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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测风报表应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矿井内、外部漏风率等。

7、矿井必须制定通风巷道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8、没有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

严禁在独头巷道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回采;

采煤工作面必须确保两个安全出口;

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采空区通风。

9、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并建立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0、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永久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永久风门不得少于两道。

非自动风门必须互相连锁。

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窗应在上部设置,调节板灵活可靠。

带风窗的永久风门不得少于两道。

永久风桥通风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0,呈流线型。

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的质量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

11、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测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

12、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门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13、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14、矿井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风停电,必须按事故追查。

15、矿井必须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反风及避灾路线演习,反风前,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矿井反风演习计划,报当地煤炭工业局批准;

矿井反风演习总结报告报当地煤炭工业局备案。

每季度至少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机电部门对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有记录。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扇入井,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必须升井检修。

2、局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24小时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

3、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出口风量、负责人等,并注明填写人姓名和时间。

4、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等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入风量,避免循环风。

5、1台局扇只准向1个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供风。

局扇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通风部门负责人和矿分管领导批准。

安装局扇要求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6、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

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无计划停电、停风按事故追查。

7、严格风筒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压边,拐弯处必须使用弯头,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静电的风筒。

8、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9、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一律不得停风。

停风要立即撤人,设置栅栏。

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要按盲巷进行管理。

10、井下盲巷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必须保证局扇正常供风。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提高设施工程质量,确保矿井有效风量率在85%以上。

2、矿井通风设施(包括防火密闭、永久密闭、临时密闭、风桥、永久风门、临时风门、调节风窗、测风站)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规定执行。

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3、矿井通风设施要按标准要求标在通风系统图上,做到图及井下实际相符。

4、矿井通风设施完工后,必须经过通风质量验收组验收,合格设施要填写验收记录,存档管理,矿井通风设施统一编号,建帐管理。

5、矿通风区每月至少对矿井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记入设施检查记录,并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不得及采空区、老窑破坏区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在掘进时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有水探水、无水探气”的探钻原则,如因采掘布置等确需及采空区老窑破坏区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必须采用钻孔及贯通,并控制风向和风量,在贯通之前,必须制定贯通巷道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安全、瓦斯检查工等必须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

2、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区(队)干部现场指挥。

掘进巷道及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3、掘进队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另工作面向前贯通。

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4、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贯通后风流正规稳定可靠。

5、每次贯通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严密的贯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复后,认真组织落实。

6、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贯通管理的通风、瓦斯、爆破及施工的有关规定。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

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两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鉴定器和一氧化碳检测仪。

2、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表)、“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

3、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1)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炸药库、机电硐室、盲巷和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密闭墙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

4)瓦斯检查工对所负责区域的各种硐室、巷道冒顶处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通风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并制定各区域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5、井下其它通风巷道,特别是瓦斯检查巡回路线以外的无人工作的闲散巷道,必须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和检查点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

6、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版,严禁两个工作地点共用一块瓦斯牌板。

瓦斯牌板必须悬挂在工作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检查牌板上注明工作面名称、瓦斯检查点、瓦斯浓度、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等)。

7、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

班后瓦斯检查工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管理部门,瓦斯报表由通风管理汇总报矿领导审阅签字。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当日审阅瓦斯报表,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8、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照检查制度、爆破管理的规定,认真执行瓦斯巡回检查“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制度。

如作业瓦斯超限,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地点作业,生产队组必须无条件服从。

班组长、爆破工、瓦检工在放炮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三连锁放炮换牌”制度。

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分担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火、防尘、通风设施等情况,要按照矿井所规定的瓦斯检查点,制定的巡回检查图表及《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次数,低瓦斯矿井毎班不得少于二次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2、按采掘区域划分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有异常变化的作业地点要设专人进行瓦斯检查,不准空班、漏检、假检,并把各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记在记录牌上和瓦斯检查员手册上,并通知在场的工作人员。

其它地点检查后,也要就地填写在记录牌上,数据要准确、齐全,字迹要清晰工整,生产班组长要签字。

3、严格瓦斯检查记录“三对口”(瓦检员手册,作业地点牌板、瓦斯日报)制度。

4、严格执行《规程》中有关矿井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涌出量增大、瓦斯积聚或其它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通知班组长及时组织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同时报告矿信息中心。

5、执行:

“一炮三检”的瓦检员要严格按照“一炮三检”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同时要做好“三人联锁放炮制”,瓦检员要将当班的瓦斯检查结果记录在手册上。

6、填写报表内容要详细,数据准确、清晰,文字工整、填写报表及时。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门或井上其它风门,主扇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

2、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3、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送电区域,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4、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

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的排放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及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瓦斯流经及影响区域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线,停止其它工作。

5、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

1)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

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以内,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电话汇报调度,有值班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的领导提出措施,指定通风队干部进行排放;

6、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7、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有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通风瓦斯日报表审阅制度

1、矿井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必须执行逐级审批制度。

2、每日瓦斯报表必须由三班瓦检员升井后汇总制表,通风区长、通风技术负责人进行审阅、签字报送矿总工程师、矿长阅后签字。

3、通风区、矿参及报表审批的领导,必须对报表进行认真审阅,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4、瓦斯报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要做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领导批示信息反馈及时。

5、领导要掌握井下瓦斯变化动态及规律,逐日审阅批示,严禁弄虚作假,留于形式。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按照《规程》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2、每年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选择在7-8-9月份进行。

3、鉴定月份上、中、下三旬中各取一天(每隔10天)分三个班进行。

4、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进行,被鉴定的矿井、煤层、一翼、水平或采区的采煤产量不应低于该地区总产量的60%。

5、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进行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

鉴定点应选择在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

所测数据科学准确。

盲巷及采空区管理制度

1、采煤工作面上、下盲巷(上、下隅角)必须及时回收、盲巷长度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

2、超过扩散通风距离(6米)的盲巷要实行局扇供风或导风筒供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的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3、废弃的巷道必须及时连续进行回收、封闭。

4、临时停工、停风造成的盲巷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工作时要制定排除积聚瓦斯的安全措施,并按《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5、封闭的盲巷必须在密闭前断开铁道、各种管路。

6、采、掘工作面接近盲巷需要启封利用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7、采煤工作面结束后,采空区必须在45天之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每周观察采空区内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变化情况,发现有异常情况,进行气体分析。

8、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矿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

2、通风区要建立防尘队伍,配齐防尘人员,落实防尘职责。

3、建立健全井下防尘洒水系统。

4、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安设防尘洒水管路、三通阀门喷雾洒水、净化风流设施并保证使用正常。

5、采、掘工作面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有内外喷雾装置,并正常使用。

6、按规定对井下粉尘进行测定工作,测定结果及时反馈。

7、按标准设置隔爆设施、保证数量和质量。

8、根据各矿煤质化验结果,如果煤层含水量小于15%实行煤体注水措施,否则必须呈报书面报告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不实行煤体注水措施。

9、接尘人员要配戴防尘面具、口罩定期检查以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消灭井下产尘点,杜绝煤尘堆积、飞扬现象的发生。

粉尘检测制度

1、矿井要将防尘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包括测尘工作。

2、测尘管理人员要对全矿粉尘检测工作负责。

3、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4、经常监督、检查测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定期分析粉尘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

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6、要加强粉尘浓度数据技术档案管理。

7、测尘员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记录详细,粉尘浓度要准确无误。

对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8、测尘报表格式应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

9、测尘员在测尘的同时应监督井下防尘情况,发现违章作业,测尘员有权先行停止作业,后报主管矿长处理。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1、凡开采有自燃倾向而且发火期较短的煤层,开采过程中必须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注浆填堵漏风,喷洒阻化剂及均压通风等技术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并将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纳入采掘作业规程,并严格执行。

2、凡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均要开展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观测预报一次。

观测地点:

防火密闭,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火地点。

观测内容:

气体成分,温度等,并做好记录。

对井下防火密闭毎半年进行一次取样分析,有发火预兆的随时取样分析。

3、采煤工作面做到提高回采率,减少浮煤丢失,加快回采速度。

4、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1个半月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5、加强通风防灭火技术管理,推广均压防灭火等先进技术,通风设施的设置地点要合理,质量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

6、矿井要完善防灭火系统,严格执行防灭火工程计划。

7、建立健全火区管理帐卡,掌握技术基础资料。

8、矿井井上及井下都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要备有足够的材料和工具。

9、严格执行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及管理计划》。

10、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检修;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11、井口房和通风机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巷道维修制度

1矿成立巷修管理小组。

矿技术负责人负责巷修技术管理和巷修业务管理。

通风区负责巷修具体业务管理。

2、所有通风巷道必须保证设计断面及规格尺寸。

3、维修巷道必须报施工措施,严格按标准施工,出现偏差必须返工。

4、矿每月至少对全矿井巷道失修情况检查一次,对失修巷道及时维修,矿井失修量增加,要追究矿长责任。

对危险巷道、无风、微风巷道要设置栅栏、警标或及时封闭。

5、矿必须安排足够的维修人员

6、全矿巷道失修率不准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准超过3%。

7、矿每年11月末对矿井巷道普查一次,普查内容包括巷道长度,支护形式、失修状况等。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工人担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井下爆破必须使用专用放炮器,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雷管必须专人专号,炸药及雷管分别存放在炸药箱内并上锁,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无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放糊炮和明火放炮。

4、井下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带班班长)。

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瓦斯涌出量在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数量。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准装药爆破。

放煤口和架间严禁放炮。

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稀释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有无瞎炮、残炮等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方可恢复生产。

7、需要采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堵塞的煤仓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经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派专人执行。

“一通三防”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消防水池及管路

(1)地面消防水池容量不得少于200m3,并有足够的补充水源。

(2)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全矿井的消防管路,磨损严重要及时转面或更换。

管路铺设、三通阀门、喷头、风流净化位置严格按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

2、风门、密闭要建立说明牌,有施工负责人、验收负责人等,工程质量按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

3、通风仪器、仪表:

(1)矿井必须有专门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自救器发放室,有专人负责发放,有专职维修人员,发放仪器必须保证准确、使用可靠,不合格仪器不准入井。

每个发放室都必须建立完善的收、发、管理、维修制度。

(2)按规定对仪器、仪表进行强检,未经强检发证仪器严禁使用,否则追究矿、区领导责任。

风表、光学瓦斯检定器修复后必须校正。

(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由矿分管领导按规定安排维修。

(4)要按规定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矿井要建立健全各种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台帐。

内容包括:

设备、仪器仪表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新进、报废、在册数量。

矿井测风制度

1、测风员必须熟练掌握测风方法、风表操作技能、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采掘布局。

2、矿井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及时报送通风旬报、月报。

3、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再测风地点记录牌板上。

4、因巷道贯通或其他原因,通风系统调整后必须进行全面测风。

5、发现风量异常,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向通风区汇报。

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制度

1、通风区对其使用的安全仪器仪表全面负责。

2、安全仪器仪表使用单位根据各自情况提供使用计划,通风部门汇总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公司招标办负责采购。

3、安全仪器仪表购进后除通风区应履行的验收制度外,还要送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对所进仪器、仪表进行强制检定,出具证书建档登记后方可使用。

4、使用单位对所属安全仪器仪表有管理、保养责任,出现故障及时送交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维修。

5、安全仪器仪表的报废由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对维修报废仪器、仪表检定确认。

维修费用大于采购费用的70%,无维修价值后,由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出具证书,反馈到使用单位,进行报废。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1、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没有检定证书的禁止使用。

2、安全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要建立技术档案,仪器仪表做到帐、卡一致,保留完整。

3、维修保养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标准器具和测量器具使用后,要在记录卡上记载开启时间及仪器使用情况。

4、风表、光学瓦斯检定器、催化原理瓦斯检测仪器、报警仪、各种传感器,半年检定一次,自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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