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平时作业-2020年-2021年华工网络教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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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第一学年华工网络教育《民法学》平时作业
一、简答题
1.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哪些?
答;所谓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是有效的,但因具备一些可撤销事由使得行为有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会无效。
可撤销的事由有四类,即重大误解、胁迫、欺诈、显示公平。
(1)重大误解:
即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及标的物性质、质量、数量等产生误解,再者误解必
须是重大。
(2)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
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显失公平:
《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2.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有: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条件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3.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条件是什么?
答: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
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
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
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
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
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
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4.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须具备如下条件:
(1)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之物,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如果让与人有权转移动产所有权,自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3)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
即受让人取得动产的行为具有交换性质。
(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出于善意。
即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
5.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同不当得利一样都属于债权的一种。
构成条件:
(1)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
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
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
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
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
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
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不作为,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②无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
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案例分析题
1.齐某(21岁)与郑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
齐某便对郑某说:
“去逗逗它”。
郑某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
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
这6时0岁老太太高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陶瓷推翻,损失价1值000元陶瓷。
另外,高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疗费、住院费等共2计000元。
请根据上述案例,结合民法学相关知识回答如下问题:
(1)高老太太因躲闪母猪而撞翻陶瓷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
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老太对其由于紧急避险行为而造成的损害不
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成立应具备几个条件:
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即迫不得已;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根据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高老太的行为应当属于紧急避险。
(2)齐某和郑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为什么?
答:
齐某和郑某逗猪而造成老太太受伤,瓷瓶被打坏,存在主观过错。
而我们知道,构成民事侵权的是个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从该事件可知,齐某和郑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
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
齐某和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
所以,齐某和郑某应该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高老太摔断右腿所花去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答:
高老太摔断右腿所花去的费用应由齐某和郑某共同承担。
齐某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因为齐某是教唆郑某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4)若郑某当时13周岁且无个人财产,高老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
为什么?
答:
由胡某和王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胡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为王某当时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而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5)陶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答:
陶瓷的损失由齐某、郑某和猪的主人共同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有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及立法精神,猪的主人由于对猪疏于管理,违背生猪圈养的乡规民约,也应承担响应的民事责任。
陶瓷的损失是紧急避险造成的,这一损失就应当依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原则分配责任。
(6)若郑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高老太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为什么?
答:
由猪的主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王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该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王某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
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
双方约定:
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5进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
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的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
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
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根据上述案情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为什么?
答:
根据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因此,作为第三人的天鹅公司在知晓全宇公司与大兴公司的委托关系后,可以直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为什么?
答: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彩电购买合同的总价款为130万元,则定金最多可以约定26万元,超出部分无效。
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并且,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