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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机构:

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监理师任副主任。

成员:

相关单位施工负责人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委员会。

2.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通过并发布本工程相关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本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议案,并做到人员、责任、资金、时间四落实;

3).协调相关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3.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4.安委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委会主任主持的安委会会议;

每月召开一次由公司工程部主任主持的安全分析会。

第八条设置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监理承包商应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

各施工承包商应成立独立的二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九条各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项目经理、工地、班组通过分析、讨论安全施工情况,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违节作业。

第三节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应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和“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各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

第十一条施工承包商必须进行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计划并报送公司工程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其符合消防、工业卫生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总体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承包商的临时建筑工程应做好设计后方可施工,竣工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公司工程部、安监部门对其设计、施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进场大型施工机械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其施工及安装必须制定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人员评审和监理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承包商的所有进场人员都必须经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教育考试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

特殊工种人员全部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对如下危险作业项目,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人员评审和监理批准后方能施工。

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

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的装卸及运输;

3.土石方爆破;

4.其他危险作业。

第十六条恶劣的雷电、风、雨、洪、暑天气候施工,各施工承包商应制定特殊环境下的作业安全措施,送监理承包商审核确认后,报项目公司工程部、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工程不允许施工承包商私自将承包工程项目分包出去。

如必须要分包的,由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进行严格的施工资质审查,并得到工程部和监理承包商的书面批准后,施工承包商方能与分包商签定工程合同、进入施工现场。

分包商安全资质不合格的严禁录用。

第十八条对承包商、承包商对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保证体系情况和安全监督体系情况;

5.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第四节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的频率

1.每季度在安委会会议后由安委会组织一次联合大检查,作为工程验收和竣工决算时考核的依据。

2.每月在月分析会后组织一次由工程部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施工承包商参加的月度综合检查,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的依据(见附录2)。

3.每周由监理组织一次有关安监人员参加的周检查。

第二十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基础管理和台帐检查:

重点检查制度是否齐全、完善,施工组织中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各种应急预案是否可行,查帐、表、卡、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

2.施工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交叉作业区的隔离设施、高空作业、大型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施工用电、现场动火作业、安全设施及标识、人员的违节行为、文明施工环境等。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承包商要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每天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对可能存在隐患的场所要经常检查并建立管理台帐,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并登记,整改合格后办理反馈手续。

第二十二条监理承包商应经常对各承包商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承包商违节作业及影响安全的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录3),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对可能给工程建设质量留下重大隐患,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问题,监理承包商除令其暂停施工外要及时通报安全管理部门,并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令其停工整改。

施工承包商需在整改、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承包商提交《隐患整改反馈单》(见附录3),经监理承包商复核检查、确认已整改合格后,在《隐患整改反馈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并对停工的工程在下达复工命令后,相关施工承包商才能复工继续施工和安装。

《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隐患整改反馈单》应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当出现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节现场道路和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符合风场超重(机舱)、超长(叶片)运输的需要以及大型施工机械(起重机)的施工、通行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应事先征得工程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

开挖期间必须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所有进入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工程车辆,必须具备机动车辆运输的必备条件。

施工承包商对本单位工程施工配套的机动车辆的车况、运输负责。

租赁运输机动车辆的单位对租赁机动车辆的车况、运输负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承包商在施工中租赁的各种施工、运输车辆,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的义务和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施工区域道路上,汽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在弯道及载运特殊物件时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二十九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在施工区域内不遵守规节制度的违节车辆进行制止。

第六节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和监理承包商应对施工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管理机构和人员、机械的状况和资质进行审查备案。

大型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承包商应对施工机械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一条起重运输作业机械和人员按国家规定,全过程持证有效率应达到100%;

钢丝绳、吊钩、滑轮、安全装置及起重工器具应定期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查和保养,并有记录;

起重机械应标明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额定起重量,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名单等;

指挥人员应持有合法资格证件,使用国家规定的起重指挥信号、手势和旗语。

第三十二条大型起重机械超负荷作业(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吊大型物件或进行双机抬吊作业时,施工承包商应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经监理审核确认报公司工程部和安生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十三条大型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定人定岗后才可操作,大型起重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械常识的培训并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第七节消防、防汛管理

第三十四条施工承包商应设专职或兼职消防员,负责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域内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五条施工承包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三十六条施工承包商对重点防火部位须挂“严禁烟火”标示牌,凡挂牌明确的重点防火部位,一律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三十七条凡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在危险区域焊、割时要有专人监护,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各类易燃易爆品的存放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九条节日前项目公司应对各单位进行专项防火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要求整改。

第四十条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均应制定防汛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并制定应急和响应程序,公布电话等联络方式。

第四十一条在防汛期间各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值班巡检制度,自行检查防汛重点部位和危险部位的防汛措施执行情况和落实情况,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和相关单位防汛部门应加强与气象单位的联系,及时收集和掌握气象及水文变化的详细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八节安装调试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安装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警告牌、围栏等安全设施,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风电机组开始安装前,施工承包商应制定施工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报公司工程部、安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四十五条风电机组安装前必须先完成风电机组基础验收,并清理风电机组基础。

第四十六条风电机组吊装前必须检查吊车各零部件,正确选择吊具;

同时应认真检查风电机组设备,防止物品坠落。

第四十七条吊装前应检查在机舱上固定起吊的滑轮、支点必须牢固可靠。

第四十八条吊装现场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应有安装工作经验,执行规定的指挥手势和信号。

第四十九条遇有大雾、雷雨、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起重驾驶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第五十条在起吊过程中,不得调整吊具,不得在吊臂工作范围内停留;

塔上协助安装指挥及工作人员不得将头和手伸出塔筒之外。

第五十一条所有吊具调整应在地面进行,在吊绳被拉紧时不得用手接触起吊部位,以免碰伤。

第五十二条机舱、桨叶起吊风速不能超过安全起吊数值,安全起吊风速大小应根据风电机组设备安装技术要求决定。

第五十三条起吊塔筒吊具必须齐全,起吊点要保持塔筒直立后下端处于水平位置,应有导向绳导向。

第五十四条起吊机舱时,起吊点应确保无误。

在吊装中应保证有一名工程人员在塔筒平台协助吊车司机起吊。

起吊机舱必须配备对讲机,系好导向绳。

第五十五条起吊桨叶时必须保证足够的起吊设备。

应配有不少于两根导向绳,导向绳长度和强度应足够,起吊桨叶应用专用吊具加护板。

工作现场应配对讲机,并有足够工作人员拉紧导向绳控制起吊方向,避免触及其它物体。

第五十六条升压站倒送电时应成立由公司工程部、施工承包商和当地电力部门组成的项目启动委员会,施工承包商应准备倒送电方案,报项目启动委员会审批,在审批方案的同时应审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完善。

第五十七条参加倒送电人员应熟悉有关电气设备运行操作并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风电机组调试时应由公司安生部有资格人员操作箱式变压器内电气开关,风电机组控制柜以后部分操作由风电机组厂家人员完成。

第五十九条风电机组调试时在风速大于12m/s时禁止打开风电机组机舱盖工作,风速超过14m/s时应关闭机舱盖。

打开机舱盖之前,每个人必须安全可靠地站在机舱的坚固部位,安全带应挂在专用挂钩上,不得将安全带钩挂在电缆等其它类似物上。

开启式机舱开启后,必须有可靠的闭锁装置。

第六十条安装风电机组时现场应配备干粉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

第九节应急预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工程部、安生部应根据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潜在危险因素(如高空坠落、起重机故障等),组织参建单位进行风险评价并编制应急预案。

第六十二条施工承包商应组织对作业人员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的能力。

第六十三条施工承包商在主要施工点、主要交通道路设置事故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和救援联络电话。

第十节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第六十四条风场用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类别

1.绝缘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

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靴、验电笔(器)、接地线等;

2.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

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绳、个人安全防坠用品、各类防护工作服等;

3.其他安全用具:

安全围栏、安全网、梯子等。

第六十五条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1.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由使用单位根据规定的配置按相关程序购置。

各单位在采购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前,应先审查产品单位的企业资质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

并有检验部门批量验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

2.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与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混放

3.保管人员应熟悉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对借出和收回的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时必须履行相关手续进行登记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4.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定期试验。

超期未做试验和经试验不合格的工器具必须标明“禁止使用”的字样,安全工器具虽未到使用周期,但发现有异常情况应随时送负责试验单位进行使用鉴定。

5.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

使用者应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操作方法,凡不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操作方法的人不准使用。

6.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认真核查合格证上的试验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并进行使用前的常规检查。

第六十六条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的检查:

1.外观清洁、完好;

2.连接部分可靠、无锈蚀、无断裂;

3.无机械损伤、无变形、无老化、无炭化等现象;

4.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5.有试验合格标签和试验记录,未超过有效期;

6.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导线、线卡及导线护套符合标准要求、无断丝现象,固定螺丝无松动现象;

7.验电器的自检功能正常。

第六十七条安全帽的使用:

1.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系安全带;

2.使用时不得为了透气而擅自在安全帽上开孔,降低帽体强度;

3.不得用安全帽代替其他用具(如盛水工具、工具袋、小板凳等);

4.安全使用中要经常检查,发现龟裂、下凹、裂痕和破损等情况要立即更换,不准继续使用;

5.安全帽的使用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两年半。

一般为两年更换一次,不再续用。

第十一节事故调查管理

第六十八条事故的调查分析

1.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定性,按国电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龙源集团公司《风电场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人身事故的统计上报按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2001)93号文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定性执行国家交通处罚条例。

第六十九条调查组织

1.发生特大设备和特大人身事故时,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时,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2.一般设备事故由公司工程部、安生部或相关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设备事故由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调查;

3.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部、安生部或相关单位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4.轻伤事故由公司工程部、安生部或相关单位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5.交通事故主要由公司综合部召集有关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调查分析。

第七十条事故调查程序与内容

1.事故发生前的状况(施工作业环境)及方式;

2.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处理手段;

3.事故发生的原因;

4.事故的责任分析;

5.事故暴露的问题;

6.事故损失情况和教训;

7.事故后制定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第七十一条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相应措施,使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得到教育,并督促贯彻执行,以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

第七十二条事故报告和报表按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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