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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能力强或工作态度积极的干部,有一部分人抢;

而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态度消极的干部,则被大家用脚踢。

多年来,交流轮岗开展力度不够,使工作能力强、工作态度积极的干部缺乏足够脱颖而出的机会,而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态度消极的干部却能安身于人群之中,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得不到充分的调动,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明显不足。

  (三)干部激励方式单一。

各级地税机关大都实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挂钩,以奖惩为主的制度,对于规范干部的日常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虽然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潜能和工作积极性。

因考核体系不完善,考评目标硬化、量化和细化的程度不够,不能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地税干部确定不同考核标准,很难对地税干部进行科学有效的进行考核,干部的工作实绩未能在考核中充分体现,“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依然存在。

年度公务员考核,只对干部职工进行“德、能、勤、绩、廉”简略定性考评,多数停留在走过场,甚至于单位领导凭个人印象说了算,考评流于形式,考评的激励和惩诫作用难以得到真正体现。

不时开展的竞赛评比活动的激励作用范围和时效也十分有限。

  (四)薪酬分配的平均主义严重。

做好做坏一个样,反正薪酬分配都一视同仁,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氛围下,没有谁愿意接受严峻的任务,谁冒尖了还觉得“脱离群众”,担心被嘲笑为“假积极”。

这种情况下态度消极、能力差的同志即便能做好的工作也不一定会尽力去做,因为只要做得慢一点、差一点,就会有能人来帮他们做,甚至干脆就交给能人做了,所谓“能者多劳”,这样一来,优秀的没有受到奖励,反而是落后的赢得了“奖励”,目前对于工作消极、甚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二、新形势下地税干部激励机制面临的困难

  

(一)受公务员工资制度约束,物质激励受限。

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中央严令禁止在统一政策外增发任何奖金与福利,实施物质奖励有一定的难度,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激励较难实施。

在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下,只能反映行政级别和资历的细微差别,公务员的工作业绩与实际才能难以得到真实反映,难以通过工资来体现激励机制,奖勤罚懒,激励能干的、高效的、有才干的公务员,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很难充分发挥。

  

(二)受垂直管理的影响,政治激励受限。

在1997年国务院决定地税系统省以下实行“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地方税务局机构垂直管理起,地税系统较为普遍地出现了一些我们不愿看到的现象,如需要进来的人才进不来,进来了不努力工作的又出不去。

近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和公推公选的竞争激励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竞争激励不足、范围偏小的问题。

多年来,公务员的成长发展、工作环境的改善主要依靠职务晋升,在领导职务职数受到严格控制的前提下,以来省局参照党政机关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做法,突破非领导职务职数的限制,将非领导职务晋升作为激励干部、提高待遇的重要途径。

尽管各县区局现有非领导职务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相应职务的规定数量,因历史“欠帐”太多,仍难以满足多数人的需要,已经然成为一个难以破解的现实难题。

  (三)受干部年龄结构影响,精神激励受限。

垂直管理以来,萍乡地税系统只为解决遗留人员择优考录20人,招录6名公务员和6名计算机人员,目前全系统在岗人员平均年龄40.4岁,其中30岁以下人员仅占总在岗人数的9.2%,36至45岁的人员占总在岗人数的56%,46至54岁人数占总在岗人数的20.57%。

36岁至45岁年龄段人员所占在岗总人数的比重最大,且比重呈年年上升趋势;

30岁以下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还不到10%,年龄结构形成断层,年龄老化现象严重。

由于职务设置有限性,使一些干部感到晋升渺茫,安于现状,不思进取。

一些干部甚至产生厌学情绪,认为“学得越多,干得越多,责任越大,风险越大”,对学习和培训产生很强的抵触情绪。

部分干部思想消极被动,工作面貌不佳。

少数干部工作缺乏热情,缺乏动力,工作效率不高,拖拉散漫。

  三、完善干部激励机制的对策

  

(一)实行绩效管理,增强干部激励作用

  1、克服当前绩效管理试点中认识偏向。

在开展绩效管理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偏向,主要表现在追求“全面、精细的绩效指标”,把绩效管理当成是全面管理;

用绩效考评代替绩效管理,局限于以兑现奖金的方式结束整个绩效管理过程;

绩效辅导是浪费时间;

认为绩效管理只是人事部门的事。

这些偏向如不能采取措施加以预防或纠正,就会对绩效管理的开展带来阻力。

因此要认识到绩效管理仅仅是全面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绩效考评是绩效管理的一个过程,是寻求绩效改进的机会,绩效改进和提升才是绩效管理始终追求的目标;

绩效沟通是绩效管理非常重要的要求和活动,良好的绩效沟通会解决80%以上的认知问题,其激励作用比单纯的奖惩好得多;

绩效管理是全局性的工作,领导的参与对绩效管理的导入、实施和改进起着决定性作用。

  2、完善绩效考评和加强绩效改进。

一是完善现行的绩效考评,改变只注重最终成绩不注重过程的不科学考评做法,重视和强化对地税人员日常工作绩效考评,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税务干部进行考评时设定不同的考评指标。

如一线征收人员主要考评业绩,在业务工作上较容易评估,考评以定量为主;

机关人员则重点考评其在能力方面的绩效,考评以定性为主和动态式考评相结合。

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的管理平台开发绩效考评管理软件,简化考评操作、提高考评效益,增强考评的客观性和时效性,提高透明度。

运用统计技术对考评结果和薪酬兑现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提供多角度的查询和统计功能,通过权限管理,被考评人可以浏览考评情况,包括考评得分、以事实为依据的成绩和不足、评议结果等,实现信息共享。

三是绩效改进。

根据绩效分析的结果,针对问题的根本原因举一反三地制定有具体的绩效改进计划,确保有效实施,达到绩效改进效果,真正解决问题,不再发生预防问题。

  3、运用绩效结果。

一是将绩效考评的结果运用到绩效奖金分配。

将地税系统的绩效管理方案报批市委市政府,政府下发抄告单划拨绩效奖金,在地税干部工资中增加一项绩效工资,将地税干部的个人绩效和单位绩效与工资管理紧密挂钩,逐步建立起以业绩论“英雄”,以绩效“行赏”的收入分配体制,使“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得到有效的根治。

二是运用于岗位调配和职位变迁。

通过对考评结果的分析,可发现地税干部的工作表现与其岗位的匹配问题,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岗位置换;

根据考评反映的个人现有工作能力,参考考评结果作为职务变迁的依据。

三是运用于评优评先。

考评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优先评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等,优先享受外出考察和带薪休假等。

四是运用于培训教育。

通过分析考评结果,发现个人与组织要求的差距,将做得不够好的方面列为今后培训和发展的方向。

  

(二)实行文化管理,改变干部激励方式

  切实推进地税文化管理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实行地税文化管理最主要的体现就是人文关怀,提倡人性化管理,通过潜移默化真正发挥地税文化强大的激励功能。

  一是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告诉我们,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

地税干部有最基本的物质方面的需要,也有更高层次的情感、荣誉以及自我实现的追求。

在保障其基本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更应着眼于保障地税干部更高层次需求的实现。

强化物质激励,在政策范围内,尽可能改善干部福利待遇,满足广大干部不断提高的生活需要。

在当前物质激励弱化的时候,精神激励当成为干部激励的重要手段,通过表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方法,引导干部争当先进,实现自我价值,增强干部对地税事业的归属意识和自豪感,从而把个人的发展同地税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文化氛围中获得“双赢”。

  二是注重实施情感激励。

古人云:

“感人心者,莫关乎情”。

各级领导干部要注重加强与干部之间的思想交流与沟通,以春风化雨般的方法实施良好的情绪疏导和压力管理。

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要将干部的工作环境、生活待遇等要求记挂在心,切实为他们解决在住房、健康、保险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后顾之忧。

通过多做稳人心、暖人心、得人心的有益之事,使大家切身感到地税就是自己的大家庭,增强与地税共兴共荣的责任意识。

要尊重和支持干部的工作,使每个干部的心理目标与本单位所要达到的目标相一致。

同时领导者自身要着力培育个人感召力,切实增强其非权力影响力,通过彰显个人魅力达到有效激励干部的目的。

  三是大力实施荣誉激励。

人不仅要有物质基础和精神动力,更需要社会尊重,地税干部更是如此。

通过通报、会议、内外网以及电视等手段和渠道,对先进事迹进行表扬和宣传,对不良行为进行批评,营造典型示范效应。

进一步加大评先奖优的范围和奖励力度,特别是要向基层税管员倾斜,为基层干部成长创造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为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者,多提供学习和外出考察机会,使其有机会更新知识,开阔视野,学习和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的工作方法和管理理念,从而有效持续地激励地税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现其自身价值。

  (三)改进人力资源管理,充分发挥干部激励功能

  要树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和和借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先进经验,从原来的以管事为主转变为以管人为主,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把精力放在管人上,领导亲自关注人的培养,改进对人力资源的管理。

  一是做好人力资源配置,将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做到适才适所。

当前,地税干部素质参差不齐,提高干部素质不能期望人人都成为业务骨干。

人事部门要建立科学评估全体地税干部工作能力、综合素质、专业特长的人才数据库,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分析,对职位进行分层分类管理,依据岗位能力需求和岗位条件以及地税干部自身意愿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按岗配人,形成阶梯型或者宝塔型的人力资源配备模式,力求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是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多岗位交流锻炼干部。

多岗位交流锻炼干部,往往有助于干部突破工作范围的局限,激发干部振奋精神和开拓创新的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不断提高干部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自身潜能,找到施展才能的最佳位置。

通过干部交流轮岗,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双向选择”,使“工作态度积极、工作能力强”类干部脱颖而出,满足其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

使“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能力差”类干部无法在人群中藏身,激发其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

  三是完善竞争上岗机制,形成能上能下的局面。

要破除“官本位”思想,教育引导地税干部正确认识和对待职务的升降,创造出良好的“能下”、“能出”环境;

创新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全面推行任期制、聘用制,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研究配套政策,合理安置被调整下来的干部,并对重点对象进行跟踪考察,对工作需要、有能力的干部可经过考核重新提拔使用,真正体现能上能下和任人唯贤的用人政策;

要畅通监督渠道,积极发挥特邀监督员队伍的作用,注重考察、考核和举报、信访等渠道收集信息,建立完善的全方位监督体系,提高干部队伍的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能力,为优化用人制度提供可靠保障。

  四是完善“进出口”机制。

拓宽人才进口,拓宽进人渠道,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大力引进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不断满足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需要。

改革现行退休制度,进一步拓宽地税干部退出的主渠道。

针对当前地税干部年龄结构老化的现状,适当降低退休年龄或缩短提前退休的最低工作年限。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切实完善地税干部“进出口”机制,保持地税队伍充满生机与活力。

  一、县(市)支行实行新监督工作机制的成效:

  XX年9月,县(市)支行实行了新的监督工作机制,在新体制的运作下,县(市)支行的监督资源得到有效整合,解决了人员数量不足与岗位内控制度约束之间的矛盾,形成了监督合力,监督活力明显增强,监督效能明显提升,阶段性成果初步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确立了监督部门的独立地位。

实行“派驻制”后的监督机构,较好的理顺了监督机构的隶属关系,与人民银行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相适应,真正体现出监督与被监督的制约关系,消除监督工作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制约,使人民银行监督机构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支行监督部门独立地履行监督控制职能,保证监督的权威性。

  

(二)建立了灵活的监督机制。

县(市)支行建立了新的监督工作机制后,坚持了三个相结合:

即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专项监督和全面监督相结合、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相结合。

具体表现为:

对支行“权、钱、人”等重点部门和要害岗位人员执行制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中支纪委的工作部署,对苗头性问题,适时实地进行监督检查;

针对各类案件和风险事故易发领域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为避免出现监督的“盲区”和“真空”,有计划地开展全面监督检查;

对支行办理业务、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迅速作出反应,全程跟踪监督;

对支行的重大决策、大宗财务开支、领导权力运行和中层干部的履职情况实行全方位、不间断的监督,充分发挥了纪检审计室处于监督管理的最前沿的重大作用。

  (三)监督工作实现了“优势互补、团结协作、共同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是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和查防案件的重要监督部门,内部审计和事后监督部门则是人民银行重要的业务监督部门,三者都对强化内控、防止腐败、加强人员和业务管理以及监控资金风险、决策风险负有重要的监督职责。

由于纪检、内审、事后监督在监督方向具有趋同性、核查范围具有一致性,形成了监督工作重点的互补性。

整合后的监督机构较以往也更具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因此,监督部门在监督工作中更容易做到统筹考虑,注重监督力量的合理利用,减少重复检查。

  二、县(市)支行新监督工作机制运行过程中的难点:

  

(一)监督人员和监督工作缺乏绝对独立性

  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纪检监察审计室作为人民银行的内设职能部门,其监督人员和监督工作是在本行领导下开展,监督部门与被监督对象在本单位处于平行地位,监督人员的编制、人事关系、福利待遇、考核评比等都在县(市)支行,作为县(市)支行的一员,从年度考核到评先评优,到职称、职务晋升,无不跟支行有着不可分割的利害关系。

所以,县支行的监督人员没有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支行的业务状况和内控状况进行监督,使监督部门难以处于超脱的地位,影响监督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不能为领导和上级行的决策提供很好的决策服务。

  

(二)目前人民银行内部监督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细则,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只能提出建议并督促其整改,而对被监督部门拒不执行的情况却无权处理,往往不了了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影响了监督人员对违规违纪问题查处的积极性,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三)监督技术手段落后。

随着人民银行各项业务的电算化水平和操作手段的日益提高,过去的监督方法仅局限于围绕报表、账簿、凭证、规章制度开展查账、找问题、提建议、写报告等传统思路,难以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监督信息,使监督的价值难以得到提升。

目前,人民银行各部门相继推出了适应自身业务的系统软件,而监督部门缺乏一个较完备的专用系统软件,在监督手段上利用计算机辅助的软件开发和应用仍处于空白。

监督手段依然是以查错纠弊的真实性审计和对照制度检查为手段的合规性检查为主,而对于可能出现的普遍性和一般性风险及其后果缺乏必要的风险提示与预警。

  三、对完善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对县(市)支行的监督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由上级行委派监督工作人员,将监督人员的人事、工资、考核,晋升等与县(市)支行脱节,保持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超脱地位,使其与被监督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降到最低限度,监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来自内部因素的影响就会减少,这有助于客观、公正地进行业务评价和廉正监督,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督工作人员执业的独立性。

  

(二)建立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

对于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要考虑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问题性质、引起的后果等进行必要的惩戒。

处罚的形式可以多样,包括罚款、纪律处分、警告、书面检查,还可以与责任人的考核挂钩,以此增强工作人员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的意识,减少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督技术手段和方法,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发监督资料信息系统、内控风险评价系统等,将风险控制与利用计算机载体有机结合,拓展监督发展空间。

  (四)实行监督工作人员交流制度。

各支行的监督工作人员在一个行工作要有一定的期限,避免工作久了产生人情因素。

通过交流还能够最大限度地整合人民银行监督人才资源,有利于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经验交流,也有利于业务技能水平及专业胜任能力的提高。

  (五)健全监督人员的职业准入制度。

人民银行对监督人员的职业准入应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机制,例如实行审计人员持从业资格上岗等。

对人民银行的监督人员,应对其学历和工作经验有硬性要求,同时还要对监督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对达不到标准甚至违反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予以处罚或取消其从业资格。

  (七)实行监督质量评比制度。

包括形成规范的监督质量考评制度、监督人员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当好管理决策层的顾问和助手。

每年对在监督检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监督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可以极大地调动监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20世纪80年代初,党中央根据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的新形势和发展趋势,审时度势,提出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的方针。

二十多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严打斗争,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XX年4月以来,各地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实现了社会治安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

在这次严打整治斗争告一段落后,面对社会治安的新形势,各地区各部门围绕如何全面贯彻严打方针,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保持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开展了专题调研,取得了丰富的调研成果,深化和统一了对贯彻严打方针的认识,提出了全面贯彻严打方针,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新任务新要求。

  一、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意义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方针,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长期坚持。

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就是系统地、规范地、经常地贯彻严打方针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式,是对“严打”斗争经验和做法的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健全这一工作机制,是为了改进严打方式,把严打方针贯彻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和日常工作中去,增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是政法部门实践“xxxx”重要思想,贯彻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需要。

“xxxx”重要思想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也是开展严打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专门力量,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按照“xxxx”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严打方针,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在日常社会治安工作中切实体现严打方针的要求,突出重点,对犯罪分子坚持露头就打,始终保持主动进攻的高压态势,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长期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实现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其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

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正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严打方针,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是人民群众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法制保障。

严打方针对刑事司法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把严打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确保严打方针对刑事司法的指导更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从而更有力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制的尊严和统一,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是应对复杂治安形势的需要。

当前,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人财物和信息流动频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但社会管理和治安防控却相对滞后,加上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及外来暴力、~等腐朽文化渗透等原因,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增多,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犯罪总量增加,恶性程度提高,社会危害性加大,隐蔽性增强;

犯罪手段升级,智能化程度提高;

黑恶势力犯罪仍然存在,犯罪组织化趋势明显,抢劫、盗窃等侵财犯罪和涉毒犯罪居高不下;

犯罪人员呈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上升等。

新的形势对严打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与时俱进,创新严打方式,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及时对治安形势进行评估和预警,适时和有针对性地部署工作,确保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秩序长期稳定。

  (四)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是运用和发展严打经验,改进和深化严打工作,提高打击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需要。

严打方针提出以来,各地创造积累了许多工作经验。

这些经验主要有: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增强严打整治斗争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严打与整治相结合,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

政法部门依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格公正执法,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

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就是将严打工作经验制度化,将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规范化,使这些经验和方法在日常工作中得到坚持和运用。

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也是解决各地在严打工作中存在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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