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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李某在本次买卖活动中共花费1010元,全部由自己垫付,则李某可向王某主见什么权利?

[答案]

(1)依据《合同法》规定,李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托付合同,而李某在代办运输中有过错,因此应担当其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2)由于托付合同中托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3)可以。

依据《合同法》规定,李某以自己名义在王某授权范围内与A农场签订合同,A农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代理关系。

该合同干脆约束王某和A农场。

所以王某可以干脆恳求A农场交付水果。

(4)李某应向A农场披露王某,而后A农场可以在李某与王某之间选择一个向其主见权利,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5)依据《合同法》规定,王某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水果提存。

由于水果不适于提存,因此王某可以拍卖或变卖该水果,提取所得的价款。

(6)李某可要求王某支付1010元费用及利息。

[解题思路]

解答本题,须要搞清两个问题,一是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是李某与A农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理详解]

(1)依《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李某电话中约定李某办理完托付事项后,王某将有重谢。

表明李某、王某之间的托付合同是有偿合同。

后由于李某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拖延履行,王某对

B商场的违约损失应看作是由于李某的过错而给托付人造成的,李某因此应负赔偿责任。

(2)依《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托付合同,故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402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托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干脆约束托付人和第三人,但有准确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此条规定的即是显名的间接代理。

据此,托付人在显名的间接代理中是可以自动介入的。

本题中李某与A农场订立合同的情形,正好符合本条规定,故该水果买卖合同干脆约束托付人(王某)与第三人(A农场)。

所以,王某得依合同干脆恳求A农场交付水果。

(4)《合同法》第403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缘由对托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托付人披露第三人,托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假如知道该托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托付人的缘由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托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托付人作为相对人主见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托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托付人主见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托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托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见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依本条第2款,在隐名的间接代理中,若因托付人缘由致受托人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托付人,而后第三人可在托付人与受托人之间选择一个作为相对人以主见其权利,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第(4)问正好适用本条,所以本案中作为第三人的A农场可在王某(托付人)与李某(受托人)之间选择一个作为相对人。

(5)《合同法》第70条规定: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居处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又据第10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6)《合同法》第3101条规定:

“托付人应当预付处理托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托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托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据该规定,本案中李某可要求王某支付1010元费用及利息。

篇二:

托付合同纠纷案例

托付合同纠纷案例

托付合同纠纷

托付代理广告发布

2005年12月25日,xx公司出具《代理托付书》,内容如下:

xx集团因业务须要,特托付yy公司在xx时报发布2006年度的广告,并全权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宜。

2006年1月2日至2006年12月28日,xx公司与yy公司接连签订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yy公司在京华时报上为xx公司发布广告,每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中对于广告发布的时间、版面规格、尺寸、次数、刊登价、实惠、执行价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xx公司于广告见报1日后起1个月内将全部广告费用一次性支付给yy公司;

xx公司负责供应广告文件及信息稿件,报社对xx公司所供应的稿件保留最终的编审权,并在刊发前经xx公司确认,如因xx公司缘由稿件未能如期出具,导致广告未能正常刊出的,yy公司将不担当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广告发布费3%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上述合同签订后,yy公司如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xx公司只给付了部分广告费,尚欠868560元至今未付。

yy公司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广告费868560元及违约金26056.80元并担当本案诉讼费用。

xx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

一、有部分已付款的广告和未付款的广告没有经过发布前的样本确认,所以未付款的广告费因在发布广告前未经确认而不能支付。

二、全部的合同中均约定了付款时间,所以每一笔款项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都应当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起算。

本案中yy公司所主见的2006年4月29日之前的13笔金额为462360元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xx公司不同意yy公司的诉讼恳求。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零一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北京yy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人民币八十六万八千五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北京yy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二万六千零五十六元八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xx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

一、yy公司广告发布行为严峻超越代理权限,未经xx公司追认,依法应由yy公司自行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yy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发布广告的发布文件及信息稿件是由yy公司供应的以及已发布的广告在刊发前已经xx公司确认,此说明yy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

二、xx公司的付款行为不能证明yy公司主见权利行为的存在,在yy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xx公司主见过债权,且yy公司权利时效是分别独立存在的状况下,一审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推断yy公司的诉讼时效显属不当,依法应予订正。

综上,恳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yy公司的诉讼恳求。

yy公司针对xx公司的上诉答辩称:

一、xx公司明确授权yy公司在京华时报发布其2006年的广告,而且每一次发布行为都由xx公司企划部经理与yy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签合同时就对广告报样内容进行了确认。

yy公司在一审时已就每一笔广告进行了举证,xx公司也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不存在yy公司超越代理权限。

二、因双方广告代理合同的履行具有持续性,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时yy公司已经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广告代理合同关系及xx公司拖欠yy公司广告发布费用的事实。

因此,恳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xx公司的上诉恳求。

二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恳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零一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yy公司的广告发布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代理托付书》与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上诉人xx公司以被上诉人yy公司超越代理权限为由提出上诉,法律界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xx公司与yy公司只存在托付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代理关系。

上诉人xx公司混淆了托付与代理的关系,代理包括托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其中简单与托付相混淆的是托付代理,以下结合本案案情辨析托付和托付代理(以下所称代理仅指托付代理)的关系。

托付与代理有着根本的区分:

第一,产生的基础不同。

托付基于托付合同产生,托付合同是托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托付人托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

托付代理关系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实践中,托付和授权存在着亲密的联系,托付合同往往是授权的前提,但是并不是全部的托付合同都会产生授权,即产生代理关系。

本案中,xx公司给yy公司出具的《代理托付书》,虽然运用“代理”一词,但是从详细内容上看,并无明确授权,因此,该《代理托付书》经yy公司接受即构成托付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百零一零一条,结合该合同的详细内容,应认定xx公司概括托付yy公司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务。

其次,适用范围不同。

托付关系存在于托付人与受托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只适用于对内关系;

代理制度涉及到与代理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适用于对外关系。

因此,在无第三人的状况下,一般不适用代理。

本案纠纷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应适用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存在yy公司的广告发布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的问题。

上诉人xx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均以每份《广告发布合同》单独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主见yy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并未获一审和二审法院支持。

法律界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正确判决的前提是对本案中的《代理托付书》与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的关系的精确认定。

篇三:

民事案件托付合同

民事案件托付合同

()岳成所字第号

甲方:

林子靖

乙方: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甲方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托付代理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恳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托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托付,委派律师在甲方与马莹、张阳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担当壹审执行仲裁

其次条托付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即参与庭审或者

谈话,陈述事实、理由和主见,参与辩论。

或者特殊授权,即除上述一般授权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第壹、肆、伍、捌项:

壹.√变更或者放弃诉讼恳求(仲裁恳求);

贰.承认诉讼主见及恳求(仲裁恳求);

叁.提起反诉(反恳求);

肆.√参与调解或者进行和解;

伍.√提起上诉;

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柒.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捌.√签署、接受法律文书。

如上述约定与授权托付书不一样的,以授权托付书为准。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病、因事等),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其他律师完成或协作完成相关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

第一条所述托付代理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依据审判机关(仲裁机构)的要求,刚好、规范地提交证据,按时出庭。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当本案中甲方对方当事人的托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刚好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供应与托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主动、主动地协作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见和要求,供应文件和资料等。

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5.甲方有责任对托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推断、决策。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供应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费用

依据本案的详细状况,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1.代理费:

人民币(大写)。

(一)诉讼费:

该笔费用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担当,费用标准=争议金额(借款本息)×

2.5%-200。

(二)保全费:

如发觉被告财产线索,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则产生保全费,该笔费用由申请保全方在申请时担当,约为保全金额的1%。

(三)执行费:

约为执行金额的1.5%。

2.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误餐等工作费用按以下第

(壹)哈尔滨市区(南岗、道里、道外、香坊、松北、平房、呼兰、阿城)案件包干收取人民币壹仟元整,不再多退少补。

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贰)外地案件差旅费预收人民币(大写):

贰仟元整,多退少补。

另收异地办案工作费用每位律师壹仟元整。

3.办案所需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4.以上费用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实报实销的费用除外)。

5.代理期间甲方或对方当事人增加诉讼恳求(仲裁恳求)或提出反诉(反恳求),导致标的增加的,则按增加部分的标的占原标的的比例补交代理费。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样,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4、5项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的义务,影响律师正常办案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未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值理由不供应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代理费、工作费用。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担当赔偿责任。

2.甲方无正值理由不按期足额支付代理费或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值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托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对方当事人不提起诉讼(不提起仲裁)或撤诉(撤销仲裁)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终止合同的。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假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有效期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或代理阶段完成(判决、裁决、裁定、调解、和解、撤诉、撤回申请或其他诉讼、仲裁终止、终结)之日止。

第十条特殊约定

乙方对甲方交纳的任何费用(实报实销的费用除外),均应写进托付合同,同时开具正式发票。

甲方向乙方交纳的费用(包括询问费、代理费、辩护费、顾问费、交通办案费等)均应干脆交给乙方财务人员或干脆汇至乙方银行帐户,乙方只对开具正式发票的费用认可。

凡交给律师个人任何费用没有得到乙方正式发票的(实报实销的除外),甲方不但有权索回,并应向乙方反映或要求乙方更换承办律师。

本条所指实报实销费用是指承办律师外出的差旅费及为当事人垫付的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仲裁费、诉讼费,本所不开具发票,由承办律师干脆到当事人处报销。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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