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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③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平等并统一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国家体制。

只服从法律。

④1969年正式撤销各级检察机关,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⑤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重建检察机关,并将其正式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⑥1978年12月人民司法制度得到迅速恢复和全面发展。

⑦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建立和实施了行政审判制度。

四、司法公正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五、司法效率的内涵和构成要素

司法效率所要描述的应当是司法活动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在司法活动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

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六、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关系

效率与公正都是理想型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理想型司法所必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因而有其相辅相成的一面;

但由于效率具有绝对性而公正具有相对性,所以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又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

在司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当前我国应当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

七、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含义和保障机制

司法独立的含义:

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鼎足而立;

一个法院的审判

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

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保障机制:

1.法院单独设置,自成体系。

法国特设了权限争议法院,专门审理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在权限上的争议案件。

2.法官选任严格,职务稳固。

均由中央任命,且任职条件严格。

“不可更换制”即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只有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3.法官的生活得到充分保障。

4.法官行为自由且有明确的准则和责任。

“自由心证”、“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法官专任制5.法院经费独立,列入国家预算。

八、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区别

1、独立的主体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仅指法院独立,我国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独立和检察机关独立,具有二元性。

2.独立的方式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是指“法官独立”,即由法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

而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而不是由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即独立的方式具有集体性。

3.独立的相对方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法院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其独立的相对方明确、具体而有限。

我国司法机关不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即独立的相对方具有广泛性。

4.独立的保障不同。

资本主义的国家大都由中央任命,并实行终身制、中立制、高薪制及退休制,其各级法院的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开支,因此其司法独立具有充分的保障。

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均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免,实行任期制;

经费列入地方预算,由地方财政开支,由此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独立的保障具有地方性。

九、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发展史

①1927年武

汉国民政府颁布《法官考试条例》,开了我国司法考试的先河

②1949——1986年,没有司法考试

③1986——1995年,律师资格考试独存

④1995——20XX年,律师、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并存

⑤20XX——统一司法考试(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均适用)

十、如何理解人民法院的性质

审判权由人民法院来行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十一、熟悉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运输、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

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

篇二:

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

一、司法

“司法”一词来源于西方。

在学理上,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论述“司法”问题。

他认为: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这里“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被称为“司法权力”。

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从现代的眼光看,孟德斯鸠所称的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而行政权是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维护公共安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防御外国侵略的权力。

他提出司法权这个概念是为了表达三权分立的思想,或者说,他的司法权概念的提出是以三权分立思想为基础的。

他说:

“如果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

?

则一切都完了。

”“就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的思想为日后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中,议会、总统(或内阁)、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使其互相制约。

因此,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项国家活动,即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审判,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就是法院。

至于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属于政府行政系统。

如在美国,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合二为一,联邦总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长;

在法国和德国,其检察机关虽然附设于法院,但受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挥。

我国清末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司法权就是审判权;

各级检察厅虽附设于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但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辛亥革命后的民国借鉴西方的“三权分立”并结合中国传统,设立“五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考试、检察”,但司法权仍由法院行使;

而检察机关则属于行政系统,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与法德等国类似。

现在我国台湾地区就沿袭了这样体制。

(前法务部部长廖正豪)

新中国建国后,借鉴的是前苏联、前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传统。

在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检察权不仅包括对案件的侦查权、起诉权,还包括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机关对所有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是否执行和遵守法律实行监督,且实行垂直领导,不受地方国家机关干涉。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等国开始实行“三权分立”,由国家杜马行使立法权,总统、总理行使行政权;

至于司法权,虽然在法律上仍然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组成,但其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审判权的范围有所扩大,成立了专门负责监督宪法

实施的宪法法院,并且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集中在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

检察权的范围有所减少,不再拥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

三种机关是一种分工配合关系。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它们共同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

根据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和实际情况,我国的司法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察活动。

此外,仲裁机关是国家设立的裁决技能经济、贸易及财产纠纷的机构,其活动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或准司法性质,亦应列入司法的范围。

民主性、终局性(社会正义的最后关口)、公正性、独立性、权威性还有人认为,除上述特点外,还具有职业性、统一性、中立性、公开性、审慎性、成本性等特征。

二、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

狭义的司法制度,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是指审判制度,在我国则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

但是,仅有审判制度或检察制度不足以保证司法机关充分、及时、有效地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亦不能保证司法职能的切实实现。

因此,各国在设立审判制度或检察制度的同时,又建立了一系列司法辅助制度(如政法委、纪委、中纪委),以保证对司法权的行使起到辅助、促进或保障的作用。

所以,对司法制度要从广义上理解。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力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其中,司法机关应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包括侦查机构、监狱机构、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司法鉴定组织、律师组织、公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

相应地,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包括侦查制度、律师制度、监狱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公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

劳动教养。

第二节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状况(略述)

司法制度的真正产生是资产阶级执政后,依三权分立思想确立国家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产生后,检察机关成为一种独立

二、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引证和延续(阅读)

三、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第三节中国司法制度的功能

一、惩罚功能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法庭、警察、监狱都是国家的暴力机关,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对危害、破坏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和镇压。

对我国而言,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功能。

这种对犯罪分子、敌对分子的惩罚功能,是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现的。

二、调整功能

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和纠纷,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来实现。

如婚姻家庭、人身权利、产权纠纷;

法人、个人、合伙或其他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

有关著作权、专利、技术和合同等知识产权;

有关海事海商案件等,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合同法、物权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从而调整人身、财产等社会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仲裁机构(包括国内仲裁、国外仲裁)

三、保障功能

所谓保障功能,是指司法制度对现行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的保护、维护作用。

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实现的。

刑事司法机关通过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公民的各项权利等重大权益;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通过各自活动,确认、变更和消灭民事、经济法律关系公证机构通过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四、服务功能

服务功能,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对活动对象所具有的服务作用。

为人民服务是共和国缔造者毛泽东同志提出来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宗旨。

司法制度的服务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实现其宗旨和目的的活动而体现出来的。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当努力为人民服务。

宪法第27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应当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是国家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于这一中心工作。

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以有效地打击犯罪,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共

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教育功能

教育功能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民所具有的教育、感化作用。

我国的诉讼法和法院、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功能。

如刑诉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民诉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第2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节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司法统一原则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也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法制统一,司法统一。

司法统一意味着法理统一、体制单一、适用法律统一、诉讼程序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有四个法域四种法统,大陆、澳门、香港、台湾,我们这里要谈到是大陆。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对一切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情况、居住情况等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尊严的统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加速我国的法治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保护人权原则

人权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提出来的概念,即“天赋人权”。

1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人权”成了最响亮、最革命的口号: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民中间成立政府。

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政府,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者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178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与公民宣言》以法律的形式对人权予以肯定,其第10条明确规定: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而不可剥夺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

“自由、财产、1在封建社会,由于等级、特权观念的存在,大多数人不具有人的独立品格,是统治者的奴仆、工具。

豫州牧,老百姓像牛羊,需要被放牧。

安全和反抗压迫”。

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在《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宣布:

“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胜利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1946年,联合国成立了人权委员会。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

原则法律化:

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欧盟进一步具体化。

如废除死刑

我国起初对人权概念本身持谨慎态度,后来承认了这一概念,1991年首次将人权这一“资产阶级口号”写入白皮书,并在20XX年把人权写入宪法。

人权概念在具体法律中得以更全面地贯彻,刑诉法、刑法,保障人权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内容。

五、接受监督原则

接受监督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国家权力、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预防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监督司法活动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均应向同级人大作工作报告,接受人民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对于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检察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予以罢免;

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办案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以督促公安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或通知其改正。

第五节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1.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党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建立起来的,司法工作也不能脱离党的领导。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做法,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通过立法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具体的法律条文,使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有法可依,如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经过立法程序对宪法作出修改决定等;

二是制定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保证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如从重从快反正;

推进司法改革;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三是考察推荐司法干部人权,由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并正式任命;

四是对司法机关中的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则予以纪律处分或建议国家权利机关予以罢免。

由此可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而不是业务领导;

具体司法工作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进行。

应当指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和党的领导不仅是不矛盾的,而且是一致的。

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就体现了

篇三: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我国司法工作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

一、审判制度的性质和含义

1、审判制度的含义:

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

国家解决社会冲突是审判制度产生的原因。

2、审判制度的性质:

(1)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家制度。

(2)具有法律制度的特质。

审判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一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一国区别于他国的法文化传统。

二、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1)独立审判原则。

(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两层含义:

一是对公民的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

二是需按法定程序审理判决有罪才有罪。

(3)平等审判原则。

一是对一切人的犯罪都要依法加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二是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4)民主审判原则。

三个方面:

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组成人员都是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同级人大产生,体现了民主性。

二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是审判监督体现高度的民主性,群众可以提建议,还可以针对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1)两审终审制。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一律公开进行。

(3)合议制度。

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

(4)回避制度。

指司法人员等由于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5)陪审员制度。

实行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

公民担任陪审员的条件:

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身体健康。

人民陪审员一般要求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以上。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之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6)审判监督制度。

就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活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是,依法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制度。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1、人民法院的职权:

审判权、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等问题作出解释的权力)、指导权、司法行政权、司法建议权。

2、人民法院的体系:

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包括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的内部组织体系。

指的是各类不同性质的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内部不同的专门审判庭负责审理。

各专门审判庭审理案件由法定的审判组织具体最担。

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1)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

(2)合议庭。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政治形式。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3)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任务:

一是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

二是总结审判经验;

三是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四、法官制度

1、法官制度与法官职责

法官制度:

又称法官的人身制度,系指关于法官的选任资格、选任方式、任职期限、奖惩、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XX年1月1日起旅行,将法官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2-12级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法官的职责:

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法官任职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身体健康;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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