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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模拟法庭实习心得Word下载.docx

虽然每条建议简短,但我想这都是陈律师几十年工作的总结,是最精华的凝练,对我们指导意义巨大。

都说一位优秀的指引者可以让被指引者少走弯路,在我们还没踏入社会之前陈律师就为我们带来了这么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一课,只要我们认真听取,善于提取和吸纳其中的精华,未来的我们必定少走许多弯路。

我们都知道实践中的知识我们在课本里是很难学到的,听了陈律师《上路》的法律务实专题讲座,我明白了作为一名律师在实战中学法用法带给我们知识和体会也不是课堂上的老师所能带来的,也许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这样的差距和缺陷,所以这一次法律务实实习显得尤为重要,这一刻我也明白这次实习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但更大的收获和体会来自于模拟法庭的整个过程!

大到庭审程序,自己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职责、权限,权利义务,小到准备活动中的分工协作,团队合作精神的发挥等等。

前期的准备工作陆续展开,为了更好的锻炼自己的口才,提升自己的胆量,我主动报名作被告的代理人,于此还有班长陈艳,我们一起做了被告代理人,鉴于指导老师是教民诉的我们选择了一个民事案件,这样可以充分利用指导老师这个专业人才,经过反复筛选和老师一次又一次核查,最后敲定了有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之称的《王老吉诉加多宝商标侵权》一案,案例一选定大家便按各自的分工有序进行。

我上网查阅了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关的知识,明确自己该准备哪些。

作为加多宝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主要代被告出庭参加诉讼,围绕被告的权利义务严格履行代理义务,在这次模拟中我所做的是:

①针对原告(王老吉)起诉状这个“矛”,为被告(加多宝)书写答辩状这个“盾”;

②按证据种类分门别类的整理加多宝提交的证据并制作证据清单以便庭前交换和举证质证;

③申请法官的回避,在法官的指引下对原告王老吉一方的举证进行质证并完成我方的举证;

④最重要的是法庭辩论,围绕确定的“什么事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商标能否分开?

”两个争议焦点辩论,整理出清晰的辩论思路,以事实为依据,用法律作支持,充分掌握要点及主动权;

⑤在最后陈述中应当做到全面的总结,确保答辩意见已经准确完整的记入庭审笔录仔细核对庭审记录,对记录有误差之处及时提出更正。

民事诉讼一般都可以调解,虽然在最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诉讼没能进入调解程序,但我们也没有放过对调解知识的了解,我们并不因模拟而模拟,而是要借这个活动全面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点点滴滴知识,越是细微容易忽略的东西越是要着重对待,不仅要学的好,还要学的细。

中期我们进行了几次彩排,每次都邀请老师现场指导,随错随停,万事开头难,不用说第一次问题百出,原本按程序流程走只需要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我们足足进行了三个多小时,一出现问题,老师马上叫停,即使纠正指导。

尽管我们是按学到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但实际演练时依然有这么多问题频繁出现,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的再次思考,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眼过千遍,不如手过一遍”,可见实演实练的重要性,难怪伟大领袖毛主席会在革命的时候提出“实践才能出真知”的绝世命题。

后期我们又相继进行了几次彩排,问题也相对越来越少,时间也越来越紧迫,大家在准备复习《经济法》的同时丝毫没有放松对模拟法庭的准备。

4月28日是最后的成果展示,作为第一组上场的我们难免有点紧张,但值得庆幸的是我们早早来到模拟法庭熟悉环境,查看设备是否有问题,原被告代理人再简单的对下词,组员们之间也没有原被告方之分,尽管法庭上原被告两方激烈对峙,但私下里平时准备时我们就是一个团队,是一个整体,大家一起讨论,一起出谋划策,休息时一起打打闹闹,整个备战过程有辛苦也有欢乐。

开庭前我们互相鼓励、彼此击掌加油!

我们还以模拟法庭为背景照了一张我们自称为“全家福”的照片,里面有辛苦为我们指导的李雨老师,大家的紧张全化成了照片里的微笑,定格在那一瞬间,凝成了永恒。

下午两点半庭审正式开始,评委相继就坐,当时紧张的我都忘了那一个多小时是怎么进行完毕的,但很高兴一切都进展的很顺利,我们算是完成了任务,打了漂亮战。

法官点评环节尤其让我印象深刻,因为他指出了两个我们从头到尾都忽略的两个问题:

①就是证人出庭作证,是哪一方申请的就应该由哪一方先发问,我方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由于我方没有问题需要向证人提而直接让原告方向证人提问,其实是有违民事诉讼程序的;

②就是代理权限问题,作为一般代理的代理人,我们在陈述代理权将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代理的代理权限混为一谈了。

小事成就大事,细节成就完美,正是这两个小细节的疏忽让我们的成果展示多了一分遗憾,但我们并不沮丧,凡事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也正是因为这两个错误的小细节给我们留下更多的思索空间:

①我们所认为的好是真的好吗?

②没有发现问题就代表没有问题吗?

③有专业老师指导就意味着不会放错吗?

④有老师指出问题是不是我们自己就不用思考呢?

⑤把理论的东西照搬入实践能适应吗?

当然还有更多需要我们思考和发现的问题,不仅仅是这次模拟法庭实习,在学习法律过程中,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处处都应该具备“学为用,用为学,学用相济”的态度。

转眼间法律实务实习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已经结束,回顾这段时间的经历,无论最终呈现的成果是否精彩、完美,其实我们从这个过程中所学习到的东西,已经超过了结果本身!

实习虽然结束,但学无止境,重要的是我们积极参与了,活动总会有结束的一天,但活动带给我们的思考、体会会一直指引我们前进。

我们要做的是勤于总结、善于思考,通过积极的参与发现自己的不足并不断改进,人生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走不断学的过程。

同时,我也体会到要成为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条理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更需丰富的实战经验

总之,本次模拟法庭实习带给我更多的是对于“理论与实践”的思考,不仅要学好,还要用好,做到:

学为用,用为学,学用相济。

篇二: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

行政模拟法庭心得

5月16日下午,我们第二组进行了模拟法庭的演练。

整个过程持续将近了1个小时。

我们的案例如下:

九洲市龙湾金属冷拉标准件厂,申请征用2.9006亩集体土地,但是没有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和对涉案宗地进行建设。

并且,在九洲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前,即1997年7月24日,金属厂已被九洲市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注销登记。

1999年7月30日,九洲市人民政府颁发九国用(99)字第001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7年8月31日,金属厂以九洲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九洲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九国用(99)字第001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8年3月7日,九洲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龙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九国用(99)字第001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判决于2008年4月10日生效。

2010年2月,***、###以九洲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九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718.7万元。

其理由是九洲市人民政府的违法颁发九国用(99)字第001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导致其丧失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第二组中,我担任是被告代理人。

因为被告是全权委托,被告代理人在整个模拟法庭中是与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并列为需要准备的事情最多的。

在正式演练之前,准备工作显得盲目而没有头绪,因为需要准备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答辩状、质证阶段言辞,开始的时候准备的材料都是不合要求的,经过老师的指点,才做出正确的改正。

在这一方面,因此懂得了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答辩状这些文书的基本格式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对于这次模拟法庭的演练,总体来说,自我感觉还是良好的。

开始的时候,首先由书记员做开庭前的准备,在宣读完法庭规则和确认原告被告以及其代理人到场后,法官正式入场宣布正式开庭。

整个庭审虽然偶尔会出现一些小小的意外和冷场,不过总体来说还是不错的,至少基本遵循了真正的法院法庭庭审程序分为举证、质证、自由辩论阶段,因为是亲自参加了,相对前面去法院旁听庭审有更深的收获,明确了解的被告代理人需要准备的东西,也了解了庭审过程应该注意的言辞,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过程有了基本的熟悉。

但是,我们这组的模拟法庭,也存在了一些不足和瑕疵。

首先,是审判长对于法庭的程序,不是太过熟悉,以致在原告读完诉讼状后,直接跳到了举证阶段,被告的答辩状因此被搁浅,在被提出时,有返回来诵读答辩状,这时,场面显得有点混乱。

不过处理地还算合理。

第二,因为原告在正式庭审前,又临时加了一条证据,在举证阶段着重围绕这个重点发表言论。

这让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我着实难受。

因为是临时新提出的,没有准备应对其新加的言辞,只能临场发挥,这时,才知道什么叫做“书到用时方恨少”,于是,针对其证据只能陈述自己已知的言论,因此一度被原告代理人压制,不过,只少,我方也有充足的证据和言辞让原告无可奈何。

所以,从中明白,在案件中,对案件要详细再详细地了解,做出充分的准备以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被告代理人与原告代理人在自由答辩阶段的僵持,使整个庭审显得有些凌乱。

因为原告代理人针对“注销”二字一个劲地发表言论,却未给出详细的证据来支撑其言论,在我看来有点显得无理取闹。

因为审判长的主导作用没有起到作用,双方因为这个事情你来我往,却依旧没得出结论,事后回想着实让我有点尴尬。

总体来说,这次的模拟法庭还是让我获益良多,因为亲身亲为了,了解到很多的细节需要去注意,否则,可能会发生“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情况。

也熟悉了被告代理人需要准备的材料,需要准备的言辞,并且粗略懂得了作为被告代理人需要怎么样反驳原告观点,并且临场反应做出有利于本方的言论。

以上便是我对这次的模拟法庭演练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篇三:

模拟法庭实践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实践心得体会

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作为以后想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在学校学习必要的法律理论知识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要从事法律实务这个职业,尤其是对于电大这个本来就是培养实践性人才的学习方式而言,能免更好的实践法律才是最重要的。

而模拟法庭是我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体会法律威严,加深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有巨大的帮助作用。

通过参加这次模拟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

使原有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

深化了对知识的理解。

通过亲身体会法律的运行,使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为今后从事法律实务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下面就这次模拟法庭活动谈谈我个人看法。

一、模拟法庭的概念和性质。

所谓模拟法庭,是指通过模拟表演的形式将庭审过程展示出来的供学习和观赏的一种活动。

我们所谈的模拟法庭主要是纯学习性的模拟法庭,他是法学教育方法中的一种。

其主要有一下性质:

模仿性、学习性、表演性和指导性。

模仿性是模拟法庭最本质的特质。

模拟法庭主要模拟庭审过程,其有关的案例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

但是有关的诉讼参与人,是虚假模拟出来的,由模拟法庭参与者所扮演,就像演话剧一样。

在我们的模拟法庭中,我是扮演的原告,心中所想的都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

学习是我们模拟法庭最终目的,我们需要通过这个模拟法庭运用我们的法律知识,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

模拟法庭的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

我们不能把模拟法庭纯当做一个话剧表演,要把学习的目的贯穿于始终。

合理的指导是完成好模拟法庭的内在要求。

模拟法庭离开了老师的指导,仅仅有学生自学自演,是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的。

学生在模拟过程中可能出现很多问题,

只有老师指出才能及时发现得以纠正。

二、法庭庭审程序严谨。

从老师布置模拟法庭的案例开始,同学们就进行了详细的分工,并根据分工分头开始准备各类材料。

从起诉书、证据、答辨状、法律条款的确认等。

在案件的准备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把庞杂的证据材料分类汇总,编写证人证词,完成诉讼意见等工作。

最后,为了完成这些工作,参与人员牺牲了大量时间,进行了细致的讨论,以严谨的态度把前期准备工作做好。

其次,法庭庭审庄重严肃,开庭之前书记员宣布十条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

不准鼓掌、喧哗、哄闹;

不准携带武器进入法庭,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在法庭审理期间,关闭移动通信工具等。

我深深地体会到法律工作的艰辛和严谨,每一个案件都需要面对大量复杂的事宜,庞杂的法律关系,以及繁杂的证据材料。

这都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才能更好的把握案件,找出解决思路,才能做好法律工作。

三、庭审过程人性化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尊重人格,无论原告、被告,都要做到法律向前,人人平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有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原告诉讼请求和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

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有相互辨认的权利;

经法庭允许,双方当事人有权向证人发问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有请求法院调解的权利。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

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

对发生法庭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必须自觉履行。

另外,法庭还尊重当事人意见没有进行法庭调解。

四、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我在以后的学习中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也是今后要努力完善的方向。

首先加强法律理论和知识完善法学理论体系。

在模拟

法庭中,我体会到了自己法学理论的不足和缺陷,对概念的模糊,缺乏法律的整体的理性思考,在以后的学习中要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培养理性思维能力,提高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也要加强语言表达能力,提高逻辑思维的严密性,增强法庭上的辩论技巧,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法律能力。

亲身参加这次模拟法庭,自已的法律知识得到了锻炼,实践能力得到了些许提高。

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使我的法律综合能力锻炼和提高,诸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知识的能力结合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组织侵犯时,运用所学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各种侵犯行为进行斗争。

通过参加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可以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法庭审判程序,使之对法庭审判程序的理解显性化、感性化,从而达到巩固所学知识,真正体悟法律的公平、公正、权威等精神内涵,为形成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模拟法庭在教学模式上更加开放灵活,不像书本上的知识那样枯燥无味,它提高了同学们学习的兴趣,积极参加到模拟法庭这个实践活动中来,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在实际中起了指导作用。

“模拟法庭”是法律实践的重要内容,以前我们主要是依靠自己学习为主、老师指导为辅,在学习中很难结合实际生活思考问题。

而“模拟法庭”就给我们提供了非常难得的法律实践机会。

最后,也感谢陈老师的点评和指导。

篇四:

模拟法庭实习总结

实习总结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11月4日

实习目的..................................................2

实习时间..................................................2

实习地点..................................................2

实习内容..................................................2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2

案件......................................................3

案件分析..................................................3

法庭模拟存在的问题........................................5

总结......................................................5

模拟法庭实习总结

实习目的

培养我们的实际操作能力,进一步培养和提高我们的法律文秘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实习时间

2013年10月14日—2013年11月6号

实习地点

社会科学系601教室

实习内容

实习的第一天,主要进行了模拟法庭的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以及观看法院审理案子的视频。

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主要有:

模拟法庭的目的,模拟法庭的组成,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程序。

模拟法庭的组成:

每组8人左右;

组员包括审判长(王宁)、合议庭成员(张业龙、范小琳)、书记员(陈蕾)、原告(吴国静)、被告代理人(董淑瑶),杨利利负责纠正庭审错误。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法律依据,按不同角色撰写相应的法律文书;

二、申诉、答辩及有关辩论要做到语言简洁、条理清晰、理由充分,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严禁恶语中伤对方;

三、审判结果要基于已经认定清楚的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适当,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评议和宣判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评议时间为十分钟,恢复开庭后,书记员要求全体起立,由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宣读完毕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案件

2008年5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刘江、薛原、两人去同学家玩耍。

回家途中,行至政府办公楼后的河边,看见河对面张路在河边洗鞋。

这时刘江提议两人用石子砸鞋子。

于是两人纷纷用石子砸。

池塘中的张路见有石子砸来,欲取鞋子避让,不料被一粒石子砸中左眼。

张路当日到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左眼球破裂伤,用去医疗费1620.23元、交通费256元和住宿费126元。

为赔偿问题,张路的父母亲分别与刘江、薛原的父母亲协商,但两个孩子的父母亲均以不是自己的子女打伤为由,拒绝赔偿。

于是,张路的父母亲以张路的名义将刘江、薛原、告上法庭,要求两位被告赔偿损失。

案件分析

本案两被告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玩耍中抛打石子,在主观上既没有共同致伤原告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同时也不存在共同加害原告的过失。

但两被告扔石子砸同学应当说是一种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有危险的行为,主观上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并且该共同危险行为已经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

对这种共同危险行为,可以认定其属于《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共同侵权。

在学理上,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过错的另一种形式,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条件是:

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③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在本案中,两被告共同用石子砸原告,并将原告砸伤,但是原告只是被一粒石子砸伤,而这粒石子到底是谁砸的又不知道,因此相对于此上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条件,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本案中两被告均为未成年人,因此应该确定两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实习心得

通过参加这次模拟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

使原有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深化了对知识的理解。

通过亲身体会法律的运行,使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为今后的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其次,通过参加模拟法庭,使我法律知识得到了锻炼,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

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使我的法律综合能力锻炼和提高,诸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结合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组织侵犯时,运用所学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斗争。

篇五:

行政模拟法庭审判报告

指导老师:

靳怀宇

行政模拟法庭

审判报告

法学本1302

和彦勇

担任角色:

原告代理人

学号:

321312010219

2013年12月25日2:

30,法学本1302班级的行政模拟法庭准时开庭,在靳老师的指导下,我们很认真很投入,每个角色,每句台词,使我们去感受在法庭上法律彰显的威严、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

2000年2月14日上午,原告公司职工郭维军在上班期间,一个人擅自在走到公司大门口公告栏前,突然体力不支,后退几步摔倒在地,造成脑部损伤。

首发后,对郭维军所受伤害,被告曾两次认定不构成工伤,且蓝天市人民政府的两次复议也认定不构成工伤。

虽然,两次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均被蓝天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决定,而且蓝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2005)蓝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简称2号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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