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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的专项存储

第一条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是省政府

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

项目,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在省信托投资公司

设立专项帐户,实行专项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管理

和监督。

省财政厅分次将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拨

入在省信托投资公司开设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

金专户”;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纳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

导资金管理的资金,也应按规定的数额和规定的时间及时

足额拨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专户”,作为扶

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省信托投资公司应确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

人员受托管理资金。

二、资金的拨付

第三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拨付根据省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

资金扶持形式,由项目承担单位将《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报送给省

财政厅后,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拨付:

1、采取委托贷款扶持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应填报“委

托借款申请书”,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开具“委托贷款通

知书”送交省信托投资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委托贷

款合同”并办理委托贷款手续。

省信托投资公司按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的50%收取资金使用费。

对逾期贷款,每天按

贷款余额的万分之四收取资金使用费。

2、采取委托担保扶持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信托

投资公司填报“委托担保申请报告”,并提供企业资信证

明、与金融部门签定的“贷款合同书”或金融部门出具的

“贷款意向书”、抵押物权证明、反担保单位有关资料,

省信托投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

定对申请贷款担保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省信

托投资公司与申请担保单位签定《委托担保签证协议》后

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年担保费率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

并于签订《委托担保签证协议》时由申请担保单位一次性

付清担保费。

对经审查不符合委托贷款担保条件的单位,

省信托投资公司应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

公室决定是否进行担保。

3、注入资本金扶持方式。

由项目单位向省财政厅提供

有关注册登记的文件、公司发起人筹资协议文件,经省财

政厅审核后,按资金使用计划,在公司发起人筹资协议规

定的时间内,由省财政厅开具“委托拨款通知书”,送省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拨款手续。

资本金注入项目,由省信托

投资公司代理行使股东权益。

4、采取贴息或垫息方式扶持。

在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下

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财政厅提供与银行签订的《银

行贷款合同》和有关贷款资金到位的凭据,由省财政厅审

核银行贷款资金到位情况后,对贴息项目,由省财政厅开

具“委托拨款通知书”,送省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拨款手续;

对垫息项目,由省财政厅开具“垫息贷款委托通知书”,

送省信托投资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办理所垫付利息资金的贷

款手续。

5、拨款扶持方式。

在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由省

财政厅开具“委托拨款通知书”,送省信托投资公司办理

拨款手续。

第四条省信托投资公司在接到省财政厅开出的“委

托贷款通知书”、“委托拨款通知书”、“垫息贷款委托

通知书”后,应及时办理有关贷、拨手续,将资金拨付到

项目单位。

三、资金的回收与管理

第五条接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项

单位应当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信托投资公司有对省高新技

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情况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责令其全额交回已

下拨或已借入的资金,并取消今后享受省高新技术发展引

导资金扶持的资格,对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应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行政、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省信托投资公司对借出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发

展引导资金应做好委托贷款本息、委托投资收益的回收工

作,并根据委托贷款合同按季计发“贷款使用费通知单”,

贷款到期应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并积极组织力量将资

金按时收回。

第八条对不按时归还贷款的项目单位,取消今后享

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资格,对享受《湖南

省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中所规定的优惠政

策的单位,省财政厅可直接从应返还给项目单位的有关税

款中抵扣应归还的贷款;

对有财政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可直接进行扣款还贷。

第九条为保证委托贷款资金的回收,实行代偿制。

如项目承担单位委托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拒不偿还的,省

财政厅可从推荐管理单位(省计划、省经贸委、省科委、

省农办)的财政拨款或部门归口分管的专项资金中予以扣

款,代为偿还。

第十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存款,省信

托投资公司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度终了,直接计

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本金。

对省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引导资金有偿使用收取的资金使用费、委托担保费、

股权投资收益经省财政厅审核,省信托投资公司可按实收

数的20%提取有关费用,其余80%年度终了直接转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本金。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信托投资公司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终了,应在下年度的元月20日以前,上报项目年度决算报告。

项目完工后,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省

财政厅、省信托投资公司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决算进行认真的审查和验收。

省信托投资公司在每年元月底以前要将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贷款本息、投资

收益、回收情况、贷款及投资担保项目的效益情况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

四、其他

第十二条本细则附“委托拨款通知书”、“委托贷

款通知书”、“垫息贷款委托通知书”、“省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引导资金委托贷合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担保合同”样式。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委托担保签证协议

199年月日

()湘信保字第号

甲方(被担保者):

(签章)

乙方(担保单位):

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签章)

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

甲方为与(单位)签订经济合

同,要求乙方进行资金信用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受理。

明确双方经济责任,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担保的资金总额为其

担保期限为年。

第二条甲方按乙方担保总金额的%,向乙方计交

手续费并将款汇乙方的帐户,帐号:

第三条甲方约请作为本协议的再

担保单位。

第四条各方责任。

(一)甲方所签经济合同应是有效经济合同,且在被

担保期间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符合国

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并应将经济合同执行情况及

时通报乙方。

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或不负担保责任。

(二)乙方对甲方负担担保责任,监督甲方积极履行经

合同,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全部履行合同时,乙方根据

委托单位要求赔偿担保范围内由甲方所造成的未履行合同

部分的经济损失,同时有权处理甲方作为抵押的资财,或向

再担保单位追偿经济损失。

(三)甲方约请的再担保单位,对本协议负有担保责任,即当甲方不履行合同而由乙方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时,再担保单位应负责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再担保单位:

企业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

负责人:

业务负责人:

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

()

委托贷款合同

一九年月日

合同编号:

()湘信委贷()字号

借款单位: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以下简称甲方)

放款单位:

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规定和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领导

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委托放款通知书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因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

经乙方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大写)人民币:

万元。

其借款用途、期限、月使用费率,还款计划如下:

借款期限

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

月使用费率%0

借款

用途

还款

期限

年月日还万元;

年月日还万元;

第二条:

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时归还借款

本金和资金使用费。

如果借款逾期则按日使用费率万分之计

收资金使用费,挪用贷款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资金使用费,

不按时支付而拖欠的资金使用费,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第三条:

担保方应督促甲方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资金使用费,

若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则由担保方承担代为偿还本金

和资金使用费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经济损失,

应由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条:

乙方有权检查、督促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主动向乙方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会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担保方签章后生效,至甲方向乙方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和资金使用费(含逾期和挪用的加收资金使用费、拖欠资金使用费计收复息)时终止。

合同一式五芬,即借款方、担保方各执一份,放款方三份。

第七条:

本合同贷款由甲方或担保方以适用有效的固定资产和在特定期限内的适销产品作为抵押(详见抵押清单及说明)。

在未还清本合同借款本息前,甲方不得将本合同贷款购置的物品用于作为其他借款合同的抵押品或抵押贷款担保(委托方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开户银行

省信托投资公司

账号

675088100100

地址

湖南省财政厅大院

邮政编码

业务部电话

银行部电话

注意

归还贷款本息时请在汇款单中注明合同编号

(公章)乙方:

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公司负责人:

(签章)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

业务负责人:

账号:

业务经办人:

担保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垫息贷款委托通知书

年月日

()委放字第号

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请按下列要求审核放款:

名称

联系人

电话号码

委托借款金额(大写):

借款用途

用款安排

年月万元

委托单位:

(盖章)经手人:

本表一式三份:

委托单位一份,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二份。

委托拨款通知书

()委拨字第号

》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请按下列要求审核拨款:

委托拨款金额(大写)

(盖章)经手人(签章)

委托贷款通知书

()委贷字第号

》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请按下列要求审核贷款:

委托贷款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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