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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由于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事故。

2.3交通事故:

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交通工具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4火灾事故:

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2.5爆炸事故:

由于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2.6伤害事故:

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3.事故等级

事故等级的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3.1生产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

3.1.1微小事故:

不影响生产系统运行且在8小时内能够恢复。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低于一万元或导致的事故。

3.1.2一般事故:

微小事故的产能影响在8小时内不能恢复。

导致压缩机停车;

24小时内能够恢复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至十万元的事故。

3.1.3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的产能影响在24小时内不能恢复。

导致全系统停车。

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事故。

3.2火灾、爆炸事故分级

3.2.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3.2.2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3伤害事故

3.3.1轻伤事故:

人员受伤害后经医疗部门、单位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或损失工作日少于100日事故。

3.3.2重伤事故:

指损失工作日≥100日的失能伤害事故。

3.3.3重大伤亡事故:

重伤3人以上(含3人);

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

3.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5事故等级的划分,视事故后果分别按3.1、3.2、3.3、3.4的规定执行。

4.事故管理及分工

4.1总经理具有公司内各类事故的最高管理权。

4.2公司生产部负责各类事故统计分析、上报,监督各类事故调查、处理、统计、落实整改措施和档案材料的保管等并组织参加公司内各类重大事故以上、人身伤害事故以及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微小事故、一般工艺、设备、质量事故由各单位内部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经理备案。

4.3医疗事故由政府医疗部门进行调查。

医疗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交通、破坏、火灾等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整改措施由外贸部负责。

4.4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四)一般以下事故由公司内部成立事故调查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形成事故报告并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

5.抢险及救护原则

5.1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

并在生产部的监督下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5.2公司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5.3发生事故时,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组织抢险和救护活动。

没有预案的在场的最高行政领导为抢险和救护活动的总指挥。

5.4抢救过程中首先应抢救负伤人员,做好抢救人员的防护,坚决杜绝冒险蛮干现象。

5.5在事故的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须做好标记。

5.6抢救结束后,如事故调查工作允许,应认真清理现场、消除事故隐患。

5.7抢险救护人员应佩戴好各类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伤亡人员技术进行抢救处理。

5.8事故报告程序和责任部门

6.事故的最先发现者除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外,应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值班部门、部门经理报告。

6.1部门经理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车间主任报告。

6.2车间主任接报告后应立即奔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救,组织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3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事故时,应以最快捷方式通知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6.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

6.5若事态太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6.6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7国家立法、地方立法、行业标准规定应报告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的事故,由生产部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及时报告。

6.8生产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负伤人员的伤情恶化情况。

7.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7.1轻伤事故或经济损失未达一般事故损失标准的其它事故由车间主任任组长,组织生产部技术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由总经理审批并报行办公室备案。

7.2重伤事故或经济损失达一般事故标准以上的事故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生产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由公司经理批准处理。

生产部存档。

7.3公司经理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由生产部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对公司发生的任何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由经理决定。

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由经理审批,处理。

 

7.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⑴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特长;

⑵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⑶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7.5按政府法规及其它文件规定须由政府机关或机构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的各类事故,公司生产部负责配合政府机关或机构调查小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结果以政府机关或部门调查小组的报告为准。

事故调查组职责: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害、经济损失情况;

⑵、确定事故责任者;

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⑷、写出事故报告。

7.6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为:

7.6.1事故前的现场情况或工艺条件;

7.6.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

7.6.3事故伤亡和损失情况;

7.6.4事故性质;

7.6.5责任分析及建议处理意见;

7.6.6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的组织、技术措施;

7.6.7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名单及签名等。

7.7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应依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

7.9事故发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事故报告书,报公司经理。

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的报告书应同时报生产部。

时间规定为:

伤害程度为轻伤的伤害事故、经济损失未达一般事故标准的其它事故报告期限为3天(自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开始计);

重伤以上(含重伤)及一般以上(含一般)其它事故的报告期限为7天(自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开始计)。

7.10事故档案由生产部管理、备存。

每起事故应单独立档。

事故档案包括事故调查及处理过程中所有书面材料及可作为原因、责任分析证据的物件、照片。

7.11事故的统计由生产部进行,并由生产部备存,存入事故台账内。

事故台账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内容。

7.12工伤人员的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及其它有关事项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标准、文件的规定。

8.划分事故责任的原则

8.1因忽视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而发生的事故,属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8.2违章指挥、指挥失误造成的事故属指挥人员的责任。

8.3有章不循、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三纪”管理或危险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恶性扩展属操作、作业人的责任。

8.4因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或本身的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属设计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8.5因施工不按设计及施工规范而发生的事故属施工管理部门与人员的责任。

8.6因隐患未及时整改而发生的事故,属生产部的责任。

8.7蓄意制造事故的责任者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附则

1.本制度由安全员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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