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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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省及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县工科局、县环保局)
3.化解过剩行业产能。
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本)》的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按照国家修订调整的产业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产能目录以及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要求,对未取得各类行业准入的落后产能逐步实施淘汰。
4.压缩过剩行业产能。
加大环保、节能、安全执法处罚力度,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
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
县工科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
(二)推动实施清洁生产
按照《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x省x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x环通〔x〕273号)要求,x年底所涉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全部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全面结束。
县工科局;
县环保局)
(三)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煤炭洗选加工。
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现有煤矿加快煤炭洗选加工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原煤入选率。
x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
县发改局、县国土局)
2.油品供应。
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3.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
x年,x县建成区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开。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县环保局;
县住建局)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家或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无能耗限额标准的,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用能设备达到国家颁布的一级能效标准。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5.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合理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
(四)减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1.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
各乡镇(街道)按照《关于对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进行奖励性补贴的通知》(x环函〔x〕333号),可引进社会资本或有燃料供应能力的企业参与燃煤锅炉改造,加快淘汰进度。
并报县工科局和市场监管局备案。
县市场监管局;
县发改局、县工科局、县环保局)
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着力推动建设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园区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工科局、县环保局)
2.工业烟粉尘治理。
根据《x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启动火电、有色金属等行业全面达标排放行动。
完成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一厂一策”整改方案制定。
对20蒸顿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牵头单位:
3.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按照《关于印发x省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x能源电力〔x〕78号),指导新建发电厂推进超低排放。
县环保局、县工科局)
5.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按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x-x年)》(x环通〔x〕165号)要求,全部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已建治理设施要稳定运行。
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县工科局)
6.推进十大污染源治理。
全面完成十大污染源治理任务。
(五)控制城区扬尘污染
1.整治城区扬尘。
加快建设城区扬尘视频监控平台,采取在线监控视频等监管技术手段,加强扬尘污染管理。
按照“现场围挡、砂土覆盖、场内道路硬化、拆除湿法作业、出入车辆冲洗、暂未开发场地绿化”6个100%要求,严格督促施工工地落实防治要求。
环保部门配合住建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处罚整治力度。
要建立扬尘控制工作台账,公开曝光违法企业。
x县推进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
县住建局;
2.整治矿山扬尘。
依法取缔县城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
督促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大型煤料堆场、砂石料堆场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县国土局;
3.开展餐饮油烟治理。
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取缔燃煤明火炉灶。
县城管局;
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
加快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年内实现与省联网,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
重点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货运车、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的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监督抽测,强化在用机动车排放监管,严禁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研究推进汽车检测和维修制度(I/M)建设。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
2.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按照《x州x-x年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州府办发〔x〕46号)要求,到x年底,基本淘汰本区域内的黄标车。
在城市主城区、风景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并严格执行限行、禁行规定。
各地要采取黄标车限行、参改黄标车一律淘汰、建立约谈问责机制等措施,制定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政策,统筹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县公安局;
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交通局、县工科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体旅广局、县政务中心)
3.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公交、城市出租、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推广使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
积极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制。
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工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4.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车道和自行车道。
优先保证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出行。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步行道,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域路,要设置步行道。
合理设置机非护栏、阻车桩、隔离墩等设施。
居住区、公共设施要为自行车提供足够的停车空间和方便的停车设施。
步行道、自行车道上必要的设施设置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禁止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步行道和自行车道。
县交通局、县公安局)
(七)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1.调整生产力布局。
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积极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评。
规划环评未经审查的,规划内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未通过环评文件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县工科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县环保局、县工科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局、县安监局、县政府金融办)
3.推进重污染搬迁改造。
根据《x县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x年)》,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任务。
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国资局、县市场监管局)
(八)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进绿色城镇化发展
贯彻落实《x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严格执行民用节能强制性标准,鼓励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九)加强大气环境管理
1.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6月底前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配套的部门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协同推进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以天、周、月、季度为需求,建立不同层次的环境空气质量调度机制。
年底前建成县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分析系统。
县气象局)
2.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x〕43号),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3.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
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制订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
财政、农业、运输、工信部门要完善秸秆还田、收储、成型燃料制造、利用等环节的财政补贴和价格政策,发改、农业、畜牧、工科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
县农业局;
县发改局、县工科局、县交局、县财政局)
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办事处)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
县农业局)
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
4.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运用各类载体公开环境信息。
每周、每月公布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及时公开污染源监测信息。
5.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坚持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采取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定期通报、环评限批、问责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
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
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对监管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县公安局、县监察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确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确定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牵头或配合的工作任务,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二)强化资金投入。
推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
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积极向国家、省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强化考核奖惩。
按照x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完成x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考核任务。
对未通过x年度考核的,由县政府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四)强化公众参与。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了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环境空气保护的重要性,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依据《方案》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责拟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负责人员的职务及电话等相关信息7月1日前报送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
(二)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档案。
完善工作台账和开展工作的相关支撑材料,以便完成x年度x州委、州政府对x县委、县政府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