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7269715 上传时间:2022-11-30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5.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十七章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第十七章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第十七章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第十七章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第十七章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十七章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十七章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七章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十七章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使其取得利益的合同(其特征是:

第三人不是当事人;

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第三人对是否接受权利有选择权。

如果第三人接受,则债务人应当向其履行,但债务人违约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第三人拒绝接受,则合同权利由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自己享有。

■主合同和从合同

【分析】 这是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对合同所作的分类。

不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

必须尽其他合同存在内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为从合同。

如借款合同与为担保借款合同履行而订立的保证合同,前者是主合同,后者是从合同。

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否直接影响着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通常不会影响到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分析】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相关内容经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

这一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的订立不同于合同的成立。

合同订立是一种动态的行为,是当事人从接触、协商到达成合意的全部过程;

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果。

二、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概念

【分析】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一方称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的条件

【分析】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换言之,要约人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

至于要约的相对人则既可以是特定的某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如商店的商品标价陈列,可以看做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

2.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非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表示,如一般社交中的预约行为,不属于要约。

3.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

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即导致合同成立。

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至少应包括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以供相对人考虑是否承诺。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法律效力体现在: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

受要约人则取得了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有权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要约的答复,而不负必须承诺的义务。

即使受要约人不承诺,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

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口头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书面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要约生效后,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异同

【分析】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

(1)由特定人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发出;

(2)均属于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

(1)目的不同。

要约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

(2)条件不同。

要约的条件如前所述;

要约邀请无需具备前述条件,如无需内容具体确定只要邀请人足以确定即可;

(3)效力不同。

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

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故邀请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一般来讲,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的概念

【分析】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条件

【分析】 一项有效的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若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承诺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

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承诺的效力在于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由此承担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规定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要求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分析】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应用广泛,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等好处,其主要弊病在于其为单方拟定,故经常有失公平。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着特殊要求,具体体现在:

首先,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其次,格式条款中若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最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拍卖

【分析】 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的前提是有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的,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以拍卖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或称报价)行为构成要约,拍卖人的买定表示构成承诺。

在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褪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合同成立。

其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招标投标

【分析】 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

招标投标一般包括以下阶段:

招标阶段、投标阶段、开标或定标阶段。

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的审核与批准

【分析】 合同的审核与批准,并不是所有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但对依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审核与批准的合同,则需经有关机关审核与批准方能生效。

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生效。

四、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建立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

■合同成立的条件

【分析】 合同成立条件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一般条件是所有合同成立均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内容明确、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等。

特殊条件是指某些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某些实践性合同还须以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条件。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分析】 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为承诺生效时。

一般来说,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

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又有所不同。

要式合同以履行完特定形式或手续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其中,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并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不要式合同中的诺成性合同以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或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不要式合同中的实践性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通常为承诺生效的地点。

其中,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对其性质,通说认为它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是损害赔偿,其构成条件包括:

(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3)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一般包括:

缔约费用;

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概述

■合同效力的概念

【分析】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依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是违反合同义务者须承担违约责任,非违约方可以通过国家机关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分析】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不同。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了合意,而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已发生效力。

合同成立的条件如前所述,合同生效的条件可以分为一般条件与特殊条件。

一般条件包括: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标的确定和可能。

特殊条件如需具备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要式合同);

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附生效条件与生效期限的合同)等。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主要区别:

一是性质及评价标准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个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判断问题,其判断标准是合同是否已具备成立条件;

合同生效与否是一个事关合同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价值判断问题,其判断标准是合同是否已符合生效条件。

二是发生阶段不同。

大多数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些合同成立后尚需一定事实发生,方可生效。

三是后果不同。

合同成立意味着合同已经客观存在,违反之,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生效意味着已成立的合同可以发生效力,违反之须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效力的不同情况

【分析】 已经成立的合同就效力而言,主要分为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为生效合同。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的合同,是指虽然己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共利益,因而自始不能发生合同应有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又称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进而使其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包括: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在成立之时尚未确定,有待其他行为或事实予以确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未定合同包括三种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因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分析】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以及经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除此之外其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合同,其效力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

追认应以明示方式做出。

同时,相对人享有催告权,而善意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权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分析】 无权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分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代理人所签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可以采取明示方式或者行为的默示形式。

追认行为具有追溯力。

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表见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分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有关表见代理的内容,详见第六章第四节。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

【分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五、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的效力

【分析】 这种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两个,一是权利人追认;

二是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取得处分权的根据可以是买卖、赠与、继承或受遗赠。

以上两个条件均不具备的,合同自始无效。

但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直接取得权利。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履行的概念

【分析】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实施一定的行为。

履行是合同效力的核心,也是合同目的实现、合同关系消灭的基本途径。

■合同履行的原则

【分析】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具体包括:

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

合同义务不仅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还包括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就某些条款约定不明,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还不能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存在的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分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此外,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基于对价关系,也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其效力主要在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

■先履行抗辩权

【分析】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

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其成立及行使,使得后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以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债务。

■不安抗辩权

【分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于:

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

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之债的保全

合同之债的保全又称合同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其理论及立法根据是任何一个债务人原则上均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故其一般财产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该项财产亦称“责任财产”。

法律所规定的保障该项财产完整性的措施即为合同的保全。

其具体内容就是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

【分析】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

(3)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如果债权人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撤销权

【分析】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或有偿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

若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其中,客观要件包括: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主观要件是指在债务人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

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

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

【分析】 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与主体发生变化;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

在我国,合同立法和民法理论通常将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将合同的变更限于内容的变更。

下文所称合同变更限于内容的变更,有关主体的变更参见第十六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

合同变更的特征是:

(1)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

对不成立或无效的合同而言,不存在变更问题。

(2)合同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变更是双方法律行为,须经当事人协商同意方可成立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变更只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非全部变更。

如标的数量的增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改变,均属于合同变更。

(4)合同变更将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合同变更必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