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快速记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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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快速记忆Word下载.docx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164条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1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第174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178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181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第186条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189条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190条逃汇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第194条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177条)

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177条)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177条)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偷税罪

第202条抗税罪

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9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6条假冒专利罪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222条虚假广告罪

第223条串通投标罪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第226条强迫交易罪

第227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230条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36条强奸罪

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绑架罪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2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245条非法搜查罪

第246条侮辱罪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

第248

条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254条报复陷害罪

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256条破坏选举罪

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258条重婚罪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

第260条虐待罪

第261条遗弃罪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抢劫罪

第264条盗窃罪

第266条诈骗罪

第267条 抢夺罪

第268条聚众哄抢罪

第270条侵占罪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

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282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第294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300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301条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3条赌博罪

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伪证罪

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307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254条)

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310条窝藏、包庇罪

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316条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317条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320号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

第323条破坏界碑、界桩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324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326条倒卖文物罪

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328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331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333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第334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335条医疗事故罪

第336条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339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341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343条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345条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49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50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353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

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60条

传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3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364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368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370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371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374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375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280条)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第376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377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379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贪污罪(271条)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272条)

第385条受贿罪

第387条单位受贿罪

第389条行贿罪

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392条介绍贿赂罪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399条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400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405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411条放纵走私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第413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416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419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421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423条投降罪

第424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425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426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428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430条军人叛逃罪

第431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432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434条战时自伤罪

第435条逃离部队罪

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437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438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439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442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443条虐待部属罪

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446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447条私放俘虏罪

第448条虐待俘虏罪

直接故意

第103条 

直接故意,主体包括外国人

故意,行为犯

①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③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的,从重处罚。

故意,余同上划线处

103,104,105各条中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从重处罚。

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或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情节严重或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加重处罚;

投敌叛变后又提供情报或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只成立一罪,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故意

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

掌握秘密的从重,不论是否出卖或泄漏;

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数罪并罚。

①参加间谍组织;

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③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被诱骗参加但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不知组织性质的;

不为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放火罪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有造成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即使没有实际损害结果,也是既遂;

造成危害结果的是结果加重犯。

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是放火罪的未遂。

为毁坏财物放火焚烧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公共安全无关)。

放火杀人的,行为未危及公共安全,为故意杀人罪;

危及到的,为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失火罪

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患有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本罪。

已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

结果加重犯。

第117条、第119条

同上

破坏电力设备罪

结果加重犯

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

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有组织、领导(直接故意)、参加(故意)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从事了具体犯罪;

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社会目的,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如果还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资助恐怖活动罪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单位资助,双罚制。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使用过程中(飞行、停靠待飞等);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同上右

只能发生在正在飞行的过程中。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严重后果

双罚制,上同。

故意,双罚制。

犯罪主体为单位,是被依法制定、确定的枪支制造或销售企业。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客观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

包括三种情形:

①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不按规定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③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予以私藏(配备、配置过)。

双罚制

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的,只要有出租、出借行为,就构成犯罪;

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枪支的,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

明知其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的,成为共犯。

行为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后不及时报告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主观为过失。

明知是而仍然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

(297条)

行为人(航空人员,包括空勤和地面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

主体为铁路职工,余同上划线处。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过失;

逃逸加重。

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232条、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过失

单位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是单位,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违反管理规定,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犯罪主体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对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单罚制。

主体是教育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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