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通远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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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结束。
五、征收补偿原则
坚持一次性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公布的安置房源内,坚持“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
对积极配合支持房屋征收的被征收户给予奖励的原则。
六、房屋认定
征收范围内房屋合法性、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用途的认定,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以被征收人提供的房产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为依据,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七、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方式
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确定方式。
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等,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一)确定评估机构。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机构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多数决定、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
评估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
(二)评估时点。
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三)开展评估。
以评估机构为主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八、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一次性货币补偿办法
1.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而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1.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1)商铺的产权调换
商铺产权调换的标准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以其商铺合法房屋面积的评估补偿总价加奖励资金,以安置价购买安置商铺,所能购买到的最大安置房面积,即为该户的安置面积。
具体计算方式为:
安置面积=(商铺合法面积评估补偿总价+奖励资金)÷
安置房屋的安置价。
商铺产权调换的安置办法:
安置商铺的位置坚持“原区域分段(宁远大道临街区域、通远街临街区域、市场内部区域)”和“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确定。
原宁远大道临街商铺安置区域位于新建商业综合体宁远大道段和通远街临街段;
原通远街临街商铺安置区域位于新建商业综合体通远街临街段;
原市场内部商铺安置区域位于新建商业综合体商场内部。
被征收人原则上选择最接近安置面积的商铺,以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标准安置面积为依据,在实际安置过程中以可供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实有面积为准,在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以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安置价结算。
超出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的,分以下五种情况:
小于等于5㎡的部分按安置价结算;
大于5㎡小于等于10㎡的部分按安置价上浮5%进行结算;
大于10㎡而小于等于15㎡的部分按安置价上浮10%进行结算;
大于15㎡而小于等于20㎡的部分按安置价上浮15%进行结算;
大于20㎡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2)住宅的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中选择1套住宅,以安置价格结算。
2.产权调换房屋情况
(1)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标准:
水泥毛坯地面,天棚、墙壁为混合砂浆抹面,室内预留插座、照明开关,预留电话、有线电视、网线接口,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塑钢窗。
(2)产权调换房屋房源:
通远街棚户区改造原址新建安置房。
(3)产权调换房屋安置价:
①商铺产权调换房屋安置价:
a、宁远大道临街商铺安置价20000元/㎡;
b、通远街临街商铺安置价18000元/㎡;
c、商场内部负一层商铺安置价6000元/㎡;
d、商场内部一层商铺安置价8000元/㎡;
e、二层商铺安置价7000元/㎡;
f、三层商铺安置价6000元/㎡;
g、商场内部一层通二层商铺安置价,一层安置价8000/㎡,二层安置价4000元/㎡;
h、商场内部三层通四层商铺安置价,三层安置价5000元/㎡,四层安置价4000元/㎡。
②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安置价3550元/㎡。
3.产权调换房屋选择办法:
选房方式坚持“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按照签约搬迁的先后顺序依次发放选房顺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按照先后顺序凭号选房。
4.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房屋产权调换过渡期从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至武山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的次月止。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暂定30个月,产权调换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产权调换房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继续按照本方案规定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的次月止。
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1.搬迁费。
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计算搬迁费。
搬迁费﹦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
18元/㎡×
次数(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
不足900元的,按900元发放)。
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2.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住宅合法房屋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
10元/㎡×
过渡期(以月计算),每月补偿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3.商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商铺合法房屋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
补偿单价×
补偿期(6个月)。
(补偿单价标准:
宁远大道补偿单价70元/㎡;
通远街补偿单价60元/㎡;
市场内部补偿单价30元/㎡。
)
4.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提供周转用房临时安置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费。
5.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原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户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后所有的突击装修一律不予评估补偿。
十、其它补助项目标准
被征收房屋内附属的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空调、热水器等拆移费按以下标准补助:
1.固定电话:
200元/户;
2.宽带:
3.有线电视:
4.空调:
800元/户;
5.太阳能热水器:
600元/户;
6.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
500元/户。
十一、特殊人群临时安置费的优惠政策
(一)受益人群的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残疾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被征收人为伤残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老复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及失独家庭。
(二)享受临时安置优惠政策的依据、标准
1.被征收人为残疾人的按照《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执行,临时安置费在本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30%。
2.被征收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属伤残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老复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的临时安置费在本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10%。
3.失独家庭的临时安置费在本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30%。
4.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受益人群条件的,可重复享受临时安置费优惠政策。
十二、贷款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或为新入城镇户籍未满1年(含1年)的农民,购买安置用房可享受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农民·
安家贷”优惠按揭贷款政策。
十三、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一次性货币化补偿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补偿额给予40%的奖励;
61日至9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补偿额给予20%的奖励;
91日至12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补偿额给予10%的奖励;
121日以后签约的不再给予奖励。
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每户再奖励5万元。
(二)产权调换奖励办法
1.商铺产权调换奖励办法
商铺合法面积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商铺合法面积评估价给予20%的奖励;
61日至9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商铺合法面积评估价给予15%的奖励;
91日至12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商铺合法面积评估价给予10%的奖励;
商铺货币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商铺合法面积评估价给予10%的奖励,61日至9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商铺合法面积评估价给予5%的奖励;
91日至12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商铺合法面积评估价给予3%的奖励;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住宅合法面积评估价给予40%的奖励;
61日至9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住宅合法面积评估价给予20%的奖励;
91日至12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住宅合法面积评估价给予10%的奖励;
(三)积极搬迁户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住宅单元或整栋商铺为单位,本住宅单元或整栋商铺所有住户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除以上奖励外,每户一次性额外奖励1万元。
十四、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五、其它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武山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对其涉及征收的违法建筑、附着物及其它设施,一律无偿拆除。
同时从被执行人的征收补偿所得中代扣强制执行费,给予指定安置。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四)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予评估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县执法局依法拆除。
(五)在征收范围内,被自然资源局、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自然资源局、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六)房屋征收范围内,县公安局暂停办理人口转入手续;
县自然资源局暂停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县房管局暂停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停办理营业执照。
(七)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八)本方案由武山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