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计算与奖励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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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1500

国家973、863项目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750

B

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含青年)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含青年)

300

C

国家基金委其它项目

200

省部级

省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省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省科技厅面上(含青年)

基金项目

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含文化与艺术规划课题)

100

省科技厅其他项目

省社科基金其他项目

50

省教育厅重大(重点)项目

国家其他部委办局的科研项目

40

市厅级

省教育厅面上(专项)项目、市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市社科重大(重点)项目、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重大(重点)课题、省其他厅局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30

市科技计划面上项目、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一般课题、省其他厅局一般科研项目

15

市社科一般项目

10

校级

*培育项目

5

*青年项目

3

服务地方项目(横向课题及技术服务项目)

20万以下部分

3/万元

超过20万部分

4/万元

注:

1.自筹经费项目按相应层次的50%计算。

2.校科研课题以通过鉴定(验收)计算,其他科研课题以立项计算。

表2第一承担单位科研论文、论著

名称

Science、Nature

1000

SCI

150

75

SSCI、A&

HCI

《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

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发表文章

EI收录期刊

CSSCI源期刊(收录)、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学术论文

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

SCD、CPCI收录论文、EI收录会议论文

*其他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论文

2

*正式出版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论文

*正式出版的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论文

1

学术专著

2/万字

编著、译著

1/万字

*主编教材

0.5/万字

在《钟山》《收获》《十月》《长篇小说选刊》等著名文学期刊上发表的文学作品按照CSSCI源期刊级别予以计算。

CSSCI扩展版、集刊按CSSCI源期刊(收录)的50%计算。

省级以上立项教材按照学术专著予以计算。

表3第一承担单位职务专利、转化、决策咨询报告

类别

项目

职务专利、转化

国际发明专利

80

发明专利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7

国家外观设计专利

国家软件著作权

专利转化

2/万元

决策咨询报告

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纳

省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纳

市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纳

 

表4第一承担单位科研成果获奖

层次

级别

成果类别

成果等级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最高科学技术奖

25000

一等奖

10000

二等奖

4000

三等奖

中国专利奖

金奖

优秀奖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550

350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

500

省专利奖

250

全国一级协会科技奖、国家部委办局的科研成果奖

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市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

市专利奖

60

淮海科技奖、省社科应用精品工程奖、省部委办局的科研成果奖

25

C

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省社科联优秀论文奖

6

①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按国家一等奖奖励,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按照省部级一等奖奖励;

②何梁何利奖、光华工程科技奖、紫金山文学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等著名奖项按照省部级相应级别奖励。

表5第一承担单位艺术类作品

收藏

国家美术馆、博物馆

250/件

省美术馆、博物馆

100/件

参展与获奖

文化部、全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年度美术(设计)作品界展

一等奖(或金奖)

二等奖(或银奖)

三等奖(或铜奖)

参展

教育部、文化部或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美术(设计)作品展览获奖

省文化厅、省文联、省美协联合主办的全省年度美术(设计)作品界展

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文联或省行业协会主办的美术(设计)作品展览获奖

20

个人画展

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

10/版

*其他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作品

2/版

国家级美术馆或博物馆

100/次

省美术馆或博物馆

50/次

市美术馆或博物馆

15/次

音像作品

在国家级电视台公开播出的主创音像作品

200/部

在省级电视台公开播出的主创音像作品

100/部

出版画册(限20页以上)

表6学科、平台、团队建设

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

省级

250/150

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社科研究基地/重点建设实验室、社科培育研究基地

300/200

工程实验室

市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产业技术研究院

科技创新团队

教育部

教育厅

依托学科、平台等获得的省部级B类以上科研项目与科研获奖,每项按相应层次奖励分值的50%记分給所在学院,由学院统筹奖励。

三、科研成果计算与奖励的几点说明:

1.我校为参与单位的科研项目(只计我校单位排名前三),以项目申请书、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到账经费为依据。

按照我校个人排名顺序予以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

个人排名顺序为第二、第三……,按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分值标准的1/2、1/3……依此递减计算。

承担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由科技部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评审下达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项目申请书和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均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且课题核定经费20万元以上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视为国家级一般项目;

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重大专项的子课题视为省部级重点课题。

承担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评审下达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项目申请书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且课题核定经费6万元以上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视为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省部级重大课题以此类推。

2.XX学院作为参加单位(必须是奖励文件或奖励证书中的署名完成单位之一,只计我校单位排名前三)的科研成果奖,按照我校个人排名顺序予以计算。

个人排名顺序为第二、第三……,按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分值标准的1/2、1/3……依此递减执行。

3.学术论文必须在连续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会议报道及会议综述文章不在计算之列);

在同一期刊连载的论文(论文题名相同)按1篇论文对待;

分别发表在同一期刊不同语言版本的论文,按不同版本择其高者计算一次。

4.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检索收录或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级奖励的,按就高原则计算。

已计算过的按相应级别给予补差。

5.论文只计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在社科中文期刊上的论文,只计第一作者)。

对于第一和通讯作者非同一人且均为我校人员的理工科论文,可由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自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后由其中一人申报。

除在读研究生的教职工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其中一方为校外人员的,则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检索给我校的数据库为依据,被收录到的予以计算,收录不到的不予计算。

6.我校教职工指导我校在校生发表的论文及获得的授权专利,如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XX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视同教职工为第一作者。

7.理工科类每篇一般应不少于2个版面,人文社会科学类每篇一般应不少于3000字。

8.被SCI、EI、CPCI、SSCI、A﹠HCI、CSCD源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JCR分区表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文章发表当年分区表(大类)为准;

CSSCI期刊源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文章发表当年数据为准。

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9.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只计算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的相关成果。

成果应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标注作者所在单位为“XX学院”。

10.艺术作品获奖奖励与参展奖励重复时,按就高原则计算。

对于其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请所在学院邀请专家认定处理。

11.我校为参与单位建设的科研平台,以申请书、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为计算依据。

XX学院排名顺序为第二、第三……,按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分值标准的1/2、1/3……依此递减执行。

四、科研成果的申报、奖励管理

1.科研成果由项目(成果)承担(完成)者中的我校教职工申请,多人合作科研成果的分值由项目(成果)负责人在合作者中分配。

学科、平台、团队建设科研分值由学院统筹分配。

2.二级学院按照本办法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科研成果的计算与审核,每年进行一次,计算结果报送科研处核定,由学校统一发放科研成果奖励。

3.科研成果分值计算内容中打“*”者为科研二类积分,其余皆为科研一类积分。

教职工年度目标分值外科研一类积分按200元/分额度发放科研奖励,科研二类积分不再发放科研奖励。

4.科研成果分值作为教职工个人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依据,相应科研成果总积分作为二级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依据。

5.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突出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经科研处初审后,提请学校研究确定。

6.因个人原因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而被中止或撤消的课题,学校将收回发放的奖励。

科研成果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收回发放的津贴,同时按学术不端行为严肃处理。

7.科研成果奖励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8.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起施行,原《XX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院行教〔2015〕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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