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纵向科研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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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纵向科研项目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纵向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管理,保障科研项目实施质量,推动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苏科计发〔2018〕2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中央部委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直属厅级单位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各地市级党政机关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四)我院依据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资金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其他科研平台(载体)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不断完善涉及我院科研活动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

(二)积极争取并鼓励科研人员承接国家、部省级科研任务。

支持各研究所(中心)合理组织科技队伍承接和完成各类科研项目。

(三)摆正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的关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夯实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提升我院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充分发挥我院学科齐全、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和协同创新,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研力量协同攻关。

第四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合同书(包括计划书、任务书、预算书等,下同)约定执行,纳入院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院科研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院作为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法人职责,统筹领导科研、财务、人事、资产、档案、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合作,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

各研究所(中心)不得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科研管理部门是我院科研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指导、合作审核、监督检查、计划调整、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等全过程服务。

第八条研究所(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也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科研秘书,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做好科研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申报、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对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各类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或有关规定、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

第三章组织申报

第十条科研管理部门对外负责与国家以及地方各级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科研人员在申报环节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对内负责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和制度,做好全院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各研究所(中心)负责及时将项目申请的相关信息和要求通知本单位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并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做好指南解读工作,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和合同书的撰写编制。

各研究所(中心)要根据院申报工作时间节点及要求,负责审核本单位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对申报材料尤其是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把关,审核确认后按时提交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应仔细阅读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指南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选题,科学组建团队,按科研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填报,并保证申报材料规范完整、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与院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以及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并签订合作协议,申请书和合作协议须留科研管理部门存档。

需要配套(或自筹)经费的项目,申请人须提供配套(或自筹)经费有效来源证明,并提交承诺函,经研究所(中心)审核批准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项目申请人以及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按质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凡申报材料不实、申报质量不高或不按要求申报的项目,我院一律不予上报或推荐。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通知相关研究所(中心)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以及我院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签订,并以此作为我院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项目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向科研管理部门及时提交项目的合同书等正本书面材料,相关材料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对合同书中已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的项目,须与合作单位签订次级合同,进一步明确外协任务和考核指标、外拨资金及预算科目、科研成果归属和分享方案、技术和情报资料保密约定、风险责任承担和争议解决方案等条款。

科研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加强对项目次级合同的管理审核。

外协次级合同作为后续经费转拨的依据,合同书中所涉及的经费我院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五章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在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并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在产出成果(如发表研究论文、出版著作等)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人员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等负全面责任。

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技术安全法规,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各项目团队需按照“任务公开、进度公开、经费公开”的原则,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科研管理部门、各研究所(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合同书约定的考核目标,不定期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并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检查结果。

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未达到预期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报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科研人员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我院作为重点目标进行管理,并从人力和物质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以确保任务完成。

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对过程管理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项目执行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除完成上述工作外,还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或要求配合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期内,科研管理部门按要求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相关管理规定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实施中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需随时上报所在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

如若涉及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研究目标调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科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我院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可视情况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建议,并上报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团队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项目负责人因出国、挂职等原因无法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或更换项目负责人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单位同意,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或提交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项目负责人正常工作变动调离我院的,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上述手续完备的方可办理离岗离职手续,否则不予批准。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我院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研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和对方协商等导致合同另一方与我院发生纠纷,并造成我院损失或损害我院信誉的,我院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六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全套验收资料。

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鉴定。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实施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研究任务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前半年内提出延期书面申请,经研究室主任、分管科研所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科研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报送项目延期申请到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的结题验收意见,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团队。

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项目团队应在事后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两份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一份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一份留存档案室。

第二十七条项目结题验收情况将记入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的科研诚信档案。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核批项目的绩效支出,并协助我院相关部门对项目负责人给予适当的奖惩。

对于验收意见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将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进行相应处理;对于引起法律纠纷者,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完成相关主管部门的成果追踪、统计报表等后续事务。

第二十八条列入我院科研计划的各类项目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归我院。

为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于经财政、审计、科技等有关部门检查后存在异议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在15日内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复评请求,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评价,相关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检查、审计、考核或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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