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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答案】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本题中,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4)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

【答案】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本题中,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已经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甲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甲不具有处分权,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②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在本题中,甲在与丁订立合同时隐瞒了自己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构成欺诈,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如果合同被撤销,丁可以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合同被撤销,给丁造成损失的,丁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案例2】

甲、乙、丙于2007年10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三人约定各占1/3的份额,画由甲保管。

2007年11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

甲擅自决定将此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

事后,甲告知乙、丙。

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得该画后,于2007年12月1日将画以15万元卖给戊。

双方同时约定,此画先放在丁处,让丁再欣赏1个月,2008年1月1日丁再向戊交付该画。

2008年2月,戊向辛借款3万元,期限为3个月。

戊将该画抵押给辛。

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08年3月,戊未经辛的同意,擅自将此画作价6万元卖给不知情的庚。

庚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A装裱店装裱。

因庚未按期支付A装裱店的费用,该画被A装裱店留置。

(1)丁是否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

【答案】丁依法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在本题中,尽管甲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但善意第三人丁属于有偿取得,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

(2)戊自何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答案】戊自2007年12月1日起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辛的抵押权是否设立?

辛的抵押权能否对抗庚?

【答案】辛的抵押权已经设立,但辛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A装裱店能否行使留置权?

【答案】A装裱店有权行使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

【案例4】

2008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

A公司于3月10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

B公司于4月1日交付全部展览设备;

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3月10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日期为3月10日,付款日期为4月10日。

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1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18日,B公司与甲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将展览设备运至A公司。

3月20日,B公司掌握了A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甲公司暂停运输展览设备,并通知A公司中止交货,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4月1日,B公司通知甲公司将展览设备运往A公司,甲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展览设备全部毁损,致使B公司4月1日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4月5日,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月1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

3月2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

3月2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

4月15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出票人A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3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B公司3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2)A公司4月5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A公司4月5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甲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8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汽车自动喷漆装置。

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

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

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

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

I.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

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

为什么?

3.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题要点:

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1分)“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

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分)

2.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

(1分)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分)

3.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2分)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1分)

2.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OO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

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

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6月1日起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

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

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租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

(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为什么?

(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分)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1分)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2分)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3分)

3.甲公司与乙大厦签订一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甲公司也要求维修,但由于出租人乙大厦没有维修,致使办公室天花板塌落,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3)为了美观舒适,甲公司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经出租人乙大厦同意,乙大厦知道后要求甲公司恢复房屋原状,乙大厦的要求是否合理?

(4)甲公司为了节约办公费用,经乙大厦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另一公司,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

(5)在承租期间,乙大厦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征得甲公司的同意?

(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1分)《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那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乙大厦承担。

(1分)《合同法》第2l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大厦的要求合理。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1分)甲公司没有得到乙大厦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应按出租人的要求恢复房屋原状。

(4)甲公司和乙大厦的关系没有解除。

(1分)《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乙大厦不需要证得甲公司的同意。

但应当提前通知甲公司。

(1分)《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分)

4.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

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

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不久,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请结合所学的合同法学理论说明理由。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第2款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分)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二、案例题

(一)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W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因为W目前在文化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

股东乙认为W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

另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Z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

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

问题

1.W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2.Z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3.1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

4.股东甲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

(一)1.【答案】W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解析】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严格的任职资格限制。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答案】Z董事不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其任职的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解析】因为其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竞业禁止的义务。

3.【答案】Z董事的10万元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解析】《公司法》第149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答案】股东甲的想法不能实现。

【解析】因为公司成立后,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股东不能抽回出资。

虽然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是允许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却受到法律的一定的限制。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股东甲的想法不能成立。

(二)2000年5月,甲为筹集做生意的款项,向其好友丙借款30万元,但因没有预想中的收益,甲一直迟迟未归还丙的借款。

丙多次要求甲还钱却没有结果,遂于2002年3月起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借款关系有效,甲应归还对丙的借款,但甲一直没有履行,丙只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甲已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甲却在此之前与同学乙各自出资30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还是该公司的董事。

该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并不是很好,目前可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也就在30万元左右。

问:

1.丙认为甲之所以投资30万元与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目的就是借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要求揭开公司面纱,让甲抽回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用来偿还欠其的债务。

丙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2.丙的债权如何实现?

(二)1.【答案】不能。

【解析】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本案中,无论甲设立公司的真正目的是什么,该有限责任公司都已成立,甲的出资行为早已完成,甲是不能任意抽回出资的,即便该公司不能或不想继续经营,那也要清算以后股东才能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因此,丙抽回出资偿还债务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2.【答案】如果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则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三)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红黄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因此乙在没有通知甲、丙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甲认为不能转让,但乙坚持认为其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

鉴于甲提出异议,乙为了避免大家关系紧张,又提出抽回出资的要求,丙认为这一要求是受公司章程保护的,应予支持。

甲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好,使公司的经营很被动,马上修改了公司章程。

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

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适?

(三)

【解题思路】

本案例涉及的是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和公司章程的修改。

1.【答案】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正确的。

【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

“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但章程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如果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话,则该章程条款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可知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不经通知即可转让股权的章程条款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是无效的。

因此乙不能依据无效的章程条款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2.【答案】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尽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公司章程允许股东抽回出资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乙不能依据无效章程条款行事。

因此,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3.【答案】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是不合适也不合法的。

【解析】因为公司章程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其修改应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甲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任意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甲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四)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

(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

(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

(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6)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

(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

【答案】

(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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