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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法院。

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第二款“主合同和担保

  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主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A地,担保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D地,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即为A地。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对于第一意见,笔者认为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属于“法定管辖”,根据约定管辖优先法定管辖的原则,应由担保合同约定管辖地管辖。

对于第三种意见,笔者认为是建立在同时起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前提下。

如果只就担保人进行起诉,则应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第一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

试论我国刑法第129条中的严重后果

  试论我国刑法第129条中的"

严重后果"

王充*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

"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条规定的是丢失枪支不报罪,为刑法修订后的新罪名。

关于此罪我国刑法学界虽已注意到其特殊性,但专门研究不多。

对该罪很多问题争议很大,如该罪的犯罪客体要件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要件里行为的单复与行为的作为形式以及结果的问题,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形式等问题。

①这些问题不但与我国刑法理论中一些基本问题联系密切,而且关乎此罪能否在司法中正确地认定。

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就该罪的争议问题发表一点看法,以就教于大家。

一、"

与争议问题我们认为出现上述争议问题,原因在于大家对该罪中的"

的地位与性质有不同看法,因此若想解决上述争议问题就必须先从分析"

入手。

我国理论界对该罪中的"

大体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就造成严重后果而言一般存在过失,不可能具有直接故意,但不排斥有间接故意的可能性,但对严重后果没有过失时,也不排斥本罪的成立,故可以认为严重后果是一种处罚条件,因而不需要对之有故意与过失。

②第二种观点认为:

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内容,是本罪的构成要件结果。

③我们可将第一种观点称作"

处罚要件说"

第二种观点称为"

构成结果说"

由于有了对"

的不同认识也就产生了争议即对该罪的不同认定。

第一种观点"

处罚条件说"

认为在该罪中行为人因违反了枪支、弹药管理规定而危害了公共安全,本罪客体要件为公共安全,即行为侵害不特定多数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不及时报告是一种不作为,不及时报告以丢失枪支为前提,丢失枪支即遗失枪支,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等情况。

本罪的行为既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也可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果。

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

这里严重后果包括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前者如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社会心理秩序的结果;

后者如造成不法分子利用行为人丢失的枪支实施犯罪行为等严重后果。

丢失枪支本身不是严重后果。

本罪主观方面较为复杂,就丢失枪支而言,通常表现为过失,不可能是故意,但也包括没有过失而丢失枪支的情况(如被盗、被抢的某些情况)。

就不及时报告而言,虽然是故意的,即明知丢失枪支后应立即报告,但故意不及时报告。

就造成严重后果而言不需要对之有故意或过失,因此,总的来说,本罪是由故意构成。

④第二种观点"

则认为在该罪中犯罪客体要件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务用枪。

在"

里也有人认为该罪中犯罪客体要件是公共安全。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了枪支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了严重后果。

该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明知枪支丢失而不及时报告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当然,对于行为人不及时报告而言,行为人是故意的,但这不是罪过意义上的故意。

⑤[!

--]一个罪的认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上都应该是唯一的,应当避免在该罪认定中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我们有必要对此两种观点进行分析。

二、关于两种认定的质疑在"

的观点里,公共安全是该罪的稳固客体要件,但这个结论却很难从"

的观点推出来。

依处罚条件理论(后详述)本罪在行为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时已既遂,我们知道既遂是行为已齐备了犯罪构成各要件,也就是说行为已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依此种观点这个社会关系应是枪支管理制度而非公共安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5条、44条规定)另外该罪客观要件里行为是简单行为还是复杂行为在"

里很含糊,既可以是单纯不作为也可能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果。

很明显该观点依据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论将丢枪行为也作为该罪的构成行为了,因为该理论不必考虑行为与结果的关系。

但是此种看法却与不作为的理论相矛盾,就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行为的问题,我们认为不作为犯罪处罚的核心在于不作为行为,即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而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只是构成该犯罪的特定前提。

⑥且根据该观点丢枪存在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况,我们知道构成

  行为都是在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行为人无过错的行为又如何能成为构成行为呢因此该罪的构成行为只能是不及时报告行为。

  篇四: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

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

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

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

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XX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说明理由。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

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

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

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

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

  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XX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

XX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

XX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

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

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

  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XX年10月11日。

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

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XX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

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

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

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应如何处理?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

  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

  抵销的法律适用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

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

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单方停止供气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

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

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

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XX立方,甲方不同意。

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

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

乙方不同意。

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

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

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钢材厂能否实现全部诉讼请求?

  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铁厂每季度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50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厂支付货款。

自1999年12月至XX年6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200吨,总价款1000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500万元,尚欠货款500万元。

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请求。

铁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货款铁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清结。

XX年6月,钢材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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