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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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更新“四种理念”、推进“四化建设”、搞好“四个统一”、实现“四个转变”、达到“四高目标”的总体要求,按照省局党组提出的“一二三四五”工作思路,以人民是否满意为目标,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以社会公开评议为标准,开展好全省工商系统创建人民满意工商所活动。
(二)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工商所”活动的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职能到位为中心;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注重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实事求是,立足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建立具有自身工作特色的创建体制;
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协调,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
既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创新体制机制。
既注重整体设计,明确创建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创建工作。
(三)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工商所”活动的总体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全省系统工商所建设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资源进一步整合,执法办案能力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明显改善,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先进的工商文化深入人心。
在巩固创建县级人民满意工商所成果的基础上,纵深推进创建工作,开展好创建市级和省级人民满意工商所活动,着力提升创建层次和创建水平。
力争于2009年至2013年五年时间使全省系统85%以上的工商所创建为县级人民满意工商所、50%以上的工商所创建为市级人民满意工商所、20%以上的工商所创建为省级人民满意工商所。
创建“县级人民满意工商所”原则上每年评比一次,并从每年的6月初开始,各工商所自评达到创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
创建“市级人民满意工商所”原则上两年评比一次;
创建“省级人民满意工商所”原则上三年评比一次。
每次创建评选活动中,所创建“县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的比例应控制在总数的25%以内;
创建“市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的比例控制在总数的20%以内;
创建“省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的比例控制在总数的15%以内。
三、创建“人民满意工商所”的基本标准
——基础设施标准:
管好、用好办公设施和办公设备;
有规范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机制;
办公场所有便民标识和设施,办事指南一目了然,工作人员注重举止仪表;
办公环境整洁。
——办公系统自动化标准:
所有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网络、软件的应用;
能应用《办公自动化》软件,进行网上办公,节约办公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能利用网络在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歇业、变更、注销手续,打印证照。
——经济户口动态化标准:
实行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制度;
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负责、谁录入”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录入经济户口数据;
对辖区经济户口建立“两档一库”(两档即静态档案和动态档案。
静态档案包括企业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等有关材料的记录,动态档案包括企业的回访检查情况;
一库即经济户口数据库);
完善辖区经济户口动态管理,推行辖区网格化管理;
通过局域网与县级以上工商局实现信息共享;
工商所个体工商户档案有统一的建档标准,并做到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依托“一会两站”、深化维权服务:
推广“一会两站”工作,借助“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的作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能力和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依法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和申诉;
建立受理投诉登记簿、咨询接待登记簿、举报登记簿、法律宣传记录簿和转办登记簿;
做好软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组织建设工作标准:
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工商部门实际,加大对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力度,配齐配强支部成员;
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搞好党员教育,严格组织生活,严肃党的纪律,班子团结协调,有战斗力;
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干部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工商廉政文化标准:
有健全的组织、制度;
应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员;
要有一个宣传栏,宣传廉政文化,公开党务、政务,宣传栏原则上每季度更换一次内容;
组织开展好党课活动,使全体党员干部不断强化廉政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规范廉洁从政行为;
开展好各种廉政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
——市场监管巡查工作标准:
有健全、规范的规章制度;
划片区责任到组到人,实行“四定”(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奖惩)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通过日常市场巡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市场违章违法行为,尽职到位,促使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工作人员对本片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档案做到登记准、底数清、情况明。
——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
在工商所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工商所或者工商所受县级局委托办理的行政处置、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等行政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
工商所要建立“有案必查、有诉必接、执法到位”工作责任机制;
有专职法制员,法制员实行县级局委派制度,独立行使法制监督职责。
——工商所“双述”评议标准:
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依法进行市场监管的情况;
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情况;
遵守廉政纪律,执行“六项禁令”的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按照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基层工商所开展面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具体内容执行。
四、严格创建工作程序、确保创建工作规范运转
(一)申报:
申报的范围是:
全省工商系统各工商所。
各工商所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属的工商局申报。
所属工商局组织力量进行复审,帮助其整改完善,认为条件具备的可向所属的创建人民满意工商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高等级的向上级工商局申报;
有特别贡献的工商所,可越级申报),请求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议授牌工作。
(二)验收:
县局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从各工商所申报之日起组织人员进行评议。
并在第三季度对已取得参评县级“人民满意工商所”资格的工商所进行达标验收,牵头组织相关方面(如:
人大、政协、社会各界和经营户、消费者、法制机构、新闻媒体等)开展广泛的社会评议。
第四季度对验收合格的工商所开展公示活动,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工商局协调当地人事部门(或纪检、文明办等单位)联合评定授予“县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
从挂牌之日起,连续两年社会评议满意率达到95%以上的(含两年),由市(州、地)工商局协调当地人事部门(或纪检、文明办等单位)联合评定授予“市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
五年内连续两年获得“市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的,由省局评定授予“省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
达标验收要用“创建工作的标准”衡量,成绩突出,进步明显,基础扎实,全面过硬。
坚持横向比工作水平,纵向看进步幅度,不搞平衡照顾和人为保先进,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热情。
(三)公示(授牌及工商所“双述”评议公示):
凡当年申报创建人民满意工商所的,经组织实施、部门验收合格,拟进行评定挂牌的工商所和工商所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活动的,都要先行公示。
公示必须坚持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授牌:
申报、验收和公示工作完成后,由省工商局授予“省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牌匾;
由市(州、地)工商局协调当地人事部门(或纪检、文明办等单位)联合授予“市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牌匾(有多少个单位参与,就由多少个单位联合授牌);
由县级工商局协调当地人事部门(或纪检、文明办等单位)联合授予“县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牌匾(有多少个单位参与,就由多少个单位联合授牌)。
牌匾统一由省工商局设计,各市、州、地制作。
(五)摘牌:
工商所挂牌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均给予黄牌警告,并在限期内整改:
被群众举报投诉,经查实有过错的;
在上级工商部门、人事部门(或纪检、文明办等单位)检查或暗查中发现有达不到人民满意工商所要求的;
每年开展的社会评议中,被授予“县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的工商所群众满意率低于90%的、被授予“市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的工商所群众满意率低于95%的、被授予“省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的工商所群众满意率低于99%的(不申报“人民满意工商所”的单位每年必须开展社会评议)。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摘除当年所授牌匾称号:
黄牌警告整改期内,再次出现群众举报投诉,经查实有过错的;
黄牌警告整改后经复查达不到要求的;
连续二个年度社会评议中,被授予“县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的工商所群众满意率低于90%的、被授予“市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的工商所群众满意率低于95%的、被授予“省级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的工商所群众满意率低于99%的;
工商所职工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工商所职工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被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
工商所职工有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被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执法有过错的;
有其他认为需要摘牌情形出现的。
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创建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决定成立全省工商系统创建人民满意工商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长:
杨正国,副组长:
罗保林、丁琨、段仕华、蔡东、陈亦康、冯国庆、胡微微,成员:
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人事教育处,办公室主任由晋兴潮、康新福同志兼任。
各市、州、地工商局和县级工商局要成立创建人民满意工商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工商局局长担任,并协调争取当地人事部门(或纪检、文明办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级工商局人事、办公室、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和机关党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工作机构,对所属范围的工商所“创建活动”实施领导和指导。
同时,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抓紧制定操作性文件和具体方案,统一规划部署,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做好配套衔接,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要分工一名副职具体负责“创建工作”,调整解决工作矛盾,督促机关部门各司其职抓好落实,确保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
(二)严格制度,科学指导。
严格“创建工作”制度,建立“创建工作”的正规秩序,保证“创建工作”持续稳步发展。
根据不同单位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对“边远”和问题较多的工商所进行重点帮助。
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工商所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制度,加大对工商所建设经费投入的力度,努力为基层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工商所”活动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各级工商部门在创建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典型,增强群众信心,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省局建立奖励激励机制。
每年安排适当数量的资金,对获得不同层次“人民满意工商所”称号的工商所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按照创建比例给予物质奖励。
奖励资金用于两方面支出,一是创建期间的投入,二是给予获得称号的工商所所长和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者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