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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培训方案及制度

培训方案及制度

2.1培训方案

2.1.1培训目的

(1)让派遣员工了解公司概况,规章制度,组织结构,使其更快适应工作环境。

(2)让派遣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与工作相关业务知识以及服务行业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2.1.2培训对象

所有派遣员工。

2.1.3培训时间

派遣员工入职培训期1个月,包括2-3天的集中脱岗培训及后期的在岗培训。

2.1.4培训方式

(1)脱岗培训:

采用集中授课的形式。

(2)在岗培训:

采用日常工作指导及一对一辅导形式。

2.1.5培训教师

职业培训组负责人、聘用公司经理、经理助理、在某方面具备专长和特殊技能的技术人员。

2.1.6培训教材

公司简介、公司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职位说明书、案例、用工单位管理制度

2.1.7培训内容

(1)公司概况(历史、背景、经营理念、愿景、价值观)

(2)组织结构图

(3)公司福利待遇方面(保险、休假、请假等)

(4)薪酬制度(发薪日、发薪方式)

(5)绩效管理制度

(6)职位说明书和具体工作规范、工作技巧

(7)内部员工的熟悉(本部门上级、下级、同事及合作部门的同事等)

(9)仪态仪表服务的要求

(10)公司及用工单位规章管理制度。

2.1.8培训考核

(1)书面考核。

行政人事部统一印制考试受训者,脱岗培训中使用。

(2)应用考核。

通过观察测试等方法考查受训者在实际工作中对培训知识或技巧的应用。

由部门直接上级、同事、行政人事部共同鉴定。

2.1.9培训效果评估

行政人事部与派遣员工所在部门通过与受训者、教师、经理助理直接交流。

跟踪了解培训后受训者的工作情况,逐步减少培训内容的偏差,改进培训方式,以使培训更加富有成效,达到预期培训目标

2.2制度

章节

制度名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制度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四章

薪酬制度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八章

培训制度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十章

离职制度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规范劳务派遣服务行为,维护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以及重庆汇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用工单位指的是已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派遣员工是指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人员。

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派遣员工(包括被派往用工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或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

四、公司拥有对本手册的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和颁布权。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或由用工单位自行招聘),组织候选人面试,并由用工单位最终决定录用人员名单。

(二)公司或用工单位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聘流程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由公司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并由公司组织初试、复试。

复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三、入职手续

派遣员工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入职手续,再到用工单位报到。

第三章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其他未尽事宜,公司与派遣员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四)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提出的需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应保证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成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

(五)公司已招用的派遣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由公司向派遣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协商合同续签事宜。

(六)公司按不同的用工单位建立派遣员工花名册备查,名册包括派遣员工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单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劳务派遣用工。

(七)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派遣员工仍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和员工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当公司或用工单位遇有紧急情况时,可指令员工临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劳动任务,员工不得拒绝其所能承担的劳动或工作任务。

(三)派遣员工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调换或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应当服从合理的安排:

1、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合理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

2、根据员工的技能特点,需调换工作岗位或临时安排工作的;

3、员工因身体、技能等因素达不到工作质量、生产服务、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调动工作岗位或地点的;

4、其他合理的岗位调动、工作地点变更以及临时工作安排。

(四)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将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改派新用工单位的,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员工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四章薪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其工资计算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公司与派遣员工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约定试用期的,其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按照员工派遣单位的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报酬。

(四)公司及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至少每月向派遣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五)公司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派遣员工签名等内容。

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六)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公司和用工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费用。

二、付薪时间及方式

派遣员工工资发放时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时间执行。

发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也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代发,员工可以向公司或用工单位查询当月工资明细。

三、计发办法

(一)公司根据用工单位工资制度、派遣协议的规定及客户提供的月度考勤、考核情况等核算员工工资。

派遣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派遣员工在工作日加班的,应优先安排调休,如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特殊工时的工资

用工单位经当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派遣员工的工资按照用工单位的薪酬制度执行。

五、特殊情况的工资

(一)因派遣员工过错造成用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工单位提前书面告知公司,公司将扣除原因及数额告知派遣员工本人后,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公司与派遣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经按月扣除后仍未足额的,公司可在职工离职时要求其一次性清偿;派遣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清偿又不依法提出权利救济的,公司可从其离职时领取的各项货币性待遇中抵扣。

第五章社会保险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依法为派遣员工办理各项劳动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司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未设立办事机构的,在派遣公司所在地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派遣员工工作时间按用工单位的工时制度执行,休息休假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二、请假制度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或不遵守用工单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的按旷工处理。

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独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诉其相关法律责任。

派遣员工请假必须按公司和用工单位规定的制度和流程执行,经公司和用工单位同意后方能休假。

任何休假都须按公司和用工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在申请尚未被审批同意而自行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特殊或紧急情况未申请的,须按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三、加班管理

派遣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派遣员工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

(二)派遣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元旦一天(元月一日);

春节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

清明节一天;

劳动节一天(五月一日);

端午节一天;

中秋节一天;

国庆节三天(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

(三)带薪年休假:

1、派遣员工年休假的具体休假方式和时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派遣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派遣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派遣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婚假:

派遣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岁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五)产假:

1、女员工生育需符合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

2、女员工产前请假孕检的,需提供结婚证、县区级医院出具的《孕产妇保健手册》;

3、产假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

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证(可产后提供);

4、女员工产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丧假:

派遣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派遣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七)派遣员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六、医疗期

派遣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按照国家和合同履行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劳动纪律

一、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派遣员工同时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派遣员工违反上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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