过程中应监测水位变化,围堰内外水头差应在设计范围内;
6)围堰抽水时应及时加设围檩和支撑系统;
7)钢吊箱围堰应在封底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围堰内抽水并进行钢吊箱体系转换。
6检查验收
1)在原材料和构配件进场进场、围堰结构安装完成、安全防护设施安装完毕各阶段应进行分阶段验收,并应形成记录;
2)在围堰施工完成、投入使用前,应办理完工验收手续;
完工验收应形成记录,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各阶段检查验收内容和指标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量化;
4)验收合格后应在明显位置悬挂验收合格牌。
7监测
1)钢围堰应按有关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应按照监测方案对围堰结构、内外部水位和相邻有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监测监控;
2)钢围堰施工前应设置变形观测基准点和观测点;
3)钢围堰布设支撑前应测读所有变形观测和水位观测的初始值;
4)监测监控应记录监测时间、工况、监测点、监测项目和报警值;
5)围堰内抽水时应对围堰各部位的变形进行监测。
4.2.3钢围堰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使用
1)围堰顶的高度应确保正常施工状态下围堰内不灌水;
2)使用过程中严禁私自加高钢围堰;
3)围堰上部应设置作业平台时,施工均布荷载、集中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2安全防护
1)钢围堰内外应按规定设置安全可靠的上下通道;
2)围堰临边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
3)船舶停泊处水中围堰应设置船舶靠泊系揽桩,船舶严禁系缆于围堰结构上;
4)通航水域围堰的临边栏杆应设置反光设施,边角处应设置红色警示灯;
5)通航水域的围堰应设置确保结构不会被船舶碰撞的防撞桩;
6)围堰上应配备足够的、各种类型的消防、救生器材。
3拆除
1)钢板桩或钢管桩围堰拆除应从下游侧开始逐步向上游侧进行;
2)钢板桩或钢管桩围堰内支撑拆除应按从下往上的顺序进行,并应先拆除支撑,再拆除围檩,最后拔出钢板桩或钢管桩;
3)钢套箱或钢吊箱围堰拆除应按照先上后下、先支撑后侧板的顺序进行;
4)钢围堰拆除时,应采取向围堰内注水或在侧板上开连通孔,使内外水压保持平衡的措施;
5)每道支撑拆除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采取换撑措施;
6)钢管桩或钢板桩拔桩的起重设备应配置超载限制器,不得强制拔桩;
7)从事钢围堰拆除作业潜水员应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应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4.3土石围堰
4.3.1土石围堰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
方案与交底、筑堰材料、堰身构造、
围堰填筑、监测、验收。
安全防护、拆除、河道清理。
4.3.2土石围堰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石围堰施工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堰身应进行设计计算;
2)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3)当专项施工方案需要组织论证时,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2筑堰材料
1)土围堰筑堰材料宜采用黏性土或砂夹黏土;
土袋围堰袋内填土宜采用黏性土;
竹笼、木笼、铅丝笼、钢笼围岩应采用片石或卵石填筑;
膜袋围岩宜采用砂或水泥固化材料填充;
2)当用草袋、麻袋等装土堆码时,袋中应装不渗水黏土,装土量为土袋容量的1/2~2/3,并缝合袋口。
3堰身构造
1)土石围堰的外形尺寸不应影响河道泄洪、通航能力;
2)围堰高度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
0.5~0.7m;
3)围堰填筑宽度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标准要求,并能承受水压和流水冲刷作用;
4)围堰外侧迎水面应采取防冲刷措施,防水应严密;
5)围堰填筑内侧坡脚与基坑开挖边缘距离应根据河床土质和基坑深度确
定,并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且不得小于1m;
6)堰身内外边坡坡率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标准要求。
4围堰填筑
1)填筑前应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河道施工通航备案手续;
2)围堰填筑应分层进行;
3)筑堰前应将堰底河床处的树根、石块、杂物清除干净,堰底清理宜在小围堰保护下进行;
4)堰体范围内的水井、泉眼、地道等应按要求处理,并应经验收形成记录备查;
5)竹笼、木笼、铅丝笼、钢笼围堰在套笼下水时应打桩牢固;
6)采用吸泥船吹砂筑岛,作业区内严禁其他船舶和无关人员进入,不得在承载吸泥管的浮筒上行走;
7)围堰填筑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拢。
5监测
1)围堰填筑及使用过程中,应对其堰身变形、渗水和冲刷情况进行监测;
2)围堰应按规定在上下游设置水位标尺,记录不同时间的水位。
6验收
1)围堰施工完毕,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验收内容应量化进行,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验收合格后应在明显位置悬挂验收合格牌。
4.3.3土石围堰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堰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戒标识,并采取隔离措施;
2)围堰上下游100m处,应设置航行标志;
3)围堰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安全警示灯;
4)堰顶临边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
5)围堰内应按标准要求设置作业人员上下坡道或梯道,通道数量不应少于2处,作业位置的安全通道应畅通。
2拆除
1)围堰内工程基础施工完成后,应尽快将围堰拆除;
2)围堰应按从下游至上游的顺序拆除;
3)围堰拆除不得污染水体。
3河道清理
1)拆除围堰弃土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外运,不得往河道内抛填;
2)围堰拆除后,应按照当地水务相关部门要求清理河道。
4.4沉井
4.4.1沉井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沉井与气压沉箱施工规范》GB/T51130的规定。
4.4.2沉井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
方案与交底、沉井构造、筑岛、沉井制作、浮运与就位、下沉与接高、检查验收。
封底与填充、用与监测、安全防护。
4.4.3沉井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井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水文地质资料及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设计计算;
2)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3)当沉井深度超过一定规模时,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4)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
2沉井构造
1)沉井的结构尺寸和构件的型号、间距、配筋等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2)设置内支撑结构的沉井,其支撑间距、层数和构造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3)沉井的嵌固深度和封底混凝土厚度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封底混凝土的顶面高度应高出刃脚根部不小于0.5m;
4)筑岛沉井的刃脚垫层设计应经计算确定;
垫层结构厚度和宽度应符合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筑岛
1)筑岛的尺寸应满足沉井制作及抽垫等施工的要求,并应在沉井周围设置宽度满足要求的护道;
2)制作沉井的岛面、平台面和开挖基坑的坑底高程,应比施工期可能的最高水位高出0.7m以上;
3)筑岛材料应采用透水性好、易于压实的砂性土或碎石土等,且不应含有影响岛体受力及抽垫下沉的块体;
4)斜坡上筑岛时应进行计算,并应有抗滑措施;
5)在淤泥等软土上筑岛时,应将软土挖除,换填或采取其他加固措施;
6)无围堰筑岛的临水面坡度不应大于1:
1.75;
7)岛体应牢固,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4沉井制作
1)底节沉井制作用的脚手架平台和模板支撑架应搭设牢固;
后续各节的模板不应支撑于地面上,模板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1m;
2)支垫的布置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抽垫;
3)支垫顶面应与钢刃脚底面贴紧,并应确保沉井重量均匀分布于各支垫上,内隔墙与井壁连接处的支垫应连成整体;
4)底节沉井抽垫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抽垫后沉井受
力要求;
5)支垫应分区、依次、对称、同步地向沉井外抽出,并应随抽随用砂土回填捣实;
6)定位支垫应最后同时抽出;
7)沉井底节最小高度以及上部分节制作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并能确保下沉过程的稳定性;
8)钢沉井的分段、分块吊装单元应在胎架上组装、施焊,首节钢沉井应在坚固的台座上或支垫上进行整体拼装。
5浮运与就位
1)浮式沉井在下水、浮运前应进行水密性检查,对底节尚应根据其工作压力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水;
2)在航道上浮运沉井的作业前,应办理通航备案手续;
3)浮式沉井在浮运、就位、接高的任何时间内,沉井露出水面的高度均不应小于1m,并应考虑预留防浪高度或采取防浪措施;
4)浮式沉井在布置锚碇体系时,应使锚绳受力均匀,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导向船和沉井产生过大摆动或折断锚绳;
5)浮式沉井采取滑移、牵引等措施下水时,沉井后侧应设置溜绳。
6下沉与接高
1)筑岛沉井下沉时,挖土应自井孔中间向刃脚处分层、均匀、对称进行,不得先挖沉井外圈土,由数个井室组成的沉井,应控制各井室之间除土面的标高保持一致;
2)沉井在地面上接高时,井顶露出地面不应小于0.5m;
水上沉井接高时,井顶露出水面不应小于1.5m;
3)带气筒的浮式沉井,气筒应采取防护措施;
4)下沉过程中应对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道路或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下沉过程和终沉时的坑底稳定;
5)在刃脚或内隔墙附近开挖时,不得有人停留;
对于有底梁或支撑梁的沉井,严禁人员在梁下穿越;
机械取土时井内严禁站人;
6)船上或支架上制作的浮式沉井,下水应在水面波浪较小时进行,有船只经过时不应入水;
7)采用空气幕辅助下沉时,空气机储气罐等应由专人操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严禁日光暴晒和高温烘烤;
8)沉井接高应停止沉井内取土作业。
7检查验收
1)施工前应对所用的起重设备、缆绳、锚链、锚碇和导向设备进行检查;
2)在筑岛填筑完成、沉井井体制作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3)钢筋混凝土沉井,应在钢筋绑扎完毕,浇筑混凝土前按规定进行钢筋隐蔽验收;
4)在沉井施工完成后,应办理验收手续并形成验收记录;
5)各阶段检查验收内容和指标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4.4.4沉井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底与填充
1)在降水条件下施工的干封底沉井,封底时应继续降水,并稳定保持地下水位距坑底应不小于0.5m;
2)当采用水下封底施工时,水下封底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沉井能满足抗浮要求方可将井内水抽除;
3)封底前,井壁内隔墙及刃脚与封底混凝土接触面处的泥污应清理干净;
4)配合水下封底的潜水人员应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5)井孔填充时,所采用的材料、数量及填充顺序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2使用与监测
1)浮式沉井顶的高度应确保正常施工状态下沉井内不灌水;
2)沉井上部设置作业平台时,施工均布荷载、集中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3)下沉时应进行连续观测,并应采取措施对轴线倾斜及时进行纠偏,倾斜的沉井不得接高;
4)沉井使用过程中应对沉井结构、水位和相邻有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监测监控;
5)筑岛沉井施工期间,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筑岛岛体的稳定,坡面、坡脚不应被水冲刷损坏。
3安全防护
1)沉井临边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
2)沉井内外应按规定设置安全可靠的上下通道,各井室内应悬挂钢梯和安全绳;
3)船舶停泊处水中沉井应设置船舶靠泊系揽桩,船舶严禁系缆于沉井结构上;
4)通航水域沉井的临边栏杆应设置反光设施,边角处应设置红色警示灯;
5)通航水域的沉井应设置确保结构不会被船舶碰撞的防撞桩;
6)水中沉井上应配备足够的、各种类型的消防、救生器材。
4.5人工挖孔桩
4.5.1人工挖孔桩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规定。
4.5.2人工挖孔桩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
方案与交底、截水与排水、桩孔开挖、井边荷载、护壁、提升设施、气体检测与通风。
上下梯道、安全防护、劳动保障。
4.5.3人工挖孔桩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工挖孔桩作业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2)挖孔桩在施工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超过一定规模的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4)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2截水与排水
1)挖孔桩开挖前,应在桩边以外以及临近的边坡顶部设截、排水设施;
2)桩基开挖深度范围内有;
有的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
3)桩孔内抽水时不得实施开挖。
3桩孔开挖
1)桩孔开挖应在临近边坡支护完成后实施;
2)挖孔桩开挖最小净距和跳挖间隔桩数应符合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3)采用混凝土护壁时,每循环开挖深度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且不得大于1m;
4)下层土方开挖应在上层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实施;
5)裸吊岩石时,井内人员必须出桩口;
6)桩孔浇筑混凝土时相邻桩孔应停止开挖;
7)挖孔桩开挖应根据周边环境的监测数据和地质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开挖步序。
4井边荷载
1)桩口周边1m范围内不应堆放土石、材料和机具等;
2)桩口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m;
3)桩口堆载、车辆等大型施工机械的荷载超过设计规定。
5护壁
1)第一节井圈护壁顶面高出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00mm,并应与首段护壁混凝土同时浇筑;
2)护壁的厚度、混凝土强度等级、配筋应符合规范和设计的要求;
3)护壁应振捣密实,不应有蜂窝、空洞、露筋和开裂;
4)护壁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搅拌或采用预拌混凝土。
6提升设施
1)提升设施的基础应坚固、无沉降;
2)提升机架的搭设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当采用定型产品时,其安装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3)提升机架应完好,不应有严重锈蚀或变形,底座应有垫板;
4)吊绳、吊钩、电葫芦或卷扬机等的型号、规格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吊绳磨损应在标准允许范围内,卷筒应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和钢丝绳防脱装置;
5)提升桶应采用钢制桶,吊耳及连接应牢固可靠;
6)一次出土重量不应超过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最大重量;
7)施工期间每天应对提升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与维护记录。
7气体检测与通风
1)挖孔桩施工过程中应按要求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
2)人员每日下井工作前,应进行井下气体检测;
3)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5m或有特殊要求时,应采取机械送风,送风量不小于25L/s;
4)桩孔在清渣、安装钢筋等井下作业时,应保持与桩孔开挖时的送风量。
4.5.4人工挖孔桩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下梯道
1)井身超过2m时,桩孔内应按攀登作业要求设置供人员上下的刚性爬梯;
2)作业人员不得乘坐吊桶或攀爬护壁上下。
1)孔口和孔壁附着物应固定牢固;
2)停止作业时应按水平洞口防护要求对孔口加盖板防护;
3)井口及周边应采取满足标准要求的防护措施,并设立警示标志;
4)井身超过5m时,井下作业人员的头顶部应按规定设置护盖。
3劳动保障
1)人员作业及上下时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2)桩内照明电压不得大于24V;
3)井下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
4)桩口应有监护人员,并与桩内人员适时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