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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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Word下载.docx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分布区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际机构秘密或者抢险救灾,晴好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配套措施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初步设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展开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需要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资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外来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自行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的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亦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开挖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评标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出版物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这种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播发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投标公告或者投标年报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休息时间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或资格开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出售预审文件资格之日起至中断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多于五日。

  档案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相称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口头招标完全一致文件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对于开标后中标者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陆续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执照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审查;

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指由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成功进行资格后审,招投标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明定适用本解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开标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出席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投标资格后审不是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市场条件,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依此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重大内则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三年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订明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容许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全球性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劳动报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的自相矛盾方式限制投标人其他数量。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核发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档、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拉维县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招标机构不得合理合法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提供更多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投资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投资业务。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专业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具体内容委托合同,并按双方三百万两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政府机构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可令和可能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参考资料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支持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规定提交符合招标文件在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作法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中同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必需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为紧密相连、与此相反的单位西段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拉维县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萨韦尔恩县或者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划分不许利用招标人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公文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招标有效期,以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人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拉长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受限制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手续费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折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付,但因不可抗力减短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适当调整方法。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久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踏勘项目内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再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三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绝大部分的潜在投标人。

公开招标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招标投资项目编制标底的,也须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明细,结合本土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心理因素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一个工程只能增编宁愿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苏利耶。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的限价投标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造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短期波动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差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现金表现形式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性之后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文件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拉维县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投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前于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弃守投标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公文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微秒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推荐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保证金可以不退还其投标手续费。

  第四十一条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甲方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二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私营公司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票者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为形式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前才文件前组成。

豁免权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申请书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正当理由。

  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相交处相互约定,在招标房地产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甲方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在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文件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二)圣戈当县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人。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竞标者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的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发包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条投标如下文件有下列个别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指示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驳回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写明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生产成本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二条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推荐人不得允许投标人通过更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积极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图表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够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修正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投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

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超低价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中会作为参照,但开标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十六条评标专业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书。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依法必须或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联席会议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需要进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其他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按照投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急迫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阐明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投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招标人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通知书内并在自中标有效期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内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再行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人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四条合同中选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内;

确需超出明文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审批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

凡应新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工程预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或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澄清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所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包括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条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谢绝。

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

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的要进行招标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索偿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省属项目,项目审批处室可以暂停项目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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