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7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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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7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听证、行政监督、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旅发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区旅游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管理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管理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单位问题,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

(五)市旅发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管理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管理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区旅游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旅游局(委)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管理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管理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对《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

发出《行政管理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旅游管理工作事项职权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由有权机关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听证、监督、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行政管理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六)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旅游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的;

(十八)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管理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管理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管理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管理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项:

对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国家1A、2A、3A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标准条件符合情况;

(二)旅游景区是否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二年复核一次。

要求旅游景区报复核材料,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达到复核年限的旅游景区;

(二)旅游景区在规定期限内自查并填报材料;

(三)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安排检查员到现场复核;

(四)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复核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复核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降低等级、撤销等级处理。

 

第三项:

对三星级及以下旅游饭店质量等级的监管

获得国家一星、二星、三星级质量等级的旅游饭店。

(二)旅游饭店是否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的标准要求。

每三年复核评定一次。

要求旅游星级饭店报复核评定材料,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和评定。

(一)书面通知达到复核评定年限的旅游星级饭店;

(二)旅游星级饭店在规定期限内自查并填报材料;

(三)北海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安排检查员到现场复核评定;

经复核评定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整改,并可评定标准和程序作降低等级、撤销等级处理。

第四项:

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旅行社;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四)旅游景区景点;

(五)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一)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四)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五)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六)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八)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九)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十)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日常检查:

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

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

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确定检查人员

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三)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

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前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

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

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

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

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

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

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

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

执法建议等。

(六)违规处理

(一)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队(所)办公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

在规定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二)处理通报

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及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项:

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的安全生产监管

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督查、抽检,明查暗访。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排除的责令整改。

(一)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

(二)相关企业开展自查;

(三)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情况书面责令整改。

第六项:

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监管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

(二)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是否符合《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与评分细则》。

每两年初步复核一次。

要求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上报考核材料,采取集中审核、现场检查方式开展初步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一)书面通知广西特色旅游名县;

(二)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在规定时间内上考核台帐;

(三)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考核组成员结合现场汇报集中对考核台帐进行初步审核;

(四)根据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报告上报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考核合格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继续保留称号,不合格的取消称号。

第七项:

对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的监管

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

(二)是否符合《广西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农家乐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和国家以及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标准》、《生态旅游区评定标准》、《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

每两年复核一次。

要求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填报复核材料,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一)书面通知达到复核年限的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

(二)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区、旅游度假区在规定期限内自查并填报材料;

(三)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安排检查员到现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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