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问题研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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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的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各具体行业知识产权利用形式进行探讨比较分散,没有系统研究。
本课题的目的就是针对北京市重点发展的八大行业逐一进行分析,以探究知识产权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们希望找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给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方面的政策性建议。
本课题的意义在于:
可以为北京市政府以及各管理部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提供参考,为北京市各大创意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利用提供建议,为相关企业的具体知识产权利用提供参考。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体系以及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源自“创意产业”。
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文化创意产业是“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
文化创意产业主要包括九个行业:
文化艺术;
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电影;
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
广告会展;
艺术品交易;
设计服务;
旅游、休闲娱乐;
其他辅助服务。
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创造成本高、投入大,但复制容易,复制成本很低,在复制和网络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这个特征就更加显著。
这一特性使得文化创意产业成为很容易受到侵权伤害的产业,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没有收益,创意主体也就不会有创意动力,没有创意,也就不会有文化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的利用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动力。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通过交易、许可、融资开发、合作等方式获得收益,文化创意产业的营利活动与知识产权利用紧密相关。
著作权的利用是文化创意价值实现的基础,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用于转让、许可,也可以折抵投资与他人合作开发,商标一旦成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就会产生独立于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生产等方法获得利益。
三、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八大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研究
1、文艺演出是文化消费的重要形式,包括戏剧、音乐、歌舞、曲艺、杂技等。
《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04—2008年)》以及《“十一五”期间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都提出要把北京建成全国的文艺演出产业中心。
文艺演出业著作权的保护利用主体以团体为主,著作权利用形式有限,难以形成产业链。
该行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较少,演出中介活跃,但服务不规范;
演出团体缺乏演出场所,影响知识产权充分利用。
2、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
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行业(以下简称“出版业”)包括新闻服务、书报刊出版发行、音响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等。
在中国,由于出版中介不成熟,所以图书衍生作品方面的利用中,出版社扮演重要角色。
本行业的作品形式是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可以转化为多种作品形式,可作为产业链的上游,影响几乎遍及文化创意产业的所有行业。
中国出版社都属于国有事业性单位,虽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体制改革,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缺乏主动性,知识产权利用的产业链尚处在起步阶段。
3、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行业
影视业如今已成为英、美、法、意、日、韩等国的重要产业,其中,美国影视业的出口额已超过了航天业,日本影视业年产值已超过了汽车工业,成为国家的第一产业。
影视业有一个特别庞大和综合性特别强的内部产业链,包括文学、美术、化妆、摄影、照明、制景、服装、道具、工艺、表演、导演、广告、动画设计、动画制作、烟火特技、电脑特技、放映、发行、制作管理、资金运行等等许多方面,几乎每个环节都与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创造和交易有关。
影视业是文化创意产业中可以承上启下的支柱性行业,可以支撑起贯穿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利用链。
北京市影视业的价值利用链尚不成熟。
4、动漫和网络游戏研发制作
动漫是指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游乐园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动漫行业是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重点行业,该行业有明显的溢出效应,它发展可以带动很多相关行业的发展.
动漫行业横跨出版、影视、游戏以及很多传统行业,知识产权利用产业链非常长,知识产权保护也比较复杂,知识产权利用国家化趋势明显。
北京市动漫行业知识产权利用受到传播渠道的限制,很多企业向国际化著作权利用发展,但处在知识产权价值利用链的低端。
5、设计创意
当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以上时,设计将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主导因素之一,所以北京市对涉及创意产业非常关注。
本行业知识产权利用的特征是创意主体规模较小,知识产权利用和保护需要政府的引导支持以及知识产权专业服务。
该行业知识产权侵权现状严重。
北京市政府部门在该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工作没有深入展开。
6、广告会展
广告会展是产品推广的主要方法,广告会展产业也是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告业可以利用吸收小说、电视剧、电影等的行业的著作权来提高其作品对目标客户的吸引力。
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整个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环节。
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广告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定了重要法规,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
7、古玩艺术品交易
北京市中国的古都,也是中国的文化中心,古玩艺术品交易非常活跃。
本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主要集中在商标方面,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困难。
北京市古玩艺术品交易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高,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8、文化旅游
在北京,文化旅游行业的参与者主要是旅游景点的管理经营机构、各种旅游服务公司以及各种旅游纪念品的销售公司。
文化旅游对北京这样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城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意义重大。
该行业商标权的保护和授权使用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旅游纪念品是知识产权利用的入手点,北京在这方面尚不规范。
总体来说,北京市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侵权现象严重,知识产权利用的产业链处在初级阶段。
问题主要便现在:
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现有行政管理体系治标不治本;
政府服务、引导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中介服务机构不成熟;
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等。
四、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现状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侵权现象严重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较晚,执法不严,对知识产权法的宣传推广力度也不够,这就导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弱,不懂得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既不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也不懂得用什么方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在品牌建设方面,很多企业没有有意识地塑造自己的品牌,有的企业甚至都没有注册自己的商标,更不用说防御性商标的注册。
在知识产权利用方面,中国企业也缺乏基本的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中最直接有效的就是通过合同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文化创意企业与其他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都比较粗疏,有的根本就没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约定。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是侵权者众多、维权困难,侵权标的较小,加上权利人缺乏维权常识,这些导致很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得不到解决,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创意主体的创意积极性。
(2)知识产权利用的产业链处在初级阶段
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它的价值不在产品本身,而在于其所含的文化创意内容,而文化创意可以用多种产品形式表达,包含文化创意的每一种商品或者服务都可以给创意主体带来经济效益。
这些产品利用链条的背后就是产业合作的产业链。
产业链包括本行业个创意企业间形成的纵向产业链,也包括不同行业之间形成的横向的产业链。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中,除个别行业外,大都具有形成的产业链的潜力,但现实情况是,大多数行业的产业链都没有形成。
由于产业链没有成行,很多行业文化创意的价值都没有发挥出来,创意主体因此处在恶劣的经济状态下,严重影响到创意主体的积极性。
2、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对产品的阶段性设计成果没有保护措施。
由于作品的形成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阶段,所以也会存在很多阶段性成果。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随产品的产生自动取得,但如果要保全著作权产生的证据,作者就必须申请著作权登记。
这就意味着作者要做多次著作权登记,这对创意企业资金和人力上都产生了不小的压力。
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保护不充分,保护范围过窄,只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等四项经济权利。
互联网络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强化。
在信息经济时代,互联网络是信息传递的主要工具。
作为一种新的媒体形式,互联网大大加快的信息的传递,减少了信息传递的成本,但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与文化创意产业息息相关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互联网络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现在基本在国家立法层面开展,但北京市也可以考虑针对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指导意见。
(2)现有行政管理体系治标不治本
知识产权的“事后救济”保护不能适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采用行政与司法双轨制,司法保护是一种被动的“救济”手段,行政保护是主动的、经常的管理方式。
可是因为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影响,行政保护的这些功效并没有完全发挥,更多的还是提供事后的行政救济,与司法保护无异,只是相对来说处理时间较快、效率较高,可一旦被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就连效率上的优势也荡然无存。
(3)政府服务、引导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各产业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
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引导及相关培训教育。
各产业园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多数园区未形成完整产业链条。
目前兴起的园区多数是在产业链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即使“一哄而上”也很难产生规模效应,形成整体竞争实力。
(4)中介服务机构不成熟
北京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基本上处在起步阶段,需要各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与此相对应的是,北京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并不成熟,既缺乏专业人员,也很难提供中小企业需要的规范全面的服务。
(5)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文化创意企业融资尤其困难,其原因是这些企业没有可供抵押的有形资产,而无形资产,尤其是各种知识产权的融资则更为困难。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推出各种政策鼓励银行贷款给文化创意性质的中小企业,银行界也不断在这方面进行尝试,北京市在这方面作了很多工作。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评估工作一直没有进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规范化,所以知识产权融资一直停留在宣传尝试阶段,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流程,也没有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途径。
五、其他国家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及利用研究
1、英国
1998年10月,英国文化媒体体育部在创意产业专题报告中对创意产业进行了定义,英国政府开始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1997-2001年间,文化产业以年均8%的速度增长。
2000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已超过500亿英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9%。
2002年,英国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809亿英镑。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教育宣传
英国专利局于2004年成立了意识、信息和媒体组。
主要用于各种展览、会议、中小学教育项目、电子邮件、商业调查等活动。
通过以上各种意识、教育项目,AIM旨在加强英国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促进以知识产权为重要手段,继续发展英国的创意产业。
(2)设立知识产权快速解决机制,加强执法力度
为满足中小型企业在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方面的诉讼要求,1993年英国设立了专利地方民事法院。
英国政府鼓励有关当事人运用民事争端解决公平、快捷、合理地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专利局还专门开设一项新的调解服务系统,以帮助陷于知识产权争端的公司和个人,并积极敦促相关利益各方运用调解手段解决争端。
(3)“混合经济”资助小型创意企业知识产权利用
英国文化创意产业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混合经济”模式,即政府公共投资与私人投资相结合的投融资模式。
在政府投资方面,由英格兰艺术委员会负责投资,政府只履行它的“资助”职责即可,不对艺术进行干预。
1997年以来,政府对英格兰艺术委员会的资助金额,年均增长率达到了73%,每年超过4亿英镑。
在私人投资方面,各种私人资助机构每年向艺术领域投入的金额都超过了5亿英镑,不考虑通货膨胀的话,每年的增长率也超过了2%。
(4)建立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英国政府聘请专家面对面为小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免费服务,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中小企业的范围是:
营业利润少于7.5万英镑的小企业提供帮助。
另外,英国的创意产业行业协会还以发行彩票的方式,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2、美国
“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
2002年报告”指出:
过去24年,版权产业是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
21世纪,它将是信息经济的驱动力。
(1)加强版权立法,重视版权保护
美国政府非常重视版权方面的保护,先后颁布了《版权法》、《半导体芯片保护法》、《跨世纪版权法》、《电子盗版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法用》等一系列版权保护法规,形成了全球保护范围最广、相关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律系统。
(2)在国际上加强版权保护
70年代以后,美国版权产业获得了巨大发展,逐渐成为世界最大的版权产品出口国,国际版权保护对美国经济的意义日益突出。
在美国版权产业界的积极推动下,美国开始积极加入国际版权保护体系,不断推动国际版权保护加强合作,为美国版权产品和版权产业在海外提供了更好的保护。
(3)鼓励全社会对文化艺术进行投入
依据《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美国创立了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保证了美国每年拿出相当比例的资金投入文化艺术业。
(4)版权利用瞄准全球市场
美国影视业、图书出版业、音乐唱片业已建成庞大的全球销售网络,控制了世界许多国家的销售网和众多电影院、出版机构和连锁店。
3、日本
1995年确立了日本在21世纪的文化立国方略;
2001年全力打造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明确提出10年内把日本建成世界第一知识产权国;
2003年又制定了观光立国战略。
这些都与文化创意产业的促进有关。
(1)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日本制定有健全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1970年5月6日颁布的《著作权法》。
该法经过20多次修改,于2001年10月1日更名为《著作权管理法》并开始实施。
近来,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日本又制订了多部新的法律,如《信息产业基本法》、《知识产权基本法》、《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等,其中《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的促进作用非常大。
(2)功能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行政系统
2003年3月,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开始实施,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日本政府开始强化相关组织,设置了知识财产战略本部,由首相亲自负责。
该本部2003年7月制定了推进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及利用计划。
具体工作由经产省和文部省负责。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
日本文化行业协会很多,几乎每个行业都有自律性的组织或机构。
这些行业协会都是社团法人,负责制定行业规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进行行业统计。
(4)知识产权利用的产业链较为完善
文化创意产品可以以各种著作权形式出现,文化创意产业壮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完善知识产权利用的产业链。
(5)积极海外维权,协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随着日本文化创意产业在海外拥有越来越多的市场,日本政府也开始在海外成立组织,帮助企业进行海外维权。
六、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政策性建议
1、加强地方行政立法工作。
尤其要重视正对特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重视立法对特定行业知识产权利用链条形成中的促进作用,关注最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2、完善行政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主要目的是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配合机制,提高行者效率,切实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工作。
3、完善政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提升信息服务质量,针对特殊的行业提供特色信息服务。
同时注意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托管平台,为中小企业服务。
4、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利用制度培植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服务的中介服务企业。
5、维护创意主体的利益,培植文化创意产业根本。
一方面引导创意主体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发挥协会作用,保障创意主体权益。
6、破除行业垄断,开放创意产品发行传播通道。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需要具有竞争性的文化产品传播渠道,需要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实现。
7、发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集聚效应,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链的形成。