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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注意】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1)部门和直属单位

  中央各部门:

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

  中央直属单位:

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中央预算收入与中央预算支出

  预算收入:

中央固定收入,共享收入的中央收入部分,地方上缴收入

  预算支出:

中央本级支出,补助地方支出

  2.地方预算

  地方各级预算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活动的基本环节,在国家预算中占有重要地位。

  

(1)地方预算的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2)地方预算收入与地方预算支出

地方固定收入,共享收入的地方收入部分,中央对地方的返还、补助收入

地方本级支出,上解中央支出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包括:

本级预算+所属的下级政府的总预算。

  【注意】下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下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级政府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大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各级人大的职权:

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人大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1.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利比较

审查权

批准权

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大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中央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地方人大

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本级人大常委会及本级政府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注意】①审查权:

全国人大既可以审查中央预算草案,也可以审查地方预算草案;

地方人大审查本级预算草案。

②批准权:

各级批各级的,全国人大批中央,地方人大批地方。

③撤销权:

全国人大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撤销本级。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利比较

监督权

审批权

撤销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方案

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

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方案

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决议

  【注意】区别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权利(人大常委会为常设机构)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具体工作)

  编制、执行、提案、报告。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划分

  

(1)税收收入;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罚没收入、规费收入等)。

  2.按分享程度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1.按内容(支出方向)划分

  

(1)经济建设支出;

(预算支出的主要部分)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2.按支出级次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

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各级政府

各部门、各单位

⑴法律、法规

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⑵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⑶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⑶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⑷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⑷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⑸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⑸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预算收入

本级预算收入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地方上解的收入

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下级上解的收入

预算支出

本级预算支出

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上解上级的支出

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二)预算的审批

  1.审批权——各级批各级

  中央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预算备案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必须依法自上而下地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

  3.预算批复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1.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2.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3.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4.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5.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国库进行。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注意】参与政府预算的执行部门包括:

各级政府(组织者),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者),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收钱的),财政支出部门(花钱的)、国库(存钱的)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1.审批

  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审批;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1)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2)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3)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六、决算(★★)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

  1.决算草案的编制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2.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七、预决算的监督(★★)

  4个监督主体: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政府、财政、审计部门

  

(一)权利机关的监督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注意】与预算管理职权中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进行区分:

人大只能执行事前及事后监督。

  

(二)各级政府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政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

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注意】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没有行政法规。

  

(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制定,包括: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补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地方性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注意】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2.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三公一诚)(★)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站在供应商的角度

  (三)公正原则——站在采购人的角度

  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我国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⑴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⑶优缺点

  优点:

取得规模效益,减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缺点:

集中采购周期长、程序复杂难以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特别是无法满足紧急情况的采购需要。

  

(二)分散采购

  由各预算单位自行采购的模式。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有利于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手续简单。

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也不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分类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指采购人或者代理采购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主要采购方式)。

  

(2)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3)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注意判断题)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供应商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注意多选)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唯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适用范围:

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2.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实施监察。

  3.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进行。

  

(二)构成

  我国财政国库账户设置为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小额现金户和特设专户五类账户的集合,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账户

开户银行

适用范围

国库单一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

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预算外资金专户

商业银行

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对预算外资金的日常收支进行清算。

  续表: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

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

特设专户

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单位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三、财政收支方式(★★)

  

(一)财政收入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

由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按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

由征收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财政支出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转移支付等。

  【注意】购买支出包括:

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

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等。

  【注意】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是指:

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 

10 

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

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 

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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