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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司考真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C、婚姻持续8年后该别墅即可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8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屈赞及曲玲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屈曲由屈赞抚养,另口头约定曲玲按其能力给付抚养费就可以随时探望屈曲,对此,下列正确的是?

AC

A、曲玲有探望权,屈赞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B、曲玲连续几年对屈曲不闻不问,违背了法定的探望义务

C、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对屈赞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D、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克依法强制从屈赞处接领屈曲及曲玲会面

A项正确,38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B项错误,探望是曲玲的权利,不是法定义务。

曲玲连续几年对屈曲不闻不问,不违背法定的探望义务。

C项正确,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D项错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措施。

【单选题】

2015

1、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

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

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答案:

A

解释:

①《物权法》第109条前段,“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物权法》第107条,“所

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②《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③《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④《物权法》第115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⑤《买卖解释》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条第2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

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

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D①《婚姻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及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②《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买卖解释》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胡某及黄某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胡某创作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

后胡某迫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赠及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

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万元。

此后,陈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及黄某保持同性恋关系,非常痛苦。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B.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赠及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母可撤销赠及

C.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①《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解释一》第10条,“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②《婚姻法》第18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及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及,但父母明确表示赠及双方的除外。

”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及,但父母明确表示赠及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及,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③《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法》第12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题干信息“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万元。

”故D.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确,当选。

4.老夫妇王冬及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

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

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

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

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张霞有部分继承权

B.王楠有部分继承权

C.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

D.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

D①《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意见》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及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②先看《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后看《婚姻法》第19条第1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法定继承人范围。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例中,张霞是王冬配偶,王希、王楠为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可继承王冬的门面房款和房屋。

而王希后去世,一子王小力,发生转继承。

《继承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王小力转继承份额限于其父王希的。

而张霞、王楠,王小力,平分。

《继承法》第13条第1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014

1.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

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

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

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

()

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据此可知,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李某、张某双方通过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选项B错误。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据此可知,收养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当事人违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C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及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及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及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及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此可知,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为小张的监护人,小张因侵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1万元应由李某承担,张某无需赔偿李某。

选项D正确。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在本案中,张某根据收养协议的约定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但该收养协议在一年后就被解除了,李某取得该10万元所依附的合法依据已经不复存在。

因此,其应向张某返还不当得利

2.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

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

后甲又及丁(女)结婚。

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及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及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及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及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题中,甲、乙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按照约定将门面房的产权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仍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

因此,在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选项B、C说法正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据此可知,甲及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选项D说法错误。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据此可知,若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3.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

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

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

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

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据此可知,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

而在本题中,甲只请了张律师一人代书,没有其他见证人。

因此,该代书遗嘱无效。

另外,该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题中,甲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

因此,之前的口头遗嘱无效。

所以,最后有效的遗嘱只有甲在2013年1月1日订立的自书遗嘱,即全部遗产由乙继承。

2013

1.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监护制度。

选项A正确。

《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据此可知,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接受委托,是委托监护人。

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监护职责仍然属于甲,并没有转移给幼儿园。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据此可知,甲丧夫后虽然携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选项D错误。

指定监护只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产生。

对于丙父母仍健在的情况,那么丙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离婚了,其监护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

只是离婚时应由法院判决谁及丙共同生活的问题。

2.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A、B、D错误。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A中“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孳息;

选项B中及选项D中的“升值”都属于自然增值,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C正确。

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是婚后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甲及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

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

经查,甲及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解析】本题考核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效力。

选项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据此可知,享有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赔偿,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而非全部无效。

《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甲及乙婚后购买的住房及20万元存款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给乙,其余一半是甲的遗产。

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除了为其女丙保留一部分之外,该遗嘱其余部分应认定有效,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4、刘某和洪某夫妇共有两个儿子甲、乙和一个女儿丙。

由于夫妇二人承包林地、种植大棚蔬菜,生活比较富裕,盖了两栋三层的楼房,购买Y4,汽车,还有数十万元的存款。

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争夺财产,刘某和洪某夫妇立下了书面的遗嘱,指定这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为在林地承包、种植大棚蔬菜过程中,甲付出的最多。

不幸的是,甲因病于2004年死亡,留下未成年的儿子乔乔。

而刘某和洪某夫妇则于2011年6月在运输蔬菜途中因交通事故同时遇难死亡。

针对刘某和洪某夫妇的遗产“两栋三层的楼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由乔乔代替其父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 

B. 

应由乔乔及乙、丙两人共同继承 

C. 

应由乙、丙两人共同继承 

D. 

乔乔作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无权继承 

【答案】B 

【解析】首先,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刘某和洪某夫妇书面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此,在遗嘱生效后,甲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两栋三层的楼房”的所有权。

但是甲先于遗嘱人刘某和洪某夫妇死亡,因此,该遗嘱不生效。

虽然甲有儿子乔乔,但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乔乔不能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两栋三层的楼房”。

所以,选项A是不正确的。

其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

《继承法》第1 

1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乔乔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孙子女,不属于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但是,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子女甲的子女,在甲(乔乔勺父亲)先于刘某和洪某夫妇(乔乔的祖父母)死亡时,乔乔依法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父亲甲继承被继承人 

(刘某和洪某夫妇)遗产的份额。

由于代位继承人只有乔乔一人,因此,乔乔有权独立地及乙和丙两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CD选项是错误的。

5、陈某及潘某离婚后,潘某带着2岁的儿子陈煜改嫁包某。

陈某、潘某、包某三人订立收养协议,陈煜由包某收养,今后一切及陈某概无关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

5年后,潘某及包某生下一女,取名包红。

陈某离婚后,及洪某结婚,生女取名陈婴。

几年后,陈某、包某相继去世。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因未办理收养登记,包某及陈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父子关系 

陈煜作为包某生前抚养且无经济来源的人,可适当分得包某遗产 

陈某的遗产由洪某及陈婴继承,陈煜不能继承 

陈煜既可以继承陈某的遗产,也可以继承包某的遗产 

【答案】D 

【解析】因包某及陈煜之间形成扶养关系,陈煜得继承包某遗产,AB项错误;

由于包某及陈煜间不成立收养关系,因此陈煜及陈某的父子关系继续存在,其能够继承陈某的遗产,C项错误,D项正确。

6、灰太狼、喜羊羊于2000年结婚。

婚后,灰太狼及他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喜羊羊在家照料家务,同时帮灰太狼处理一些生意上的事。

2009年2月因感情不和,喜羊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于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灰太狼同意将一部分转让给喜羊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喜羊羊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灰太狼、喜羊羊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灰太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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