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文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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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凡取得我校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均可申请。
第七条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赴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深造,以及申请实施效果明显、已具有一定合作基础的国际交流项目和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优先考虑。
第八条学生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观念强;
2.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成绩优秀(本科生学习成绩班级前50%,硕士生学习成绩专业前50%),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研究生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有一定学术成果;
4.本科生、研究生应分别达到大学英语考试四级和六级水平,并满足境外交流方对外语水平的要求,赴无英语要求的国家和地区除外;
5.各类学习交流项目或境外接受方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甘肃省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标兵等荣誉,以及在全国影响较大的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中取得国家和省级奖项名次的学生,优先资助。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条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境外全球排名300名以内的大学或ESI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1%的学科攻读上一级学位的,学校奖励20000元/人;
攻读同一级学位的,学校奖励10000元/人。
第十一条研究生参加学校(学院)与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项目的博士生和硕士生,联合培养一年以上(含一年)学校分别资助40000元/人和10000元/人,半年以上(含半年)资助额度减半。
第十二条学生到教育部认可的境外大学进行学年(学期)交流学习并按时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学校资助5000元/人。
参加2+2项目的学生在校前两年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在班级前50%,在出国(境)学习并按时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学校资助10000元/人。
第十三条学生应邀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的,学校资助5000元/人。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学校推荐的短期境外实习、实践项目(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课程学习等),符合第九条规定者,学校资助3000元/人,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2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1000元。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获得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托福成绩85分及以上、GRE1300分及以上、GMAT600分及以上,日语二级及以上、俄语四级及以上、韩语四级及以上(均指非外语专业)等级考试的学生,学校奖励1000元/人。
第十六条基金每年评审2次,分别在春季和秋季学期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可获得2次资助(含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同一类型出国外语考试只奖励1次。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在此基金项目的基础上,从“红柳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或导师科研经费中,配套资助国际旅费、会议注册费等支持学生赴海外学习交流。
第四章申请、评选、派出程序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此基金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境外留学,提供留学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是否获得奖学金等有关证明;
2.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的,提供邀请函原件,并需要导师签字确认;
3.参加赴境外进行交流学习,到境外实习、实践、带薪实习,提供入选通知原件。
4.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并取得相应成绩,提供成绩单原件和查询信息。
第二十条评选、审批程序:
1.国际合作处发布学校派出项目指南,并审核学生自行联系
的境外学习交流项目;
2.学生填写《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基
金申请表》(见附件1);
3.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4.学生处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
5.研究生院、教务处分别对研究生和本科生进行评选并公示;
6.国际合作处汇总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并制作《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申批表》(见附件2)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7.获资助学生与国际合作处签订《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资助协议书》(见附件3);
8.财务处根据获资助名单下发经费;
9.国际合作处组织指导学生办理派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出国(境)前,学校下发资助金额的50%,其余部分在学生完成留学交流任务和相应的考核,且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后支付。
对毕业当年赴境外攻读学位的学生,学校按第十条规定,给予一次性全额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校保留境外交流学生的学籍,并按相关规定兑换其在境外所修课程的学分。
学校免除出国(境)6个月以上学习交流期间学生应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
第五章违约追究与效果评估
第二十三条学生境外留学交流期间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按期赴境外留学交流,确因签证、学生身体等原因未能按期派出者,取消资助资格,已支付资助经费及时退还学校;
2.在境外留学交流期间,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及学校、科研机构的法律、制度及各项规定;
3.定期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习、生活状况报告;
4.发表、公开与获本项目相关的论文、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或论文)获得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基金资助”;
5.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以第一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境外合作者时)的名义在SCI或EI源刊上发表或录用至少1篇论文,优先在ESI工程学、材料学期刊上发表;
6.按期返校报到,在2周内向所在学院及国际合作处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学习交流总结,并根据学院安排向本专业学生报告学习交流情况;
7.研究生院、教务处分别组织各学院对赴境外留学交流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学生,学校支付其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除退还全部奖金外,学生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取消此后基金申请资格。
1.对单方面终止协议;
2.擅自变更海外目的地、擅自滞留或提前回国;
3.从事与留学交流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严重影响;
4.未完成学习或相应的交流任务;
5.违反当地法律。
第二十五条国际合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应针对项目内容建立健全学生出国(境)交流评估体系,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益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对完成学习交流要求、按期回国报到并经考核表现突出、做出较大成绩的学生,在学校评优、评奖和推免读研、硕博连读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对录取到境外全球排名300名以内的大学或ESI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1%的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在师资引进中优先考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由国际合作处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基金申请表附件
2.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申批表
3.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基金资助协议书
附件1:
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基金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出生地
身份证号
所在学院
从事专业
外语水平
交流国家
交流专业
交流身份
交流期限(月)
联系方式
主要学习成绩
主要业绩应包括:
1.申请学生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2.最近5年曾发表过的主要著作、论文(包括发表时间、刊物名称、合作者及本人在合作者中排名次序);
3.曾获得过的专利和学术成果、技术成果及学习奖励(请说明本人是否为独立获得者或在合作者中的排名顺序;
请另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赴境外交流目的、计划及回校后学习计划
主要内容应包括:
1.拟留学专业(研究课题)在国内外研究情况及水平;
2.交流目的、预期目标、计划、实施方法及所需时间;
3.达到本次赴境外交流预期目标的可行性(请结合本人目前的专业说明);
4.拟选择的留学单位及选择原因(简述对方留学单位在申请人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优势,申请人与对方有无合作基础及联系。
如已有邀请信,可另附复印件);
5.完成交流后,回校学习计划。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推荐意见
1、综合素质、发展潜力、主要业绩、获奖情况;
2、赴境外交流学科专业及方向的需要程度、国内和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
3、境外交流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达到的交流目标的前景;
4、境外交流的目的地、机构在申请人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5、推荐态度。
单位:
负责人:
日期:
国际合作处意见
附件2:
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申批表
职称职务
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
出国(境)理由
出国(境)日程安排
出国(境)费用渠道
出国(境)国别、渠道
导师意见
(研究生)
所在学院(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日期:
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3:
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基金资助协议书
甲方:
兰州理工大学国际合作处
乙方:
(赴海外交流学生)
丙方:
赴境外交流学生所在学院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赴境外学习交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推进教育国际化工作,满足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和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接受乙方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选派的赴境外交流身份赴_______(国家或地区)交流,交流期限为____个月。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赴境外交流专业和制定的学习交流计划。
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赴境外交流资格最终审定,为乙方赴境外交流提供必要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咨询服务。
2.为乙方办理赴境外交流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赴境外交流期限内的奖学金。
4.上述第三条第3款所述有关资助经费标准、资助经费总额,均按照《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
50%资助经费总额由学校财务处于乙方派出前拨付(另外50%资助经费总额在交流学生返校后通过报账支付)。
由甲方安排给乙方奖学金的资助期限以乙方实际执行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规定的赴境外交流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交流期限内学成回国。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境外交流期限、交流国家(地区)、交流身份和交流计划,不得擅自放弃交流身份。
3.须在当年年底前派出。
凡未按期派出者,其赴境外交流资格将自动取消,已拨付的费用须退还学校财务处。
4.乙方派出前应与甲方签定安全承诺协议,并及时购买足额的赴境外交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安全及医疗保险等。
因未购买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5.赴境外交流期间与丙方和甲方保持联系,定期沟通。
6.交流期间要自觉维护学校荣誉,遵守当地法律和习俗。
7.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学校赴境外交流基金资助,应经
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8.赴境外交流结束时应按时返校,向甲方和丙方提交赴境外交流总结和书面学术成果报告。
9.发表、公开与获基金资助相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或论文)得到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基金资助”。
乙方应优先在ESI工程、材料学刊上发表独立或合作完成的论文。
第五条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和甲方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乙方赴境外交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赴境外交流身份、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交流地、交流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赴境外交流计划无关的活动,未按规定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等违反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处理:
甲方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学校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
2.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内回国,应向学校支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的20%的违约金。
3.乙方如不按期偿付,或不能偿还本条第1、2款中的违约赔偿款项,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六条甲方同意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定丙方为乙方的保证人。
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协议并按期回国。
第七条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
丙方同意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五条规定的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作为保证方愿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自签约之日起生效,签约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甲方(签字)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字)日期:
丙方(签字)日期:
地点:
兰州理工大学(兰州市兰工坪路2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