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细则涉及乡镇社区部分已用红色标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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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细则涉及乡镇社区部分已用红色标注文档格式.docx

2012年,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通过审评,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2014年,全省90%以上的县(市、区)通过国家审评,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三、审评办法

(一)审评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指审评对象为向省提出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审评验收申请的各省辖市及所属的县(市、区)。

审评工作以县(市、区)为基础单位,省辖市负责审评所辖县(市、区),省负责审评13个省辖市,并报请国家对省进行整体评价。

(二)审评程序

1.省辖市自评

各省辖市成立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依据江苏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审评评分办法组织自评。

市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和自评、申报书面材料报省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和审评。

2.综合审评

省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省审评工作组对13个省辖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情况进行抽查审评,并根据抽中县(市、区)实地审评情况(按80%计分)和未抽中县(市、区)上报的书面材料(按20%计分),综合得出审评结论。

(三)抽样方法

省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申报的省辖市中随机抽取3个县(市、区);

从被抽中的县(市、区)中,各随机抽取2个乡镇(街道);

从被抽中的乡镇(街道)中,各随机抽取2个村(社区、居),进行审评验收。

(四)审评方式

审评工作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入户走访、问卷调查和电话访问等多种方式进行。

(五)审评流程

1.听取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汇报。

2.查阅相关文件、档案、资料。

3.回答省审评工作组提出的问题。

4.实地考察。

现场考察1个市级残联所属的康复服务机构;

每个县(市、区)随机抽检2个县级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

现场考察1个乡镇(街道)及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1个村(社区、居)及其社区康复站;

了解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其中入户5户、电话询问15户、问卷调查20名残疾人。

5.召开省审评工作组会议。

6.召开审评反馈意见会议。

7.全省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审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至各省辖市。

(六)达标标准

1.县(市、区)

县(市、区)是审评工作的基本单位和重点。

依据《江苏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14大项54分项指标达标标准,逐项评价计分,总分值为110分。

其中依据国家标准常规项目100分,结合江苏重点工作增项加分项目10分,最小分值为0.1分。

审评总分≥85分为“基本实现目标”;

65—85(不含85分)为“初步实现目标”;

65分以下(不含65分)为“未实现目标”。

在54个分项指标中,有5项为0分者,视为“未实现目标”;

没有制定出台本地区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的县(市、区),不予审评。

2.省辖市

省辖市达标标准按各市基本实现目标和初步实现目标的县(市、区)合计数与全市所辖县(市、区)总数的比例而定。

大于80%为基本实现目标,80%—60%为初步实现目标,60%以下为没有实现目标;

没有制定出台本地区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的,不予审评。

未被抽检的县(市、区)依据上报材料审评,并按比例计分。

四、审评资料的准备

被审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对各项评价指标的具体要求,逐项准备相应的资料。

审评资料的准备时间自2008年1月开始。

(一)省辖市

1.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自评报告及汇报材料。

报告重点包括当地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行政区划统计、残疾人基本数据;

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界定的各类县(市、区)数和名单;

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县(市、区)数和名单;

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建立康复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提供经费保障、完成重点康复任务、加强社区康复工作、向残疾人及家庭提供康复服务和技术支持、开展人员培训、普及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以及残疾人受益等方面的措施、成效、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规划。

2.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相关部门考核目标的相关文件。

3.政府制定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等。

4.成立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领导小组、专家指导组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文件、成员单位名单、各部门职责和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5.2008年以来,地方财政拨付残疾人康复经费各年度数额及管理使用情况的相关文件、材料;

通过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各年度数额及使用情况的相关文件、材料。

6.城镇残疾人、城镇残疾职工、农村残疾人、城市和农村贫困残疾人、残疾儿童有关医疗和康复保障、救助政策的文件、材料和统计表。

各项康复救助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督查考核的文件、材料和统计表等。

7.贯彻落实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479号)、《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卫农卫〔2011〕10号)和国家陆续出台的相关文件情况的文件、材料。

8.康复人才培养规划及实施情况的文件、材料,包括本级开展的培训班名称,举办时间、培训内容(讲义和教材)、培养人数、学员名单、学分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和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的文件、材料和统计表。

9.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各类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的文件、材料(包括机构的名称、职责、业务范围、专业人员配备、发挥作用等的有关文件、材料),签订的合作协议,建立的康复服务档案等。

10.反映社区康复开展情况的文件、材料。

11.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普及读物、宣传资料。

(二)县(市、区)

1.县(市、区)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自评报告。

报告重点包括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本地区残疾人基本数据(总人数、各类残疾人数,其中持证和未持证残疾人数、0—6岁残疾儿童人数、贫困残疾人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数及占全县总人口的比例等);

按照江苏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14大项54个分项,逐项汇报达标情况(需列表表明);

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2.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的文件。

3.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等。

4.成立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领导小组、专家指导组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文件、成员单位名单、各部门职责和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6.城镇残疾人、城镇残疾职工、农村残疾人、城市和农村贫困残疾人、残疾儿童有关医疗和康复保障、救助政策的文件、材料。

8.县(市、区)开展社区康复协调员、康复指导员培训工作的文件、材料,包括培训班名称,举办时间、培训内容(讲义和教材)、培养人数、学员名单、学分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和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的文件、材料。

9.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各类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的文件、材料(包括机构的名称、职责、业务范围、专业人员配备、发挥作用等的有关文件、材料),签订的合作协议,建立的康复服务档案等。

10.所辖乡镇(街道)数和名单及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文件、材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数和名单及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有关文件、材料。

所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数和名单及社区康复协调员、康复指导员配备情况的相关文件、材料。

11.反映社区康复开展情况的文件、材料。

12.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普及读物、宣传资料、

(三)乡镇(街道)

1.辖区残疾人名册(包括持证的和未持证的残疾人)、各类残疾人数、0—6岁残疾儿童人数、贫困残疾人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数及残疾人基本数据动态变化的材料。

2.乡镇(街道)负责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

3.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职责、工作制度及服务(包括转介服务、社区指导等)情况、残疾人康复训练档案、医疗卫生人员康复知识培训情况的有关材料。

4.所辖村(社区)数、名单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康复指导员基本信息统计表及相关文件、材料。

5.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普及读物、宣传资料。

(四)村(社区)

2.康复服务档案(包括康复需求调查表、康复服务记录、康复效果评估表等)、康复服务转介单(包括转介登记表、转介去向、转介效果等)。

3.社区康复协调员、康复指导员学分登记本、培训教材、持证上岗证件、工作记录等。

4.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活动和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情况的材料。

五、审评工作时间安排

——2012年5月,召开全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推进会,全面动员部署审评工作。

——2012年6月前,省举办审评工作培训班,学习审评标准,规范相关工作内容。

——2012年8月底,县(市、区)完成自评。

县(市、区)向所在市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评报告并提出达标验收申请。

——2012年10月底,省辖市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审评工作,并向省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达标验收申请。

——2012年11月底,省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若干省审评工作组对提出申请的省辖市进行实地抽检审评工作;

没有抽中的县(市、区)向省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自评报告、自评表和省辖市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评结论性材料等)。

——2012年年底,省完成审评工作。

80%以上的县(市、区)通过审评,全省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并将审评结果报国家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前,省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市终期集中审评、巩固提高的基础上,分别对全省县(市、区)进行复审、统计汇总,向国家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评验收,全省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附件:

1.江苏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

2.江苏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评分办法

3.江苏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资料目录

主题词:

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实施细则通知

江苏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2012年5月7日印发

附件1、

江苏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

分项指标

分值

康复

管理性

指标

1.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

1.1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实施方案

1

1.2政府工作目标中明确提出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要求

0.5

1.3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各项任务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相关部门职责和工作计划

2.成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和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并开展工作

2.1成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并开展工作

2.2成立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领组、办公室和专家指导组,并开展工作

2.3建立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3.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

3.1县(市、区)政府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经常性财政预算

2

3.2县(市、区)政府按国家和省康复救助项目要求,地方财政予以配套经费安排

3.3县(市、区)通过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

1

4.医疗和康复保障

4.1城镇残疾人和残疾职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情况

4.2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情况(即:

贯彻江苏省“苏人社〔2010〕479号”文件精神情况)

(1)一票否决项目◆

(2)残疾人康复项目进医保

10

4.3贫困残疾人和残疾儿童获得医疗和康复救助情况

5

◆4.40—6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施情况

5.县(市、区)康复技术指导机构达标数

5.1视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

5.2听力语言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

5.3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

5.4肢体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

5.5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中心

5.6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

◆5.7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

3

6.乡镇(街道)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率

6.1建立社区康复工作组织管理网络、技术指导网络、康复服务网络情况

1.5

6.2开展了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建立了辖区内残疾人基本信息台帐

0.5

6.3残疾人社区康复实施率

7.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工作达标率

7.1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残疾人社区康复室和社区康复指导员队伍建设情况

7.2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作用发挥情况

7.3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工作达标率

8.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

8.1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建设情况

8.2社区康复协调员发挥作用情况

8.3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

9.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

9.1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底数

9.2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情况

9.3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

业务性指标

10.康复服务覆盖率

10.1白内障致盲患者复明手术及康复服务

10.2低视力者助视器验配及康复服务

4

10.3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及服务

10.4听力语言康复及服务

10.5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及服务

10.6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及服务

10.7精神病防治康复及服务

6

10.8贫困残疾人装配假肢、矫形器及服务

11.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率

11.1县(市、区)制定出台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11.2完成国家下达的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救助任务情况

11.3完成省、市下达的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改造救助任务情况

11.4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率

效果性指标

12.残疾人及其亲友残疾预防、康复知识普及率

12.1制定地方残疾预防行动计划

12.2建立残疾随报制度

12.3多形式开展残疾预防、康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12.4残疾人及其亲友残疾预防、康复知识普及率

13.残疾人全面康复转介有效率

13.1制定转介服务制度

13.2开展全面转介服务情况

13.3残疾人全面康复转介有效率

14.残疾人及其亲友康复服务满意率

14.1建立开展康复服务满意度调查制度

14.2开展残疾人及其亲友康复服务满意度调查情况

14.3残疾人及其亲友康复服务满意率

合计

110

说明

标记“◆”为增项加分项目,计3项10分;

标记“★”为一票否决项目。

附件2、

江苏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评分办法

为做好我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试行)和省卫生厅、民政厅等六部门联合转发国家卫生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审评评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审评工作。

审评指标分14大项54个分项,其中:

指标第1-9项为管理性指标,分值59分;

第10-11项为康复业务性指标,分值36分;

第12-14项为康复效果性指标,分值15分,总分值为110分,其中增项加分项目3个(标记“◆”),即考核省重点康复工作和救助项目——康复项目进医保(5分)、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3分)和0-6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施情况(2分),均为管理性指标;

设置一票否决项目1个(标记“★”),即对没有制定出台本地区残疾人康复项目进医保文件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

审评以县(市、区)为单位。

各项指标的名称、解释、评分依据和审评方法,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管理性指标(指标1-9)

指标1.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

〔指标解释〕县(市、区)政府制订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实施方案,列入政府工作计划;

政府在残疾人康复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发改委、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和计生、妇联、残联等部门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实行目标管理;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到2012年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评分依据〕(2分)

1.1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实施方案(计1分)。

1.2政府工作目标中明确提出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要求(计0.5分)。

1.3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各项任务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相关部门职责和工作计划(计0.5分)。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听取汇报等。

指标2.成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和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并开展工作

〔指标解释〕县(市、区)成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和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制订工作计划,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协同推进工作。

2.1成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并随部门分工、人员变化适时调整,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计0.5分)。

2.2成立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指导组,负责检查督导、指导和审评工作,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计1分)。

2.3建立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有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计0.5分)。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材料等。

指标3.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

〔指标解释〕县(市、区)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

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经常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

本级康复资金用于上级康复救助项目配套经费安排。

〔评分依据〕(5分)

3.1县(市、区)政府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经常性财政预算,且逐年增加(计2分)。

3.2县(市、区)政府按国家和省康复救助项目要求,地方财政予以配套经费安排(计2分)。

其中:

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计0.5分),辅助器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项目(计0.5分),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项目(计0.5分),其它项目(计0.5分)。

3.3县(市、区)通过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计1分)。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材料。

指标4.医疗和康复保障

4.1 城镇残疾居民与残疾职工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的情况。

〔指标解释〕实行“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县(市、区)积极创造条件,使城镇残疾居民、残疾职工的“参保率”和农村残疾人的“参合率”达到当地平均水平。

4.1.1制定城镇残疾居民和残疾职工加入“城镇医保”的扶持政策(计0.5分);

95%以上的城镇残疾居民和残疾职工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计0.5分)。

4.1.2制定农村残疾人加入“新农合”的扶持政策(计0.5分);

95%以上的农村残疾人参加了“新农合”(计0.5分)。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材料;

实地考查,问卷调查等。

4.2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和农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情况

〔指标解释〕贯彻落实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479号)、《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卫农卫〔2011〕10号)和人社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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