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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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一十一条纠纷解决办法
第六章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一十二条协议变更
第一十三条协议转让
第一十四条协议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一十五条协议生效
第一十六条文本和附件
第一十七条特别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和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各新建住宅区楼内总配电间(箱、柜)前、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
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电和需求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电的计量装置(按《技术导则》第四款第十条要求:
住宅区范围内公共设施用电计量装置应设在公变配电室)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
与工程相关的远程抄表装置系统等。
1、本工程范围内配置容量按照《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按下列第种情况选择:
(1)、主电源配置容量kVA,第二路电源为一、二级负荷配置容量kVA。
(2)、配置容量由乙方依据甲方后期提供的建筑户型面积户数及公建面积另行计算。
2、电气设备及材料以本工程电气设计施工图所列为准。
1、本工程费用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收取,即:
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及项目详规总平面图所列数据计算应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费。
2、标准:
A类【商品房】:
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95元。
B类【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棚户区)】:
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76元。
C类【别墅。
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
(据实结算类):
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暂按每平方米95元收取。
3、建设费收取:
本工程计费按类/类混合执行。
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费总面积暂定平方米,总计费用暂定为
(大写)人民币: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
第一次付款,计费总面积*缴费标准*10%计:
在签订本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收取。
第二次付款,按以下第种情况选择:
(1)一次性建设的:
计费总面积*缴费标准*80%计
在设计审查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收取。
(2)分期建设的:
本期建筑面积*缴费标准*80%计:
后期开发建设面积的建设费收取由双方以附件形式签订。
(3)据实结算的:
按工程预算支付至工程预算金额的90%计:
在工程预算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收取。
4、建设费的结算:
(1)本工程最终计费面积的确定:
依据房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在主体落架后进行测量。
根据提供的当地房管部门核准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面积(预测)审核分层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核算面积,确定最终建设费总额。
(2)依据本条第3款两次付款数额及最终建设费总额结算,在本工程正式供电前结清。
(3)对分期建设的结清本期尾款。
(4)据实结算类按工程决算在供电前结清尾款。
5、甲方付款时,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的税务发票给甲方。
本工程所需材料和电气设备均由乙方组织采购,乙方应按照技术导则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签订并履行合同。
乙方应将电气材料和电气设备的技术资料复印件提交监理人备案。
乙方所采购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电气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
其他材料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设计技术要求,乙方应对其质量负完全责任,如有不合格的材料和制品,乙方必须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
1、符合电气设施安装条件之日起计划工期:
天。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以保证供配电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投入使用。
2、对分期建设的以附件形式签订后期的协议工期。
3、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1)现场施工条件或设计发生变化,工程量增加。
(2)不可抗力(指政府行为、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地震、高温等自然灾害)。
(3)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需处理时。
(4)甲方未按协议约定付款。
(5)甲方未按约定期限提供本项目规划红线内电力通道、供配电设施用房或虽按期提供但经乙方验收不合格。
(6)甲方未及时支付本项目规划红线外施工所发生的路由费用(含挖占道路赔偿、破路赔偿、青苗赔偿、绿化赔偿等)。
(7)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
若因以上原因开工日期推迟,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3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办理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本工程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配合办理供配电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承担施工过程中项目规划红线外所发生的路由费用(含道路挖占赔偿、破路赔偿、青苗赔偿、绿化赔偿等);
承担规划红线内的电力通道所需的土建设计、施工费用(含高、低压电缆沟及桥架等),承担规划红线内供配电设施用房的土建设计、施工费用(含装修、门窗、照明、排水、通风、消防系统、构筑件、预埋件、基座等),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3、负责组织供配电设施的楼内布线建设,即:
各新建住宅楼内配电间(柜、箱)及由楼内配电间(柜、箱)至楼内各层住宅计量装置之前的布线的设计、设备材料及施工、调试等,竣工后由乙方验收;
承担依据电气设计图纸及乙方确定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馈出的所有低压回路布线的设计、设备材料及施工、调试等费用。
4、对供配电设施建设期间水、电等使用提供便利;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隐蔽工程覆盖前,甲方应进行自检,并通知乙方进行中间检查。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7、甲方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误工费。
8、按协议约定缴纳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
提供高可靠性供电的容量按照现行文件标准缴纳执行。
1、组织完成项目设计招标、施工招标、物资招标、监理招标。
2、按照设计方案组织建设、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3、确保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进度和按时供电,以保证新建住宅项目按期顺利交付。
4、做好项目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已竣工工程未投运前,乙方负责已建设完成工程的保护工作。
7、乙方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1、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执行。
2、乙方应将其准备进行验收的日期提前通知甲方,除非另有协议,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含本数)将其确定的验收日期通知乙方。
验收按甲方在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进行,各环节的后应在本阶段的缺陷消除完成后进行。
不满足验收条件的,不得报验。
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修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检查合格后又发现质量问题时,仍由乙方承担责任,进行返工、修改。
因返工、修改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4、本工程红线内的供配电设施土建部分及楼内布线,甲方应依据本工程设计图纸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乙方有权在建设过程中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
5、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甲方应承担由于乙方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第四章工程质量
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约定支付建设费,或拖延、拒绝导致付款延误的;
(2)甲方负责组织建设的红线内供配电设施土建部分及楼内布线,经乙方验收不合格的;
甲方负责整改并承担违约责任,由乙方再次验收,造成工期延误的;
(3)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4)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协议的;
(5)甲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其他义务的。
2、乙方有权暂停施工
甲方发生除本条第1款第(4)条以外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甲方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的28天内(含本数)仍不履行义务,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
3、甲方违约解除协议
(1)发生本条第1款第(4)条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协议。
(2)乙方暂停施工28天后(含本数),甲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
但乙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乙方根据协议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乙方违约:
(1)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电气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设计)要求;
(2)乙方未能按协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3)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协议;
(4)乙方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对乙方违约的处理
(1)乙方发生本条第1款第(3)条违约情况时,甲方可通知乙方立即解除协议;
(2)乙方发生本条第1款第(3)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乙方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乙方违约解除协议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含本数),乙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
但甲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甲方根据协议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仲裁:
提交,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期间,协议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协议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双方应协商修改协议相关条款:
(1)新建住宅项目名称改变。
(2)增加或减少供电容量。
(3)违约责任调整。
2、协议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提出方向协议相对方提出变更协议请求,双方就协议变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将协议转让他人。
发生以下情形时协议终止:
1、甲方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破产。
2、协议依法解除。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工程竣工,双方结算并付清全部建设费后完成供电,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正本份,副本份。
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以附件形式签订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特别约定是对协议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1、本工程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上的经营性用房所需总容量,由甲方及时提供,便于乙方将其纳入本工程总配电容量,及时确定本工程的总体供电方案。
2、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为分界点;
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计量装置为分界点;
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内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的计量装置为分界点。
3、工程质保后续运维
乙方负责保障供配电设施(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的计量装置)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4、计量装置馈出线运维
(1)新建住宅计量装置馈出线由产权人委托或自行负责管理。
(2)住宅区公用设施用电采用公用变电站220V/380V供电的,住宅区范围内公共设施计量装置馈出线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小区自管组织维护管理。
5、供配电设施投运后,规划红线内供配电设施用房、土建(高、低压电缆沟)由产权人负责维修。
6、供配电设施投运后,乙方应将以下事项及时通告:
(1)计划检修,提前7天通知。
(2)临时检修,提前24小时通知。
签署页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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