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综合题演练一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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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丙、丁按2:

2:

1:

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199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

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

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

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1答案】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因此,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丙,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5)丁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d公司于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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