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样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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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住所地是。
〔如: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畴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如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如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
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关于法律法规规定;
如为各种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业务范畴:
(一);
(二);
(三);
…………………………………………。
〔必要详细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业务范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涉及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关于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
理事任期3年或4年;
关于单位重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筹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长开办资金方案;
(五)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结;
(六)聘请或者辞退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请或者辞退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设立;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以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建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她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要载明授权范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办。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策,必要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决策,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修改;
(二)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结;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策,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视、签名。
理事会决策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参加决策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策实行状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其她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寻常工作,组织实行理事会决策;
(二)组织实行单位年度业务活动筹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立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请或辞退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请或辞退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似,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民办非公司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要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涉及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关于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关于单位重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规定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策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办法;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六)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她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她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要用于章程规定业务范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要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结和终结后资产解决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结:
(一)完毕章程规定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自行解散;
……………………。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结,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关于机关指引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剩余财产,完毕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关于法律、法规规定解决。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毕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献之日起,即为终结。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